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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懾效應
威懾效應,也稱為威嚇作用,是指主體利用人們趨利避害心理,采取某些措施來阻止某些行為的作用。這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斗爭形式,有效的威懾可以通過心理因素的作用來影響、制約和改變人們的思想、感情與行為,可以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作用。而財政監督就是要通過對財政管理中違法亂紀的行為進行嚴厲的制裁和限制等懲戒措施,來達到促使財政管理者權衡利益得失,強化自己的財政紀律的觀念,自覺履行義務、尊法守紀的威懾作用,使覬覦者不敢去做。并且,由于它能用較低成本去阻止某些行為,因而是財政監督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財政監督威懾效應的發揮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財政監督必須是實質性的,而不是“走形式”的“監而不督”;二是財政監督信息應當是公開的,透明的,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威懾效應了。
(二)促進效應
促進效應就是指監督者通過糾偏與威懾作用的發揮,促使被監督者改革制度或機制,同時也能促進組織效率的提高,從而使組織獲得更好成長。具體來說,若財政監督是“實質性”的,就會在發揮糾偏和威懾效應的同時,淘汰那些落后的管理部門,促進被監督者去改革制度或機制,提高效率,成為公共資金的“守護神”。而且,“實質性監督”只會清除官僚機構的腐敗者,而不會阻礙政府依法行政和改革。特別是,財政監督的重要作用就是從制度和機制上,推動財政必須改革,提高財政效率。當然,這是有前提條件的:一是監督部門必須是實質性的,且擁有相對獨立的執行權;二是監督部門通過調查和分析,找出問題的原因并通過回訪等方式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改進。
二、確定財政監督目標:科學監督與全面監督
管理學認為,目標很重要,工作沒有目標,就失去方向,更無法評價工作的錯與對。財政監督也是如此,目標不明確,如何發揮效應?對此,十八大提出了科學發展,各級黨委要支持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作用的發揮,對預算進行“全口徑監督”,以及“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等要求。這些要求體現在財政監督上,就是要確立科學監督、全面監督兩大目標。
(一)科學監督
科學監督就是要根據財政部提出的科學管理、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結合財政監督規律提出的,它包括:第一,它是一種尊重監督規律的監督。這表明,財政監督是要全面發揮糾偏、威懾和促進三大效應,實現對事的監督與對人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即對事監督的同時也就是對人的監督。第二,它是一種追求效率的監督。財政監督效率既指財政監督應當以最低的成本來保障公共資金安全運行和規范、有效運行,也指財政監督的制度、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共資金效率的提高,凡是與之相抵觸的制度、機制都應予以革新除弊。而政府花錢“買”到多少有效公共服務,也是財政監督必須回答的。
(二)全面監督
財政監督的糾集、威懾以及促進三大效應,就是圍繞著跟蹤資金運動過程設計的,即包括全過程監督、全口徑監督與動態化監督的全面監督。
第一,全過程監督。這就是對財政資金的分配、運行到結果各環節都應當進行財政監督,而不只是事后的,“會計帳薄式”監督。當前,財政監督多是以事后的單一監督為主,導致監督范圍過于狹窄,不能有效地發揮財政監督效應。監督理論認為,按事物的運動環節,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等三個環節。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形式單一,主要是事后的“會計帳薄式”,使得許多違規問題不能及時地、有效地制止。為此,財政監督端口應該前移與后移,覆蓋財政資金的整個活動,促使在資金管理上做到“事前有計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檢查”。
第二,全口徑監督。當前,財政監督主要集中于支出,但也主要是在預算支出上,對基金類資金、公共債務資金收支的監管還不到位或未涉及,易引發腐敗問題。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這既是對人大提出的,也是首先財政必須做到的。而“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就是將公共預算、社會保障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面納入財政監督范圍,此外,還應當將政府的債務預算、公共財產管理等納入財政監督,從而使納稅人都清楚自己的錢花到了哪里。
