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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作為國家主要金融機構之一,主要功能是協助被保險人管理風險、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在國民經濟健康穩健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保險公司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償付能力”作為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是指為防止保險公司遭遇不利事件或情形的沖擊造成喪失持續經營能力或失去償付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的自有資本要求。在全球范圍內的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機構都在努力探索償付能力監管的創新方法。2012年4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召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啟動會,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改革正式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2015年2月,中國保監會公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17項標準,并且決定自2016年起開始正式實施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以下簡稱“償二代”)。在新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與“償一代”下存在較大差異,在“償二代”規則下,監管規則調整了相關計算準則,增加了實際資本的重新定義和分級,對最低資本中的承保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采用“超額累退”機制細化不同規模下的風險因子,引入多重指標衡量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從而力爭實現更客觀地反映和評估不同公司的風險水平。本文從全新的監管規則視角出發,以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為例,依據其歷史經驗數據進行測算,對償二代新體系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值與償一代下的結果進行比較,從而更好地分析各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差異及其主要影響因素。通過差異分析和應對措施研究,提供提高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抵御風險能力的相關建議,使財險公司能更好地發揮社會經濟穩定器的作用。
一、文獻綜述國內學者對財險業償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從監管角度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優劣進行研究,其二是對償付能力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在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從綜合性指標、財險分項指標和壽險分項指標的劃分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進行具體解析,論述綜合性指標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財險公司的“增長率”類指標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業務、人壽公司的“險種組合變化率”未能考慮繳費方式對保費收入的影響等不足。李姍姍(2008)從保險監管時間和財務基本理論出發,對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的有效性進行研究,建議增設“所有者權益與自留保費之比”、增設“準備金變化率”、刪除“資產認可率”等內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現狀與歐盟償付能力標準II的框架體系等,在差異性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總結和討論,并結合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規劃,提出對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構建的一些具體建議。朱晶晶、吳杰、謝志剛等(2015)認為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具有風險預警和實施監管干預行動依據的特點,并以保險監管為例,通過將實際案例的剖析與國際監管原理進行對照,揭示上述兩種職能之間的辯證關系。朱南軍、郭楠(2015)從第二代償付能力體制監管體系的框架、建設的角度出發,論述三大支柱結構所體現出的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和國際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做橫向比較分析,論述償二代將給中小型保險公司帶來更多的資本壓力。在對償付能力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閆春(2003)通過三種不同的模型比較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結論是比率模型為最優方法;同時利用灰色關聯分析法對影響我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各種內外部因素進行定量分析,并確定各影響因素指標的權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個指標的顯著程度以及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大小,建立半參數Logistic回歸模型,研究得出影響償付能力程度依次為:應收保費率、認可資產負債率、保費增長率、自留保費增長率、資產認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綜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對影響償付能力的指標進行分析,實證結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資產結構因子、穩健經營因子和資本規模因子由高到低對償付能力具有主要影響。學者對我國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相關研究涵蓋了公司規模、經營管理、再保險、資產等諸多方面,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然而,全新的償二代體系下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的研究較少,本文將選取我國主要財產保險公司的面板數據,從內部因素角度分析償付能力的影響因素,通過實證分析更有針對性地提供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建議。
二、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則要點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含義及影響因素
中國保監會2008年7月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第一號)第二條指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理論上講,如果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的實際索賠金額總是與期望索賠金額相等,保險公司就足以償付其全部債務。然而實際損失經常偏離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險公司為了應付預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須在資產與保險責任準備金負債之間保持一定的緩沖墊,這通常被稱為償付能力邊際(SolvencyMargin)。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會受到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雙重影響。影響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內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資產結構、承保業務水平、再保險、保險投資水平、經營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增長速度較快時可能造成忽視業務質量、賠付率上升,從而導致營業利潤下降、實際資本減少,而且同時法定資本要求上升,最終導致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產生影響的外部因素也較多,一般說來有自然環境、宏觀經濟、行業市場環境以及政治環境等方面。例如,整體保險行業的市場供求狀況和競爭加劇,可能使保險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場成本,并導致費率充足度水平下降,進而導致償付能力的惡化。
