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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財稅制度與財稅立法思想
宋初,宋太祖通過兵變取得皇權以后,十分注重對地方的控制,采取了收回兵權、財政權高度集權統治。在中央,宋代大大削弱了相權,加大了皇權對相權和百官以及地方的監督。在權力分配格局上,宋代收回了秦漢以來一直屬于地方的權力,實行高度的集權統治。行政區劃上地方分為府(州、軍、監)和縣兩級,同時在府(州、軍、監)一級之上還設置了路,路不是一級地方行政機關,而是中央下設的專門對地方進行監督管理的“辦事機構”,全國最先設置十五路,后來分成二十多路,每一路督轄數個府(州、軍、監),每個路設置了四個監司管,作為皇帝的“代言人”直接對地方進行監臨指揮,這四個監司管分別是帥、漕、憲、倉,帥是指安撫使,負責監督管理一路的兵工民事;漕是指轉運使,負責掌管一路的財政費稅經濟收支;憲是指提刑按察使,掌管一路的司法;倉是指提舉常平使,監管一路的撫恤救濟。在財政權的控制上,主要是通過漕即轉運使來實現的。轉運使掌管的是一路的財政,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把地方全部財富轉運到中央去,這是宋代財政稅收制度最為重要一點。秦漢到唐代,一直保持著財政上的地方、中央的一定比例的分配制度,即地方收入一部分留在地方使用,另外一部分運至中央。而宋代將地方的財政稅收全部收歸中央,不給地方留下任何財政稅收的收入,這一方面確實能夠限制地方的實力,確保地方無法與中央抗衡,但是在外敵侵擾不斷的情況,地方貧弱也導致了地方的抵御外敵的能力降低,這是宋代軍事一直萎靡不振的根本原因。
宋代稅收制度也極為特別。中國的稅收制度在唐代以前,實行租、征兩個稅種并存的形式,一種是地租,另外一種是征。地租是指土地,地租的征收由大司農主管。征的征收對象是鹽鐵等工商業,相當于今天的工商稅、關稅、資源稅等,征的主管機關是少府。漢代稅收制度的一個缺點就是在土地逐漸被兼并的情況下,地租的優惠無法惠及租戶,因為地主的租金遠遠高出政府的租金,這樣每當土地被兼并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地主與租戶的矛盾就發展到無法調和的程度,導致社會的動蕩。唐代對這種稅收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了“兩稅制”,即在將原來的地租、商業稅和勞役分列為租調庸三個項目,都可以以財物進行繳納的形式,按實際租種的土地進行繳納,每年夏秋兩季征收兩次,這既能夠精簡稅收的程序,還能夠避免漢代以來的稅收不公平。宋代也繼承了唐代的“兩稅制”,租調庸并列收取。然而,宋代的政治經濟狀況卻使得這種制度水土不服。首先,頻發的戰爭使得軍隊經常出入地方,而軍隊每到一個地方,就會調集勞役,同時征收貢調(即地方土特產),雖然這些已經包含在兩稅當中,但是前來征收的軍隊不會顧及這些,地方政府也不敢反抗,這樣的“兩稅制”在宋代就變成了“多稅制”,每年征收的次數根據朝廷的戰爭情況而定,有戰爭了就會多幾次,加大了百姓的負擔。另外,地方稅收的征收,在漢唐時期由長老和地方領袖來進行,而到了宋代,實行的“差役法”則改變了這一點,軍隊每到一地就首先由該地的大戶招待,如果征收不力,就會以該戶的財物作為稅收而進行掠奪,這樣就造成了地方經濟無法發展。盡管后期宋代進行了改革,但是由于稅收制度本身的問題依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2.宋代的財稅立法思想。
宋代重視集權,也重視法制,在財政稅收管理上亦是如此。宋太祖曾說“:王者禁人為非,莫先法令”,宋太宗也強調“:法律之書,甚資理政,人臣若不知法,舉動是過,茍能讀之,益人知識。”可見,宋代的皇帝十分尊重法律,注重法制的作用,強調通過法律來實現朝廷的治理。在立法形式上,以刑法為主,兼有行政性質的法律規范。在思想上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把眼光放在流通領域的同時,設法從生產領域開辟財源,加強國家對經濟、財政和稅收的全面控制,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商品經濟的支持和保護。
二、宋代財政立法內容
宋代的財政稅收的立法種類繁雜,內容豐富,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包括對財政運行體制的規定,對稅收征管制度的規范,對金融、賦稅和賬籍的管理制度以及財政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
