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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張家川事件”為例,從輿論勃發的原因、輿論集聚升溫、政府應對輿論的策略等方面進行研究,以期為政府提升公信力,完善信息渠道和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等方面提供決策參考。
關鍵詞:
政府公信力;知情權;輿論監督
一、事件概述
2013年9月12日6時17分,甘肅省張家川縣張川鎮發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9月14日、15日,張家川縣某中學初三學生楊某就高某意外死亡先后多次通過QQ空間、騰訊微博編造虛假信息質疑高某死因,并“必須得游行了!”等煽動性言論。其編造的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引發一些群眾被誤導參與聚集。9月17日,楊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22日,鑒于楊某系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法撤銷刑事案件,給予楊某從輕處罰。[1]事件發生后,《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北京青年報》、《南方都市報》及央視網、鳳凰網、騰訊網等媒體和網站紛紛進行報道和轉載,一時間,“張家川事件”以及甘肅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截至10月2日,筆者以關鍵詞“張家川事件”在百度引擎中搜索,檢索出與該事件有關的新聞220多條。在騰訊微博中,輸入該關鍵詞,可檢索出5.35萬多條與此事件有關的微博,新浪微博中有9萬多條與此事件有關的微博。通過分析相關媒體的報道和網友的微博,筆者認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公民的言論自由與輿論監督的界限;網絡謠言與“兩高”司法解釋的界限;政府的公權力和信任度;信息公開制度與公眾的表達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方面。鑒于“張家川事件”涉及面的廣而多、雜而亂,本文僅從輿論勃發的原因、輿論集聚升溫、政府應對輿論的策略等方面進行研究,以期為政府引導輿論提供決策參考。
二、輿論開始升溫:信息公開不及時、不主動
張家川事件的起因是一起意外的死亡案件,從案件的發生時間到網絡輿論勃發的時間間隔大約為3天。在當今社會,伴隨著公民社會的崛起,人們渴望更充分地享有知情權、更自由的表達權、更廣泛的參與權與更有效的監督權。面對突發事件,在官方信息渠道不暢甚至集體失語的情況下,人們無疑會在短時間內發出各種猜測、推理的意見。在“張家川事件”中,楊某作為公民社會的一員,本身就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和權力。正如馬克思所說,“發表意見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為它是一切的基礎。”[2]然而,一直到9月19日,“張家川公安通過官方微博才消息稱,在高某死因未確定的情況下,楊某于9月14日中午在其微博、QQ空間所謂高某死亡真相誤導群眾,造謠‘警察與群眾爭執,毆打死者家屬’、‘兇手警察早知道了’、‘看來必須得游行了’等虛假信息煽動游行。”[3]可見,從楊某信息的時間到官方予以回復,再到網絡輿論開始升溫,時間已經過去了5天。此時,騰訊微博上已經有20多條微博開始關注此事件的進展。可見,“在網絡中聯系起來的個體,已經不是分散的孤立的個體,他們是通過社會認同聯結為一種網絡化時代的新型群體,這種網絡群體表達出來的社會認同是一種潛力無限的強大的社會力量或社會權力。”[4]除了騰訊微博、新浪微博以外,筆者還從百度新聞中整理出了涉及“張家川事件”的相關新聞。其中,《初中生涉謠微博轉發500被拘專家質疑入罪條件》、[5]《發帖被刑拘初中生究竟犯了什么罪?》[6]等文章被高調轉載。從搜索出的這些新聞報道中,筆者認為,“張家川事件”輿論升溫的原因與公眾知情權的滿足、輿論監督權利的保障密不可分,正是自身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讓網絡中的“烏合之眾”在短時間內積聚起強大的信息權力,伴隨著快速的網絡傳播通道,進而迫使政府一再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知情權和信息自由既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民事權利,也是政治權利,而且是一項基本人權,關系到憲政的實施和國家與人民事業的興衰。”[7]
三、輿論集聚升溫:心理訴求的一致性
騰訊微博的統計數據顯示,從9月20日到10月2日,“張家川事件”的微博關注數分別約為:1700、700、2600、4400、8700、2800、460、380、1700、560、280、120、20條。可見,社會相關利益群體的廣泛參與,使得“張家川事件”快速衍化為輿論熱點。例如,“@楊學林律師說:張家川事件,表面看是地方公權部門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但根源在兩高的解釋。”這條微博的網友閱讀量達到3960人次。“@北京青年報”的微博貼出了受聘楊某的辯護律師王誓華的兩項質疑:“一,是否有煽動鬧事的主觀目的?二,是否造成了群眾鬧事的事實?”這條微博的網友閱讀量達到25萬人次。從群體心理學的角度來說,“群體心理的接受機制表現為以正義感、成就感、自我替代為特征的主動參與動機。”[8]在“張家川事件”中,我們可以從網友對9月9日“兩高”發出的司法解釋質疑聲中看出,對法律適用的質疑其實就是網友對社會正義、法律尊嚴、言論自由的吶喊和呼喚的一種折射和外在表征。“因言獲罪”,它的法律底線應該如何界定?是否任何輿論監督都會成為打擊網絡謠言的犧牲品?網民的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網絡生態環境中能否實現?在傳播學中,有“訴諸理性”和“訴諸感情”兩種說服對方心理的手段。