(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2012年3月,保監會啟動“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建設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監會正式印發償二代17項監管規則以及過渡期內試運行的方案,保險業進入償二代實施過渡期。償二代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要點:定量監管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時強調了風險導向、行業實際和國際可比三個顯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監管規則文件共17項,構建了標準化的風險管理和計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監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夠用資本量化的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三大類可量化風險。具體包括:(1)保險風險資本要求;(2)市場風險資本要求;(3)信用風險資本要求;(4)宏觀審慎監管資本要求,即對順周期風險、系統重要性機構風險等提出的資本要求;(5)調控性資本要求,即根據行業發展、市場調控和特定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的需要,對部分業務、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資本調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監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風險綜合評級,綜合對可量化風險的定量評價和對難以量化風險(包括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風險)的定性評價,對保險公司總體的償付能力風險水平進行全面評價。第三支柱是市場約束機制,主要通過公開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來發揮市場監督約束作用。通過強制性公開披露制度、監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評級機構,促使償付能力發揮更大的市場作用。
三、償二代下我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的變化測算
由于償一代監管體系單獨實施到2014年底為止,本文研究選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間可獲得的52家主要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數據。所有的數據來源于《中國保險年鑒》以及上市保險公司年報。根據償二代監管的計算規則,對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進行測算。
(一)償二代下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規則及簡化處理
在計算保費風險最低資本時需要用到公司分種類業務的凈自留保費數據,但難以獲得分業務線的再保分出數據。本文將利用整體分保比例進行估算,“凈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的方式預測。信用風險中利差風險的計算需要考慮資產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開數據中各財險公司投資資產的修正久期難以直接獲得或者通過其他數據計算出來,而且利差風險的占比較小,本文僅考慮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計算。
(二)償二代下償付能力充足度測算
對可獲得的52家中外財險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開披露數據進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簡化處理規則進行計算,得到各年份的償二代下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度。對償二代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結果與償一代下結果相減,可以得到如表2的償付能力變化結果匯總。
(三)償二代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動分析
對所有統計期間的財險公司償二代規則下償付能力變化指標進行分類分析。其中償付能力變化為正的共有101個數據,其中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個,涉及14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都在1000%以上。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較大的有18個,包括17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1000%之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較小的有67個,包括57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都在0%~200%之間。償二代下償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償一代償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個數據,其中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個,涉及30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1000%以下。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較大的有52個,包括42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1000%之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較小的有68個,包括59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0%之間。
四、償二代體系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一)實證模型
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資產結構、承保、再保、投資、經營管理以及公司規模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在保證數據準確的前提下,主要從內因選取指標建立實證模型。具體方程如下:(式2)其中,為償付能力,是資產結構,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為投資水平,是經營管理,為成本率,是公司規模指標,a為常數項,是誤差項,i代表公司,t代表時間。本文面板數據從公開可獲得的保險統計年鑒中各財險公司業務統計表、損益表,以及財產保險公司公開披露年報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選取所需要的數據。其中,財產保險公司具體包括大地財產保險公司、太平財產保險公司、陽光財產保險公司等32家中資財產保險公司,美亞財產保險公司、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太陽聯合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等20家外資財產保險公司。
(二)模型估計與結果分析
中資企業和外資之間在投資能力(IVR)上存在較大差距,對比外資財險公司,國內公司的資金實力更雄厚、資金量較大,投資利潤是重要的盈利來源。因此,投資能力與償付能力的相關性很高,投資虧損也是導致國內財險公司償付能力惡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資管理水平對于償付能力的管理至關重要。經營管理水平變量(PPR)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在中資與外資財險公司中同樣重要,單位保費的利潤率越高或者綜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顯著。經營管理水平的集中體現是綜合成本率,是財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但是,對于外資公司受資金實力和經營渠道限制較多,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升償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經營效率。資本結構變量(NAR)對所有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均非常顯著,增加資本金改善償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償二代支持公司通過增資、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增強償付能力充足率,還為保險公司的資本管理提供分級管理和附屬資本的渠道,給公司更多資本管理的選項。再保險管理變量(RIR)的影響略有不同,對于中資公司呈現正向影響而對外資呈現反向作用。原來的監管體系下僅關注整體的保險風險而不區分險種風險差異,通過再保分出減少凈自留作為主要風管手段。但是在新體系下,外資公司分出比例過高且多數公司與母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或與外資再保公司進行大量再保交易,導致其信用風險最低資本上升顯著,因而造成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結論
本文通過對新監管體系下我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的研究,得出以下結論:償二代體系下,凈資產率NAR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正向影響最大,投資水平IVR、經營管理水平PPR以及公司市場規模MS等均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起到正向作用。舊體系下具有顯著正向效應的再保險水平,在新體系下明顯失效,再保險指標RIR與償付能力呈現負向關系。償二代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影響因素對中資、外資的作用存在差異。由于中資公司運作的資金量較外資公司更大,投資變量IVR對中資企業的影響顯著大于外資財險公司;外資公司的經營更依賴承保業務,經營管理變量PPR對外資保險公司正向作用比中資公司更大;由于償二代體系下,再保險分出既影響保險風險又影響信用風險,而外資公司的境外分出比例較高,再保險變量(RIR)對外資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呈現出負向影響,對中資反而呈現正向作用。因此,不同資本屬性的財險公司要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手段的研究,合理降低償付能力風險。
作者:歐陽越秀 單位:上海師范大學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