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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場化是伴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水平上升而帶來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越來越多地被市場所決定的過程。然而,市場化既需要有宏、微觀的基礎配合,又有著內在的秩序要求,如果在推進一部門生產或服務的市場化過程中忽略了這種客觀存在的秩序,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同時還會使這種市場化難以長期為繼。保險服務價值市場化已成為當前中國保險業發展的一種內在要求,但在實現中國保險市場化的過程中必須要關注和加強相關的宏、微觀基礎建設,尤其要認真遵從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化秩序和規律,循序漸進地、審慎地加以實施和推進,以求不斷提升中國保險業的經營效率。
經濟學的一般原理認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是由供求所決定的,但這只是對問題認識的一般開始,而不論從供給和需求的哪一方面看,任何一種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形成,又都存在著各自的經濟和社會的形成機理,即把商品或服務的買或賣當作兩種勞動的交換來看待時,這兩種勞動的價值形成過程又都要受到內在的和外在的各種因素的影響,這時決定一單一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就并不僅表面限于供求調節、制衡那樣簡單。因為作用條件的不同,商品或服務價值含量也會不同.如果影響商品或服務價值的諸因素的作用組合、作用方向、作用力度是與社會的市場化取向吻合的話,這一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與需求期待就不會存在多大差異。由此,就必然會派生出商品或服務價值的形成秩序問題,由此也更會衍生出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化秩序問題。保險是一種以管理風險和轉移風險為核心功能的獨特社會服務,影響其價值形成的因素自然會異于其它,因而也自然會存在異于其它的價值形成結構及秩序,而在不同的社會市場條件下,其服務價格之形成亦必會存在市場化秩序問題。而如何有效地協調這一秩序,并能力求與社會的市場化取向趨向一致,既會關系到這一服務業本身的健康發展及產業效率,又會關系到全社會的保險福利水平。這也是在推進中國保險市場化進程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問題。
保險是保險人向公眾提供的一種以風險保障權利為載體的獨特專業服務,是一種特別的使用價值,因此其價值內涵的成份及形成與其它的商品或服務會有相同之處,更會存在某些方面的差異。如果說保險服務具有價值,首先是因為保險人提供給公眾的風險保障權利也是要在滿足一定的資源條件下才能被“生產”出來,投資人也是以一定數額的“預付貨幣額”來換取具有一定質和量的勞動力,購置適應這些勞動力工作的場所、設施、設備為先導行為的;同時,還要購買可保障保險人自己持續經管的另外一種風險保障權利——再保險,擁有和運用可把自己所接納的不同種類的風險進行同質化處理的專業技術,并以此形成風險保障權利的一部分價值;除此之外,在保險人提供給公眾的風險保障權利中還要包含另外一種價值成份——平均分了的單個風險轉移對價。無論在何種社會條件下,人們總是要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挑戰,并希望把自身不欲承擔、不能承擔的風險轉移出去,通過向保險人付出風險轉移對價來購買風險保障權利就成為了公眾轉移風險的一種形式。然而,具體到每一社會成員,不僅其各自所面臨的風險會各有不同,而且這些風險運動變化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即每種風險于未來會否有損失發生都是不確定的;如果以可能發生在單個社會成員身上的損失量為依據而要求這一社會成員支付與損失量等量或高于損失量的費用來購買風險保障權利不僅是行不通的,同時對社會財富也不是一種增進,因此,就需要對存在于一定人群的全部風險進行總體量化,并依據各種風險性質作出損失概率推斷,據此計算出可從存在此類風險的一定社會成員平均收取的、與這部分社會成員潛在的損失總量達至平衡的風險轉移對價。換句話說,就是要把原本單個社會成員所要承擔的較高的不確定的支出變成確定的低水平支出,也可以說是把未來的單個社會成員的損失在其他全部成員間作了平均分配。而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其為獲得風險保障權利而向保險人付出基于一定風險量計算出的風險轉移對價,最終都是為了實現企業的再生產和勞動力的再生產,是一種必要的價值轉移,沒有這一部分價值轉移,保險人提供給公眾的風險保障權利中就會出現價值缺失。因而,就如同物化勞動會成為商品價值一部分一樣,保險人向一定人群收取的風險轉移對價也自然而然地要成為保險價值的一部分。