“張家川事件”的評論和微博中,對這兩種輿論方式的運用達到了爐火純青的地步,如《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依法治網要警惕歪嘴和尚》、[9]《打擊網絡謠言需杜絕執法偏差》[10]等通過冷靜地擺事實、講道理,運用嚴謹的思維邏輯指出執法應體現刑法的謙抑精神,更要杜絕以反謠言的名義,打壓輿論監督。當然,在網友的言論中,也不乏一些情緒化的言辭,如“@爆料哥:初中生發帖7天扳倒公安局長”,“@老兵東雷:一個不良少年怎么就突然間變成了民主英雄?為了尋求正義,事實真的不重要嗎?”這些評論,通過“民意不可違”的言辭來迎合網民,將楊某奉為“轉發造謠第一人”,將楊某的釋放解釋為“輿情的重大勝利”。當然,這些過激的言論本身也是對“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的一種質疑,更是網民對政府能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應對輿情的一種考驗。
四、地方政府應對網絡輿情的策略
“張家川事件”從輿論勃發到輿論銷聲匿跡僅持續了一周時間。在這一周時間里,從網友熱議、政府辟謠、媒體跟蹤報道,當地政府始終處于社會輿論的漩渦之中,最終迫于網絡輿情的詰難和非議,以當事人楊某獲得輕微的處罰宣告事件結束。“張家川事件”是在新媒體環境下,政府打擊網絡謠言與網絡民意的一次磨合與博弈。面對網絡民意和媒體對司法解釋的質疑,當地政府始終處于網絡輿情的弱勢地位。那么,面對咄咄逼人的網絡輿論,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以期引導社會輿論向正常軌道發展。第一,以準確、快速、權威的信息應對模糊的輿論謠傳。“實踐已經證明,地方政府對事情越是捂蓋子,則越會制造猜疑和缺乏信任的氣氛,更重要的是,它會削弱人們對地方政府的信心。”[11]在“張家川事件”中,當地政府及時在官方微博了該事件的起因和進展,值得肯定。但是,公民社會的網民不是“盲眾”,他們需要一種理智的“批判解說”,需要媒體的“權威解釋”。因為在某種程度上,“大眾媒介提供的參照系,能夠在一般情況下影響觀念形態的發展方向。”[12]在輿論升溫的初始階段,甘肅當地媒體幾乎“集體失語”,讓遠在北京的媒體和廣東的媒體搶去了風頭,從而導致政府在應對網絡輿情時,缺乏權威的專家言詞和學者論斷,最終導致網絡民意“風生水起”,一片嘈雜。第二,以法律為準繩凝聚社會共識。“張家川事件”的肇始是一起網絡謠言,面對當前全國“打謠”的輿論氛圍,政府部門要有對相關法律條文、法律依據、法律適用程度、法律適用范圍具有理據足、把握準的信心和能力。從“張家川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出,楊某作為未成年人,他的法律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提出的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法律原則保護。因為,楊某的處理不僅關系到一個初中生的個人命運,在更大范疇下,也涉及權力公信、法律公正、社會公平。第三,以權威媒體的言論引導社會主流輿論。網絡言論的者與接受者的種種言語表態,體現的是一種社會心態,對觀點的推動、態度的改變、情緒的激化和行為的波動具有強大的輿論導引能力。這種社會心態的衍生,不僅要靠網絡發聲者“前十效應”的固有成見,而且還需要對已有價值觀、態度、知識體系的梳理、總結、提煉、創新。從而“通過描述事實、敘述事實和感知事實,或將觀點隱藏于事實之中,或將觀點直接表達出來。”[13]以期達到與新的者和新的接受者產生強烈共鳴的目的。第四,要以嚴格的問責和嚴肅懲戒對待負面特征和不當行為以取信于民。從近幾年網絡輿論事件的緣起來看,每一起網絡事件爆發的背后,都會衍生出一系列負面新聞,給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帶來不利影響。“張家川事件”也不例外。網友通過“人肉搜索”,將當地的腐敗分子暴曬于網上。針對網絡輿情的質疑和謾罵,政府應果斷出擊,必要時以召開新聞會的形式,將事件的調查程序和步驟,及時、全面、公正地告知公眾,堅決避免因負面特征和不當行為的不完全呈現而導致公眾對黨委或政府整體的不信任,最終演變為政治合法化危機,從而破壞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1]姜偉超.張家川縣發帖中學生楊某:刑拘改行拘[N].新華每日電訊,2013-9-23(4).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英文版第11卷)[M].1995:573.轉引自:陳力丹.新聞理論十講[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174.
[3]劉丹.發謠言帖被轉發超500次一中學生被刑拘[N].北京青年報,2013-9-20(A7).
[4]劉少杰.網絡化時代的權力結構變遷[J].江淮論壇,2011(5):18.
[5]劉子溪.初中生涉謠微博轉發500被拘專家質疑入罪條件[N].新京報,2013-9-20(A2).
[6]發帖被刑拘初中生究竟犯了什么罪?[DB/OL].財經網,
[7]郭道暉.知情權與信息公開制度[J].江海學刊,2003(1):127.
[8]曹英.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傳播流程、節點與心理接受機制[J].河南社會科學,2009(1):133.
[9]范正偉.依法治網要警惕歪嘴和尚[N].人民日報,2013-9-25(2).
[10]打擊網絡謠言需杜絕執法偏差[N].新京報,2013-9-29(A2).
[11]鄒育根.針對地方政府的群體性事件之特點、趨勢及治理——政府信任的視角[J].學習與探索,2010(2):69.
[12]陳力丹.輿論學:輿論導向研究[M].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9:110-111.
[13]胡沈明,趙振宇.微博表達:意見與關系的重構[J].國際新聞界,2012(12):21.
作者:李璞 單位:阿克蘇地區人民廣播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