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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根據我國國情,各種規章制度也在不斷健全,使得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發生了明顯變化,對于目前存在的審計獨立性體制缺點日漸顯露。本文通過實際存在的獨立性缺失為例,研究國內審計存在的弊病。
關鍵詞:
一、我國政府審計獨立性現狀
就審計部門的組織機構而言,《審計法》中,國內政府審計部門設置屬于行政型設置,而在中央的話,審計署是屬于國務院的,并且臣服于國務院的領導,管理全國的審計事件。在管理上,由高一級的審計部門管理日常的審計工作流程,并且要受到平級政府的管理,執行雙重的領導體系。從政治角度而言,由本級的政府來管理引導該審計部門,其領導人的各種工作變遷很大程度上也由本級政府來決議,然而個人的想法思路很容易跟風被所謂的“上級趨勢”來影響。從經濟地位上來看,審計機構中專職人員的薪水、嘉獎福利等各種經費開銷都出自該級政府部門的財政預算,該級政府也負責審計部門的各種經費開銷,該級政府還可以決定審計部門中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以及工作前景。然而,專職的審計工作人員他們在薪水報酬以及個人的切身利益等方面是受到被審計部門干涉和管轄的,使得他們的想法思路、道德素養以及辦事的基本原則都會受到一些干擾,因此審計獨立性就很難被保障,最終導致無法達到客觀、透明、真是公正的審計結果。
二、我國政府審計獨立性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健全的審計法律規范。審計監督形成于1983年,先后頒布《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等一系列法律條例;2006年對《審計法》部分進行改動,2011年又對《審計法實施條例》相關準則進行修改,不過從改動內容看,改動力度依然欠缺。隨著經濟發展,依照具體環境,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很難滿足審計監督的需求,法律規范的弊病也開始顯著。我國的法律條文對于審計過程中的違規處罰沒有具體的明文規定,比如《憲法》91條和《審計法》2、3、5條都為審計監督運行給予了充分的依據,可對實際操作中出現的違規現象的處置辦法,則沒有明確說明。中央政府來看,想的是全局利益,和人民群眾所追求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樣的。而地方政府需要維護地方小眾利益,擔心影響地方的形象,如果查到的審計結果問題漏洞越嚴重、影響越大就越不愿意公開。
(二)審計人員專業性不強。首先,審計是一項要求專業性很突出的工作,然而在審計體系中卻存在很多非專業人士,這就非常嚴重的制約了審計運行的進程和質量以及整體團隊的專業性;其次,審計部門內部沒有獨立的保障體系。現實情況中,審計部門也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甚至在個別地方,審計竟然處于被冷落部門,并且沒有具體的激勵嘉獎體系,導致很多審計人員為了不得罪人,從而對工作也就敷衍了事。
(三)審計經費制約審計進程。根據據《審計法》,審計部門的經費應計入到該級政府部門的預算中,并予以保障;財政預算部門隸屬于審計體系,并且是其監督的主體;然而,審計部門的活動經費由財政部門控制,所以二者的關系也不盡合理,從而制約著審計部門對財政機構的監督力度。李金華認為,財政審查在政府審計中的地位是極為重要的。在每年的上半年,政府審計部門都要花費大量時間對各項預算情況審查。表面上,各地政府帶頭人管理該地審計工作,然而實際中,都下派由其他領導分管,重點是存在著一人同時管轄審計、財政兩個部門,這一現象使得審計部門對財政的監管困難加大。
(四)審計任務中公開性差。實際上,審計報告只有在本級政府批示后,才可以公之于眾;然而這樣做存在很大的弊端:第一,查處到的一些嚴重問題、政治話題以及涉及領導人的問題,審計部門為確保個人利益,也許就不上報;第二,一些上報的問題,各地區出于自我保護,通常會采取手段加以干預,導致最終的報告不真實;第三,對于揭露重大審計項目的問題,個別地方考慮到審計結果會對其產生的不利影響,很多審計項目只在內部報告,變相成為秘密文件,這種現象既損害大眾的知情權,也不利于政府樹立形象,并且有損國家的利益,最終造成信任危機。
三、完善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法律法規既要有明確的明文規定,也要有必要的規范和格式內容,這樣才會更加規范化,提高審計效率,規范的審計公告具體可以參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同時也有利于促進被審計部門整改,提高被審計部門的形象從而發揮審計監督的用處都有極大的意義。同時加大法律法規的監督力度,一旦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因為欠缺客觀公正性,而出具了虛假陳述的審計資料信息,導致產生損害了國家等社會各界利益的行為,他們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依靠法律的威嚴加強政府審計的獨立性。
(二)健全專業審計人員的配備。人員選拔方面,應實行面向社會的統一招考,吸納復合人才,健全相關的審計執業技術考試,多培養一些高尖精新的人才,整頓審計體系的內部管理模式和培訓機制,對專業人員要實行崗位輪換制度,建立起適應我國國情的審計隊伍。對于提升監督的質量效率,審計人員起到至關主要的作用;在培訓任職人員時,加強素質培訓,提升有關業務的工作技能,訓練一支強大且專業的團隊,對于專業技能過硬且經驗豐富的人才安排到監督崗位,并給予相應豐厚的薪酬。
(三)改變經費來源途徑。經費的足額保障為審計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做了良好的鋪墊。經費預算的充足與否,從根本上關系著審計工作的運轉進度;在改革中要充分保障審計部門的財政獨立,使得審計部門從財政部門中獨立出來。此外,審計部門的年度財政經費預算,直接交由人大批查,無需在通過政府報送財政部;然而,市縣級的審計經費先由本級審計部門編制再報省級,待省級核查后才可以編制預算報表撥付下級。由于經費來源發生變化,使得審計部門經費開始獨立,為審計工作的運行打下夯實基礎,并且保障政府審計機構經費來源的獨立性。
(四)加強審計報告的公開透明。審計結果的公開透明度,關乎審計結果的權威;我們只有對現有的審計公告模式進行改良,才會有利于審計制度的進步;促進審計公告體系的規范化、制度化,加強公開透明度,使審計機關的報告可以直接交由人民代表大會處理,無需再向本級政府報備。審計署及省級審計部門把審計意見報告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縣級審計部門向本級人大匯報之前,應先交由上級審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公告。此外,審計結果的通報及公告與否,只要在不泄露國家機密和審計部門商業政治秘密的情況下,可由本級部門自行決議,從而增強審計公開透明度。
主要參考文獻:
[1]許莉,鄭石橋.制度環境、制度變遷與國家審計體制改革[J].當代經濟,2012.12.
[2]聶新軍.現代政府審計職能及其履行[J].經濟研究,2008.
作者:張浩 單位:西京學院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