任何社會主體從事商品生產或提供專業服務,其根本目的都無非是要通過實現商品或服務的交換價值而最終獲得一定數額的利潤。而商品或服務的交換價值實現水平又總是和一定的市場條件緊密相聯的。概括而言,一定的商品或服務只能在兩種市場條件去實現自身的交換價值: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和非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比較容易理解,是指商品或服務進入不存在障礙、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完全由市場供求決定、政府對其不設置管制的市場條件;而非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則包括多種情況,一是某種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僅存在一個提供者,不存在另外的競爭者,實際上也就是寡頭市場;二是市場上存在進入障礙,政府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實行控制,這其中又分為不同的情形,如政府對所有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實行控制,也可能是政府對某些部門的商品或服務實行價格管制,而對另外一些部門的商品或服務則不設置價格管制。毫無疑問,各種不同的市場條件對一定商品或服務交換價值的實現所具有的影響也自然是不同的。但不論在何種條件下,只要商品生產或專業服務是受到盈利目的所驅動的,只要是從事商品生產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社會主體存在著較強的于商品或服務的交換中獲取盡可能多的交換價值的愿望,這些社會主體就不會只把經營管理的注意力僅放到商品生產或專業服務組織的某一階段,而會循總資本循環的秩序、由始至末地逐階段控制和削減一切可對商品或服務交換價值實現不利的成份及元素,以求最大可能地攝取商品生產或服務經營的交換價值。特別是在商品或服務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條件下,因不僅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不存在或較少存在價格控制,同樣在商品生產或服務組織階段之前的相關要素動員、購置階段也都不會存在或較少存在價格控制;而由不同的社會主體所生產出的商品或組織的服務并不能按個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去實現個別的交換價值,一般只能依照同部門產出的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價值——一部門所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平均化的社會價值,即“在這個部門的平均條件下生產的、構成該部門的產品很大數量的那種商品的個別價值”(《資本論》第3卷119頁)去實現自身的交換價值。而那些對自己所生產的商品或所經營的服務抱有較大的于市場交換中實現交換價值期望的社會主體,無一不是不從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購買開始就作出嚴謹的和經濟性的選擇,力求以最小的“預付貨幣額”來換取最多可能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以為隨之而起的商品生產或服務經營奠定至為經濟的價值基礎。這樣的一種價值轉換在此后的商品生產或服務組織、以至于流通領域中實現交換價值過程中都屬首要的一環,如果講在實現商品或服務的交換價值全部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前后秩序的話,那么,這種價值轉換在這一秩序演化中天經地義地會永遠處于前置地位,并會對后諸節秩序的價值轉化產生影響。
保險產品交換價值的取得與其它商品交換價值的實現于機理上是無什么本質區別的。但在從非充分競爭向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轉化過程中如何確定保險服務價值市場化和構成保險服務價值的兩類勞動基礎要素市場化孰先孰后秩序以及求得二者之間的平衡,卻會對保險業的產業效率帶來直接的影響。不言而喻,保險服務價值的市場化是應當建立在構成保險服務價值的兩類勞動要素市場化基礎之上的,后者是前者實現的重要前提。市場化是一種商品生產和服務經營所需要素以及商品和服務的交易價格逐步被市場所決定的過程。除了包含政府會逐漸解除對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控制外,市場化還包含生產經營要素于成本、質量、效率方面必須統一,高質量的生產經營要素始終要向高效率經濟活動領域流動,一商品生產或服務經營主體欲長期占有高質素的生產經營要素就必須持續致力提升自身的經營效率等內涵。在現代保險服務的專業經營中,影響其價值構成的要素是多種類的,會涉及到資本、勞動力、場所、設施、技術、管理等。由自身所獨有的內在價值增殖擴張本性所決定,資本對商品或服務價值形成的影響無疑要重要過其它要素,可以說資本是商品或服務價值形成的起點的起點。在具體的保險經營中,資本對保險服務價值的影響主要看兩方面的情況,一是資本是以何種條件被占有、占用的,二是在全部經營所需要素組合中資本對其它要素的約束程度如何。如果資本的占用是有效率的,資本對其它要素的支配約束力大,受此影響所形成的保險服務價值就會比較容易在市場上實現其交換價值,否則,就將是另外的一種結果。而欲使勞動力在實現保險服務交換價值中更多地發揮作用,也依然需要兩個基礎性的條件:以相對經濟的支出換取一定質和量的勞動力及創造條件提高勞動力的單位產出。在討論勞動力對保險服務價值影響這一問題時,亦需對另一客觀存在的問題作出回答,就是管理對一商品和服務的價值形成是否具有影響。在一些傳統的經典理論中,管理是被排除在價值創造范疇之外的,而實際上管理也是一種勞動,與一般的勞動力一樣也是參與價值創造的。