1.財政稅收制度的法律規范。
宋代的立法確定了財政稅收的運行體制。宋代的財政稅收在朝廷內由三司負責,三司分別為鹽鐵司、戶部司和度支司,鹽鐵司管理工商業的財政稅收,戶部司管理戶籍、田地、稅收統計和貨幣發行,度支司負責全國財政稅收的統計支調。朝廷之外設置轉運使負責地方的財政稅收事務。在管理方式上宋代為了加強財政稅收的中央集權化,中央通過年度、季度和按月的經濟報告掌握地方支出狀況,避免地方擅自挪用經費,《慶元條法事類》當中規定了四十種賬籍的標準格式,要求各地都要按照這些標準進行管理和上報。
2.稅收征管程序的法律規范。
在稅務的征收上宋代以法律規定了不同的稅種和征管程序。比如在稅種上規定了屬于商品流通稅的“過稅”,屬于買賣交易稅的“住稅”,以及開設店鋪經營的“營業稅”等等。在征管程序上宋代專門制定了《商稅則例》,規定所征收的稅務名目必須提前頒布在稅務、官署或者交通要道,使從事商業、生產活動人們能夠明確知曉。在稅務征收的執法上,《商稅則例》規定,稅務征收活動應當由兩人或者多人進行,不允許稅務官單獨執行稅務征收行為,以免徇私舞弊?!渡潭悇t例》當中還規定了違反稅收征管程序的法律后果,《商稅則例》規定如果稅務征收機關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征收,作為納稅人的商戶可以拒絕繳納并可以到上級上訴??梢?,宋代的稅務征收的法律是以鼓勵和發展工商業作為目的的,這些規范客觀上刺激了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
3.財稅上繳制度的法律規范。
在財稅收繳制度上,《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以及大量的敕令構成了嚴密的征收、上繳的法律體系。宋代的財政權牢牢控制在中央,因此宋代的法律也體現了中央對地方財稅的監控,從法律到敕令格式等不同形式都對財政的征繳做了規定。比如熙寧三年制定的《上供錢物新格》中就對地方向中央繳納財政收入的法定時間和具體數額做出新的、詳細的規定。《慶元條法事類》就對上供的期限、數量和質量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4.財政稅收的法律責任的規范。
宋代的財政稅收制度不僅內容豐富,規范體系也十分嚴密,在規定了制度、程序的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稅收征管上,《商稅則例》、《慶元條法事類》以及相應的敕令當中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商稅則例》規定稅務征收的征繳人和納稅人方的法律責任,征繳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征繳的,其行為視為無效,納稅人可以拒絕繳納。對于納稅人來說,嚴禁偷稅漏稅,違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要處以加倍罰款甚至沒收貨物?!稇c元條法事類》對稅務較大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規范,“諸物應稅而不赴務及雖赴務而欺隱者為匿”,即規定了偷稅漏稅的情形,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匿者”要處以笞四十,如果隱匿的稅款滿十貫就要處以杖八十,除了補交稅款外還要將應稅物的三分之一充公。這些規定加強了稅務征收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為維護國家的財政稅收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財務上繳方面宋代的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慶元條法事類》當中規定的錢物上繳的期限、方式、數量和質量,主管官員違反了法律的這些規定內容就要按照“解納違限”而處以杖八十或者杖一百的處罰。賬籍管理上《慶元條法事類》在規定了賬簿的標準、上報期限和方式的同時,還規定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賬籍管理人員要被處以杖刑。
三、結語
整體上來看,宋代的財政稅收的立法在受到傳統法律思想影響的同時,還體現了較強的中央集權性和鼓勵工商貿易的特點。在規范形式上呈現多樣化,內容上十分豐富,規范體系上十分嚴密。
作者:沈靜單位:重慶商務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