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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養老基金作為創投資金供給存在的問題
政府對養老基金投資收入的稅收政策不完善創業投資行業有著自身的特點,而我國目前無論是在稅收制度上還是在稅收管理上,都沒有考慮其特殊性。例如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創業投資機構在繳納營業稅時,都沒有獨立的行業分類,而是被歸入“旅游、服務”行業。這不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也使創業投資在納稅時享受不到作為新興行業所應有的稅收優惠[3]。目前我國養老基金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上繳本企業工資總額的20%,勞動者按自己上年的工資總額的8%。國家負擔體現在稅收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律的規定這28%無需征稅。如果未來我國養老基金應用于創業投資,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征稅的矛盾[4]。一方面創業投資企業目前面臨著稅收負擔甚至重復征稅的現象,養老基金作為投資主體的一部分不得不和其他投資主體一樣上繳稅金,另一方面在投資環節對養老基金投資征稅從實質上來說也是國家的對企業盈利所得的索取,卻違背了國家對養老基金免稅的初衷,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影響了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不利于養老基金保值甚至增值。
二、對我國養老基金參與創業投資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力度2010年以前,我國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還是一片空白,2010年10月29日出臺的《社會保險法》使我國社會保險的發展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但對于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的規定仍存在較大漏洞[5]。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是推動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我國在養老基金創業投資方面的法律仍十分不健全,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創業投資過程中的風險,也無法很好的規范企業和相關機構的行為。因此,國家盡快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并確定監管部門的相應職責及其追究措施,完善監管體系,對養老基金的投資做出嚴格規定,限制過度投機行為,控制投資風險,從而形成養老基金安全投資的全方位管理機制。
(二)針對養老金不同組成部分的特點選創業投資資金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模式、支付方式以及對投資收益率的要求不同,所以應對養老基金的各部分進行差異性管理。對于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部分,其安全性和流動性的要求相對較高,尤其是社會統籌部分,所以應該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由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存入銀行、購買國債,或投資與收益率較穩定的基金,以穩定性和流動性為首要目標。而對于企業年金部分來說,是企業自愿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基金,這部分基金具有較大的投資潛力,且風險承受能力高于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比較適宜采用分散化投資,使其高度市場化,所以將這部分資金用于創業投資較為適合。
(三)實行法人機構投資管理模式,培育和規范相關中介業務法人投資管理模式的本質是引進市場競爭與評價機制,即將養老基金創業投資競爭化、市場化。推動法人機構投資管理模式的實施需要形成養老基金法人投資資質認證制度、評價機制和退出機制,制定嚴格的止損標準。在此基礎上積極培育養老基金管理人市場。此外,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轉需要相關金融服務機構的支撐。然而,我國資本市場的各種中介服務機構,包括資信評級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各種咨詢服務機構等在養老基金方面的服務十分薄弱。因此,為了推動創業投資的更好發展,應當盡快培育和規范相關金融機構,完善其中介服務能力。通過對于養老基金投資行為有效、中立的市場評估,為養老基金的規范化和穩健性投資提供重要參考。
作者:趙丹妮單位:北京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