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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使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事件頻頻發生,而我國沒有規定如何計算侵權賠償額,目前我國法官一般采取的確定方法仍有很多不足之處,文章通過提出幾點改進賠償額確定方法的建議,以此來完善我國網絡傳播侵權賠償的相關制度,彌補著作權上的缺陷。
[關鍵詞]
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額確定
200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轉播權的保護范圍和方式進行了細化。但隨著大量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糾紛訴至法院,如何確定侵權賠償額成為司法裁判的難點之一。
一、“起點訴縱橫案”的計算方式
原告是“起點中文網”的運營商,被告為“縱橫文學網”的運營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與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鐘(筆名:“夢入神機”)簽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在協議生效之日起4年內王鐘所創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電子形式的其他權利永久轉讓給原告。2010年7月,原告發現王鐘在被告經營的縱橫中文網上發表了《永生》作品,后經訴訟,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權。但之后被告繼續在其經營的縱橫中文網上非法傳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權案外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暢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機閱讀基地和暢聽網上使用該小說。上海市二中院對本案的賠償問題是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綜合考慮本案中原告作品的實際價值、被告的侵權行為方式、侵權持續時間、侵權損害后果、被告從案外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處的獲利分成收入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原告《永生》作品的總字數超過500萬字,在縱橫中文網的搜索排行榜上位列第一,點擊數超過2億次,該作品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被告自2010年7月《永生》作品涉訟以來,在明知該作品著作權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持續在縱橫中文網上傳播該作品以及將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外進行授權營利,即使在生效判決確認該作品著作權歸屬于原告后,仍然沒有立即停止前述行為,侵權方式多樣、侵權持續時間較長,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法院最終綜合證據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為300萬元。
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賠償金確定方法及其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中雖然對具體侵權行為做出了規范,但均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計算賠償額。筆者總結了一下目前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賠償額確定的幾種方法及其不足之處:1.可能性賠償。比較衡量權利人可能的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以其中數額大的為最小限額,法官酌情在一定范圍內確定賠償額。在前兩種數額無法確定時,但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實際損失的利益大時,應以實際損失為最小限額,法官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衡量。顯而易見此種方法的缺陷在于“可能”,使用這種技巧需要法官擁有較豐富的社會經驗和較高的判斷水平,故其實用性不強。
2.網站盈利賠償。有的網站提供的下載是免費的,純粹利用點擊率來提高知名度,從而獲得廣告收入或其他收益,有的網站對下載是收費的,直接依靠該收入作為利潤。對提供免費下載的網站,法官根據網站點擊率和網站廣告收入來斟酌確定賠償額;對付費下載的網站,法官根據下載量來確定權利人損失的金額。但一旦下載,權利人損失的不僅僅是網站通過提供下載賺取的費用,其作品的發行量也會減少,作品滯銷。
3.相似性賠償。在法律實務中,法官由于沒有確切的賠償額計算方式,因此會參照與其所在地經濟情況相同或相類似的地區的相似案件,然后決定如何計算賠償額,雖然這些參考不會直接出現在判決書中,但事實上法官確實將其運用于計算中。4.許可使用賠償。實踐中往往無法準確計算侵權人的實際獲利或者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因此可以參考權利人將同一作品提供給他人的許可使用費,根據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創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釋部分參照該標準執行。但信息網絡侵權法官也依據這種方式計算,那么“起點案”中,縱橫文學網需要賠償的金額為160萬左右,對于因侵權造成的其他損害都不計算在內,這樣做對權利人不公正。
5.懲罰性賠償。即在確定侵權賠償的標準時還要考慮2-5倍懲罰性賠償,否則若是沒有發現侵權行為或者發現了只是按照合理使用的最低標準進行付費,就會放縱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知識產權。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以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提出了對于侵權人可以根據合理使用費的2-5倍的標準進行懲罰性賠償。
三、外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賠償額計算方式
《美國版權法》對于著作權損害賠償有“法定損害賠償”的規定訛譺,以代替對“實際損害和利潤”的賠償。其規定著作權人得以在終局判決做出之前的任何時候,提出法定損害賠償的請求,并且該賠償范圍界定于250美元至1萬美元之間。另外還有規定,當著作權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侵權人是出于故意才做出侵權行為,則法院可以在之前的賠償金基礎上酌量的增加,5萬美元封頂。反過來,如果侵權人被法院認定為其不存在故意的主觀過錯,則法定損害賠償金相應可由法院減輕,但仍以100美元為底限。訛譻美國法律計算賠償額時不采用“利潤”計算法,但《蘭哈姆法》卻規定了該“利潤”的返還是救濟的一種方法,因此利潤損失也被考慮在計算損害賠償金內。訛譼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的理論一向嚴謹和精細,對于著作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同樣有嚴密的邏輯。該計算方法有三種,包括:(1)實際損害的賠償,包括利潤的損失;(2)償還侵權人所獲利潤;(3)賠償相當于許可費用的數額。在德國,原告一般不愿意暴露隱私,因此第三種方式由于最為簡單適用,對于盜版外國權利人的產品,他們國家適用的適當許可證費就不一定是決定因素,侵權人有時會通過壓低售價的方式來銷售,因此根本不能用該銷售所得利潤來估計實際獲利。
四、關于改進我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賠償的建議
雖然我國對信息網絡侵權的賠償額確定方法不斷更新和改進,但依然存在不足之處,故筆者試著對其賠償額的計算方式提幾個建議:首先,筆者認為提高賠償額上限具有懲罰性效果且對法官自由裁量權也具有約束力,對侵權人也產生威懾。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會發生賠償的金額遠遠低于訴訟成本的現象,即維權費用過高,權利人不愿意維權,另一方面,侵權人也會得出“買不如盜”的判斷。訛譾因此信息網絡傳播侵權額應打破傳統的50萬元上限的枷鎖;其次,筆者認為應擴大侵權范圍的認定,比如說加入網絡盈利性計算。侵權范圍可根據互聯網、局聯網、聯網計算機終端的數量等進行量化;再次,加入可期待損失。筆者認為法官可對比相似作品,酌情考慮相似作品在權利人受到侵害之后的相同時間段內獲得的利益作為權利人的可期待利益進行補償;最后,賠償額的分級式確立。有些學者提出權重公式化訛譿來計算賠償額,雖然是以刑法的定罪量刑為樣本來確定侵犯信息網絡著作權應該付出的各個層級的賠償額,但是計算方法復雜不宜于司法實踐。筆者認為,通過查閱以往大量案例,將點擊數,下載數,閱讀數進行歸納得出不同侵權等級,每個等級具有上下限,根據等級確定一定的賠償額。法院只需將侵權作品的點擊數等對照等級表進行查閱就可以直接確定金額。
五、結語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新興的權利,對以往的著作權產生較大沖擊。不過法律就是在不斷進步中,通過推翻以往的簡單的、考慮不全面的結論,引入新的觀點和看法。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主要是文化輸入,對比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文化輸出,對于著作權上的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隨著法條的更加細化,法官盡力追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執法部門加大力度規范執法必定能促進我國著作權的完善。
作者:邢曦 邱敏焰 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