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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網絡輿論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司法審判實務中可以保障司法公正、促進司法權的獨立行使,但同時對司法審判也存在一些消極影響。因此,需要我們通過規制等措施,彰顯網絡輿論的積極面,在司法審判中發揮其積極作用,著力形成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間的協調發展。
關鍵詞:
網絡輿論;司法審判;規制
網絡輿論是社會公眾,對身邊所發生的事件,通過網絡媒體這一平臺,表達自己內心的觀點,而形成的具有普遍的社會影響力的言論。網絡輿論獨有的主體隱名且繁多,互動及時與傳播迅速等特點且其與司法審判有著密切聯系,如何積極發揮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的監督作用,需要進一步研討。
一、司法審判實務中網絡輿論的利與弊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逐漸深化,現實生活中網絡輿論在司法審判實務中的影響逐漸加深,輿論的導向性對司法審判實務產生了雙向影響。
(一)網絡輿論可以監督司法審判
司法權作為國家賦予司法機關的專屬權利,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擾。網絡輿論是民意表達的平臺之一,為公民言論自由權與監督權的行使提供了便利,同時為輿論監督司法活動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通過網絡可以將部分案件的司法審判過程公布,使司法審判更為公開透明,減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防止司法獨斷的發生。
(二)司法審判中網絡輿論的消極影響
司法權獨立行使是憲法的規定,同時也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進行監督的同時,卻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司法審判的獨立進行。
1.非理性的網絡輿論干預司法獨立
輿論媒體對案件事實的報道,通常會為了單純追求收視率和發行量,不計手段追求效率,夸張闡述事實,使用帶有傾向性的主觀性言詞,導致社會公眾對案件了解有失偏頗,易于引發社會輿論爭端,使得公眾對司法部門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產生質疑,影響法官獨立審判。[1]
2.失真的網絡輿論沖擊司法權威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判是通過對法律事實與證據認定的基礎上進行的獨立公正審判。個別網民利用網絡對司法機關進行抨擊,把個別司法腐敗、個案不公等現象擴大化,將個別法官的自身問題、個人的過失歸咎于整個司法系統,對法院的聲譽進行詆毀,令輿論施壓于司法機關損害了司法權威的同時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造成干擾的原因分析
(一)價值追求評價標準的差異
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在價值追求上有著相似之處,即對公平正義的倡導。但在具體的評判標準方面,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對公平與正義的評判標準有所不同。司法審判追求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而輿論更傾向于對道德理念的維護。道德理念與法律評價標準之間的出入,感性認識與理性審判的不一致,使得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結果之間產生差別。
(二)網絡輿論環境缺自律與管控缺失
網絡的開放性與自主性保障了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卻也隱藏著巨大的隱患。權利的不適當履行,缺乏有效的規制,使網絡的消極影響更為顯著。虛假信息肆意傳播,迷惑公眾,部分媒體工作者職業操守缺失,片面追求輿論關注度等問題,網絡輿論環境缺自律與管控缺失的一系列現象,對法官的獨立審判造成不同程度的干擾。
(三)司法機關的信賴危機
部分案件的不公正審判,使公正對司法機關的質疑度加深。部分法律工作者的職業素養有待提高、公眾與司法機關之間信息不通暢等現象的存在,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加深了公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
三、引導規制網絡輿論的措施
自由只有受到法律的保護與限制才能更為客觀理性的行使。為了更好的發揮網絡輿論在實務中對司法審判監督的積極導向作用,保障審判的獨立與公正,因此應當對當下的網絡輿論環境進行規制。
(一)樹立正確的網絡輿論理念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網民結構參差不齊,大部分網民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技巧,他們對具體司法案件的分析更多的是基于情感性判斷而非理性的評判,道德評價的感性認識左右他們的主觀理性。當道德正義與法律正義發生沖突時,只有樹立正確的網絡輿論觀念,才能更好的發揮正確輿論的導向作用,形成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的良性互動。因此,網民應當轉變觀念,增強自身的法律素養,規范自身言行,發揮對司法審判監督的積極作用。
(二)構建綠色和諧的網絡環境
通過網絡實名制可以使網民自身加強自律,發帖更為理性客觀,也有利于減少網絡詐騙、暴力、誹謗、侵權等行為的發生,方便相關部門對違法活動進行追責。但網絡實名制的實行,會使群眾舉報的熱情與膽量減弱,部分當權者對實名舉報人員的打擊報復的可能性使得當下網絡實名制推進,不能一刀切地盲目實施,網絡實名制應當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逐步完善。
總之,網絡輿論可以對司法審判進行監督,促進司法審判獨立與公正,網絡輿論積極面的彰顯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監督與規范,逐步推進落實審判公開,推動《新聞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出臺,為實現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間的良性互動而努力。
[參考文獻]
[1]步瓊.社會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問題初探[J].法制與社會,2014(16):102-103
作者:丁曉峰 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