第三,動態化監督。所謂動態化監督是指要充分利用現代快速發展的信息化技術手段,為準確掌握財政資金分配、撥付、使用方向、結存等動態情況,各級財政監督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實時跟蹤管理的全過程,實行科學、規范、有效的動態監控,從而有效地發揮糾偏、威懾與促進效應。
三、財政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糾偏效應受阻
由于監督主體認識不到位,監督覆蓋面不全以及監督質量不高等因素,阻礙了財政監督工作糾編效應的發揮。
第一,監督主體認識不到位。財政監督要堅持“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就是要通過監督,反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加強信息反饋,規范被監督單位,解決被監督單位和社會大眾強烈反映的突出問題。然而,當前部分財政監督人員認為,財政監督就是查處違法違紀案件,這是非常錯誤的認識。當然,財政監督主體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就必然會導致糾編效應受阻。
第二,監督覆蓋面不全。財政監督要貫穿于財政收支的全過程,對執行財務制度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然而,財政監督面實際上受到較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現為:重收入監督、輕支出監督;重外部監督,輕內部監督;重事后監督,輕事前與事中監督等。財政監督面不全必然導致一些偏差無法得到有效糾正,導致財政監督的糾編效應不能全面發揮。
第三,監督檢查質量不高。當前,由于制度、機制與體制等方面的的原因,導致部分財政監督人員只是簡單應付了事,不能形成有價值的成果,或是有些工作開展的不錯,但不認真總結經驗成效。特別是,財政監督在某些方面存在滯后,不能及時有效的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和整改規范,致使許多違紀問題在既成事實后才被發現,導致財政資金失效乃至無效。財政監督檢查質量不高,如何能有效及時地發現問題,并進行糾偏呢?
(二)威懾效應微弱
財政監督只有確實對違法亂紀行為進行制裁和懲罰,達到應有的力度,才能起到威懾效應。但是,由于制度缺乏責任追究或是執行不到位以及監督結果的約束力不強等弱化了財政監督的威懾效應。
第一,制度缺乏責任追究。長期以來,財政監督都沒有專門的《財政監督法》,主要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稅法律。但是,這些制度主要是針對工作程序問題,而較少針對違法違紀的處罰。比如說:在肯定財政部門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權利同時,卻沒有說明強制執行的程序和方法;處罰環節未細化,處罰條款少,甚至有的處罰缺乏剛性;行政處分措施運用多,但處分主體、處分客體對外適用難度大,特別是行政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行使,而財政主體資格是不夠的。因而,沒有責任追究,又怎么可能產生威懾效應呢?
第二,制度執行不到位。由于財政監督存在問題隱蔽,因而不可必免的會出現制度執行不到位的現象。這是因為,一是手段落后。財政監督手段主要是對會計賬簿及憑證進行檢查,難以發現財政活動中較隱蔽的問題;二是人員有限。由于財政監督人員有限,時限短而任務較重,因此對個別重大線索只進行了基本的證據收集和分析,然后就將掌握的情況移交相關部門,無法做到查清查透問題;三是壓力與風險。重大及特大案件的查處會增加壓力和風險,因此財政監督人員在查處時不夠積極,易遺漏重大問題。既然制度執行不到位,在利益的誘使下,鉆漏洞的大有人在,必然削弱財政監督的威懾效應。
第三,監督結果的約束力不強。財政監督并不是以個別案件的處理處罰為最終目的,而是要通過查處典型,達到以微觀監督促進宏觀管理的目標。但是,由于財政監督有關制度法規沒有具體規定查處結果的使用辦法,再加上少數領導和上級部門干預影響,以及財政監督部門態度不堅決、執法不嚴格等因素,導致財政監督往往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特別是“以罰代管”的處理方式成了違紀單位處理善后事宜的工具。這樣不僅導致屢查屢犯現象,而且容易出現漏網之魚,削弱財政監督的威懾效應。
(三)促進效應有限
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經常是“一撥了事,以撥代支,以撥代管”方式,回避整改問題,且甚少關注績效,致使財政監督促進效應有限。
第一,回避整改。在監督過程之中,雖然財政監督人員根據客觀實際情況,依據相關制度法律規定,對被監督對象的不合理行為提出相應的整改建議,但并沒有及時進行“回訪”工作,再加上政府部門也是理性“經濟人”,其有為公的一面,也有為私的一面,因此當整改涉及到自身利益調整時,“經濟人”會為了私利而抱著僥幸心理,不進行整改。
