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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微”窗口平臺,即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平臺為出發點,分析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對人們日常生活的改變,人們在享受現代科技帶來便捷的同時遭受個人隱私被無情的踐踏,進一步探討法律對言論自由和網絡自媒體傳播的法律規制途徑。
關鍵詞:
“微”窗口平臺;網絡自媒體;言論自由
微信、微博等網絡自媒體的廣泛傳播,人們在享受現代科技帶來便捷的同時遭受個人隱私被無情的踐踏。在這個網絡傳播大爆炸的年代我們更需要相應網絡法律規制。
一、網絡自媒體時代與言論自由的關系
(一)立法相對滯后,未能跟上網絡發展的新形勢“我國雖然注意到了網絡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和網絡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立法空白,從而對《著作權法》等法律進行了修訂,并針對互聯網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章,但無疑仍存在著立法規格較低、質量不高的要求”。①此外,對于網絡言論自由的新特點及趨勢的研究和立法還不到位,以致出現法追形勢的現象,造成了立法資源的大量浪費,給社會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二)專業司法資源的相對匱乏我國地大物博,現有司法資源本來就不是很充裕,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懂得網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的法官、檢察官等司法資源就愈顯匱乏。首先,要盡力保證司法的公正,及時有效的處理好網絡侵權案件和犯罪案件,使得司法的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其次,要實現上述目標,就必須保證有一支懂得網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精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司法隊伍,而這正是目前我們所面臨的難題之一。
(三)公民網絡道德意識較為淡薄在網絡時代,人們獲得了比以往更廣泛的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人們在盡情享受這一便利方式時往往只認為網絡是一個虛擬的空間,自己在其中說過什么做過什么,他人無權干涉。但是往往忽略了雖然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交流空間,但是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社會性、關聯性,一個用戶不負責任的不當言論可能就會給其他用戶造成傷害甚至構成侵權和犯罪。
二、言論自由的傳統規制措施在“微”時代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言論自由通過“微”窗口平臺傳播取得了與以往不同的表現形式隨著“微”窗口平臺時代的到來,言論自由通過網絡取得了與以往傳統媒介不同的表現形式,由于網絡具有開放性和高效性,它可以使得不當言論通過網絡這個虛擬的空間在幾秒鐘之內到達世界的各個角落,產生不可預測的后果。這種虛擬、開放、高效的傳播媒介使得傳統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懲罰等傳統對言論自由的規制措施在以網絡為媒介的言論自由的規制過程中顯得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從而作用有限。如果不對傳統規制思路和措施進行相應的改革和發展,這一形勢將難以得到緩解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二)在保障公民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方面傳統理論難以作出有說服力的解釋我國至今仍沒有把隱私權明確規定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因此對隱私權的確認和保護也就顯得蒼白無力,此外在實踐中也存在著可操作性較差的弊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誹謗侮辱的法律標準過于粗糙,特別是缺乏理論框架的支持,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和合理限制非常的不利。”②對于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規定如下: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可以看出,最高院解釋采用了“是否真實”的標準,但是卻沒有慮及相對比較復雜并且很難通過是否真實判斷的意見性言論問題,這種法定標準有待于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三)“微”窗口平臺擴大了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范圍,但未能及時地為他人權利的保護建立必要和可行的保障體系如何及時地解決沖突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十分重要,這種沖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言論自由與言論自由兩個同等權利之間的沖突,另一個則是言論自由與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之間的沖突。其中前者因為是同等的權利,在解決沖突時有一定的標準可循,而后者首先則要先界定權利的級別等級。因此有必要在網絡擴大公民享有言論自由范圍的今天,及時地為他人權利的保護建立必要和可行的保障體系,使得權利之間的復雜沖突及時地得到解決,從而達到權利的和諧行使。
三、健全與完善“微”時代言論自由規制的措施
(一)加強研究和立法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必須要跟上時代的步伐,在保持法律相對穩定性和嚴肅性的情況下,按照合法的法律創制和法律修改程序,及時變動不合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性規定,同時,法學工作者也應該加大對網絡時代侵權問題研究,多做出一些有見解、實用性強、適當超前的理論成果。
(二)網絡實名制就在中國網民和專家展開激辯的時候,2006年,韓國已經實行了網絡實名制。根據《環球時報》報道:2006年末,韓國國會通過法案,規定在日均登陸人數超過10萬人次的網站留言欄登載文章、照片、視頻等內容時,必須輸入實名。對不經確認真實姓名而登陸的網站,將處以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惡性帖子最高可判7年監禁,處5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鄰國的這些做法應該說對我們大有啟示,值得相關部門借鑒。③
(三)過濾技術首先,我們有望通過技術來區分用戶的身份,尤其是區分用戶是否未成年人,從而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提供了一個輔助手段。其次,如上文所提到的,基于網絡交互性的特點,由用戶來控制信息的接受很可能會構成網絡言論規范的一條新的途徑。最后,我們必須明確的是,其他國家的成績和經驗固然值得我們學習,但是由于各國對言論自由的含義和價值的認識不一致,我們也不可照抄照搬。
作者:徐志彬 單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