也正是基于此,馬克思在一方面分析了資本主義條件下管理從屬資本的性質同時,另一方面又在《資本論》第3卷中指出:“凡是直接生產過程具有社會結合過程的形態,而不是表現為獨立生產者的孤立勞動的地方,都必然會產生監督勞動和指揮勞動……凡是有許多個人進行協作的勞動,過程的聯系和統一都必然表現在一個指揮的意志上,表現在與各種局部勞動無關而與工場全部活動有關的職能上,就象一個樂隊要有一個指揮一樣,這是一種生產勞動,是每一種結合的生產方式中必須進行的勞動”,明確地承認了企業管理者的勞動也參與了商品價值的創造。而具體的管理如何對保險服務交換價值產生影響,其作用原理同勞動力對保險服務交換價值的作用原理完全是一樣的。而從通過對物理屬性的消耗而實現價值轉移并最終影響到保險服務交換價值的物化勞動與一定數量貨幣資本的轉換條件分析,若使這部分勞動能對保險服務交換價值的實現產生積極作用,除了避免對這部分勞動的非經濟性配置、占用而外,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這部分勞動與貨幣資本的交換也是在至為經濟的條件下實現的。與一般商品生產或服務經營不同,保險服務價值中還應包含一部分保險人為確保自身經營穩定、必須從外部購買再保險保障的那部分價值轉移支出,并且這部分價值轉移支出的水平會受到另一個市場條件的限制。但無論如何,這部分價值轉移支出能否維持較低的市場價值水準并與保險人從投保人處所收取的風險轉移對價相應一致,最后也勢必影響到保險服務交換價值的水準。保險經營屬技術性較強的產業,其運作會涉及到風險處理及轉移技術,也會牽涉到資產管理技術,這些技術的應用都存在價值占用高低以及應用范圍、程度及效率等問題,毋庸贅言,這些也都會對保險服務交換價值的實現帶來影響的。從上述種種可以看出,不僅保險經營所需的各種要素占用水平、配置結構等會對保險服務價值、保險服務交換價值、直至對保險服務市場化程度產生影響,以什么樣條件動員和占有這些要素、為此所要付出的價值轉移處何種水平同樣亦會影響到保險價值形成、保險服務交換價值乃至保險服務市場化程度。如果能在無價格約束的市場條件下以較低的價值轉移水準換得保險服務經營所需的各種要素并加以經濟性配置,保險服務就同樣會比較容易地在無價格約束的市場條件下實現其交換價值。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沒有保險服務經營所需各種要素的市場化,就不會有保險服務交換價值實現的市場化。
中國保險業在過去逾20年時間里一直是在非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尋求發展的。不僅保險服務價格受到嚴格控制,保險人經營保險服務所需的各種要素也是不能在相對大的價格彈性條件下去換取的,且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這種資源動員、分配、占用模式并不可能有大的改變。但在市場規模相對有限、市場主體卻不斷增多、并且這些主體亦普遍存在著強烈的市場擴張沖動的情況下,保險人必然會產生尋求價格控制突破、以達市場擴張之目的的內在需求。或者說從賣方的角度主動調整供給價格、以啟動保險服務價格市場化的進程。但問題是目前不僅保險人經營保險服務所需各種要素的市場化程度偏低,同時社會還沒有形成可有效約束這些要素保持效率的機制以及可支持保險服務向市場化邁進的配套市場。比如,保險經營于目的上是一種投資行為,但中國現實情況是資本的人格化程度較低,資本對商品生產或服務經營所需的其它要素還難以做到有效制約和支配;社會上并沒有真正建立包括企業家、管理人員在內的勞動力市場,保險企業經營中勞動力資源錯配現象比比皆是,而不論以偏高的、或以偏低的支出占有了某種勞動力,其所造成的只能是一種效率假象,以此為依據所作出的市場化選擇必然會對保險人自己或者保險需求方造成利益上的損害,因此基于這樣基礎上的市場化也是難以長期為繼的。總結中國改革開放的20余年保險業發展,一個重大的不足就是再保險市場并沒有與直接保險市場同步得到發展,由此所帶來的不僅是保險人不習慣規范利用再保險分散轉移自身經營所面臨的風險,同時又因為供給不足而不得不過多地付出用于購買再保險保障的價值轉移,而這又無疑會對保險服務價值市場化形成掣肘。任何商業機構發展業務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求得資產規模的持續擴大、獲得資產經營管理的收益。作為保險企業要做到這一點,一方面需采用科學的、嚴格的承保技術來保證自身持續獲得承保利潤,另一方面就需建立安全、嚴密的資產管理機制和體系;而優異的資產管理水準對促進保險服務價值市場化無疑會提供堅定的價值基石,但優異的資產是和成熟的資本市場密不可分的,而資本市場發展落后恰恰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尤為令人遺憾之處,由此也導致保險企業的資產經營管理出現資源配置渠道狹窄、資產經營風險無法在市場上流動化解等問題,因而也必不可免地會對保險服務價值市場化帶來消極的影響。而與國際上先進的保險業相比,無論在資源管理能力方面,還是在風險控制能力方面,或是在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能力方面以及市場競爭的自我約束方面,中國的保險企業都是有所遜色的,因此也會妨礙中國的保險人在保險服務價值市場化方面有什么大的作為;如果欲執意而為,只能以犧牲保險業本身的利益為代價。
上述分析說明,中國保險市場化的宏、微觀基礎都是比較薄弱的,只能循序漸進地、審慎地加以實施和推進。而從秩序上,必須首先從保險服務經營所需各種要素市場化入手,大力培養要素市場,強化資本對其它要素的支配、約束社會基礎,重塑可使要素充分釋放效應的企業微觀基礎,以生產經營所需要素的市場化來帶動和支持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市場化;同時于宏觀上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場和再保險市場,并積極推動不同市場的聯系和融合。通過不同市場的共同作用,逐步提高中國保險服務市場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