第二,績效監督欠缺。財稅法規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規范性,但是如何保證財政資金的高效使用?這就需要績效監督,實行淘汰機制,保優去次。但是,財政監督由事后監督向科學監督與全面監督的“質”的轉變過程中,不可必免的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個部門之間職責界定不清,信息渠道運行不暢,協調運行機制差等,更無從談起績效監督。
四、按兩個目標來規劃財政監督工作
(一)確立財政監督的地位
財政監督現階段要以科學監督與全面監督為目標,使其責任越來越重,但財政監督時常受到其它部門的牽制,比如信息的獲取,對監督客體的處罰等。另外,財政監督有自己的規律,與財政的分配職能相比,它有獨立性。為此,政府可以設立監督局,在財政局領導下,獨立行使監督責任,減少行政干預的問題。
(二)夯實財政監督基礎
第一,逐步完善財政監督制度。制度是行動的準則與依據。如果執法實踐中制度依據存在缺失,將無法保障財政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并且,財政監督要形成“上下聯動、管理規范、運轉高效、監督有力、保障有效”的監管約束機制,構建剛性“大監督”運行格局,必須要有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監督。
第二,加強財政監督主體能力建設。財政監督工作人員不僅要全面熟悉財政工作,而且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即要有業務熟練的專業勝任能力、又要有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因此,為了有效地發揮財政監督效應,財政監督部門必須全面加強財政監督主體能力建設。一是強化道德素質;二是強化業務培訓學習。
第三,協調內外監督部門關系。一是要構建以財政監督局牽頭,財政局各科室聯動的業務管理監督體系,同時加強與紀委監察和審計部門等監督部門之間的溝通配合;二是財政部門應該通過培訓班、研討會等方式加強對市級以下的財政監督工作的指導,而下級部門要將遇到的難題及時反饋到上級去分析與研究。
第四,建立財政資金問責與績效機制。當前,財政監督效應不能有效發揮的關鍵原因就是缺乏財政資金問責機制,弱化了執法懲罰力度,同時欠缺績效機制,無參照可比,降低了資金效率。對此,一方面要建立制度健全、問責層層到位的財政資金問責機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指標與評分體制的財政監督績效評價機制。
(三)全過程促進財政監督科學發展
第一,明確事前、事中與事后監督的范圍。事前監督主要是完善對預算編制的監督;事中監督主要是完善對預算執行的監督;事后監督主要是檢查資金撥付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資金使用是否發揮預期的效益,而最關鍵是要把監督檢查結果反饋給單位,監督其整改。
第二,規范事前、事中與事后監督的工作程序。當前,財政監督主要是事后監督,事前審核和事中監控才剛剛起步,因此要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爭取做到事前不留漏洞,事中不留死角,事后不留情面,真正體現出財政監督檢查的嚴密性、及時性、防范性和有效性。一要對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實施監督。二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審批、撥付程序的監督。
第三,完善事前、事中與事后監督的工作方法。財政監督可以采取監控、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督促等方法,采用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目標責任制,不斷完善財政監督內外監控目標責任體系,促使上下級監督機構、業務管理機構和專職監督機構都要明確監管項目和內容,形成監督合力,按照計劃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處理。
(四)建立監督和處罰信息公開體系
第一,探索各種信息公開化平臺。政府要加大財政監督工作宣傳力度,積極探索報紙、報刊、電視、網絡等各種信息平臺來公示監督與處罰信息,并且暢通舉報,提供線索等信息監督渠道,逐步完善社會信息化監督機制,實現財政監督全員參與。
第二,完善信息公開化機制。政府要積極制定有關財政監督和處罰信息公開化建設的目標、原則與實施機制,確定財政監督和處罰信息公開化建設的統一規劃與基本原則,同時規定相關部門的監督和處罰信息披露義務,建立財政監督和處罰信息公開歸集報告制度,建立最低標準的監督和處罰信息披露規范等。
第三,加大對重大與典型案件的披露力度。重大與典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可以有效地起到威懾效應,因此財政監督部門應該強化對重大與典型案件的披露力度。而且,財政監督部門不僅要披露重大與典型案件的監督和處罰結果,而且也要披露其財務、預算編制執行、直屬單位的財務以及有關財政經濟管理活動等細節,達到最大“以儆效尤”目的。(本文來自于《金融教育研究》雜志。《金融教育研究》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張淑翠單位:國家行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