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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是國家或政府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一種分配活動或經濟活動,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財政模式。公共部門是政府為履行其職能,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部門和權力機關。完善公共部門行政管理運行機制,預防行政執法中的腐敗,建立公共財政框架下的有效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共財政在我國健康發展,已經成為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政府面臨的新任務、新要求。目前我國的公共部門在運行機制和財政體制上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公共財政失靈問題凸顯
公共品的提供、資源優化配置、收入公平分配是公共財政的永恒主題,而由于“經濟人”的存在、公共行政權的高度集中、自然壟斷及外在性導致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并存,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和公共福利損失,這些要求政府介入經濟活動并進行糾正和干預。
由于公共行政權的高度集中,導致公共品生產準入壁壘森嚴。公共品是指產權主體屬于社會全體成員所有,為其消費和受益的商品和勞務。盡管審批對政府來說是難免的,但目前的審批仍帶有計劃經濟色彩,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因政府管制和行政審批制度,難以進入公共品生產領域。承擔公共產品生產職能的主要是各級各類國有企事業機構,生產主體單一,服務質量低下,容易造成主體物質利益損失,經濟自身的價值規律、競爭規律不被尊重。
產權結構單一,效率低下。公共品生產準入的制度壁壘,導致公共品生產領域的產權過于集中在政府與公共部門手中,產權結構單
一、僵化,競爭機制難以形成。公共部門憑借其壟斷特權壟斷大部分公共品的生產,并控制了各級市場,通過提價或限量生產來獲得壟斷利潤,降低社會公共福利水平。
組織制度上的缺陷,導致尋租行為猖獗,腐敗現象滋生,效率損失嚴重。個人或利益集團通過影響政府決策來增加自身利益的行為稱為尋租。在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由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的運作,行業利潤率趨向于社會平均利潤率,因此具有超額壟斷利潤的公共品生產領域,吸引各路資本競相涌入。利益集團為了進入公共品生產領域,打破公共品市場的準入壁壘,必然向政府管制的實權者付費,尋求特殊利益集團的支持。而因政府特許或因自然壟斷等因素獲得壟斷地位后的生產者,也會向政府尋租,以阻止潛在的競爭者進入,固守既得的超額壟斷利潤。政府“經濟人”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會千方百計地擴張其“權力壟斷”,如擴大審批范圍、有意識地繁瑣審批程序,以此設置租金,催生腐敗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
公共財政應是法制化的財政
面對目前政府與市場失靈同時并存的問題,我們應該構建新型的公共財政框架,走法制化的道路,規范公共財政的運行機制,轉變政府職能。應把整個公共財政活動置于法制化軌道上,在法律法規約束下,規范和監督政府公共財政活動。通過民主的方式將社會成員對公共財政活動的集體意愿上升為法律,確保政府公共財政活動符合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因此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就不僅僅是從“公共性”方面入手轉變財政職能,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要從政府自身行為規范入手,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府公共財政的法制化。
遏制與預防公共部門權力腐敗,規范公共財政活動。要預防公共部門權力腐敗,必須從公共部門的體制、機制和制度的改革創新抓起,強化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既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職責被社會成員委以強制性的公共權力,那么有效防范掌握了公共權力的各部門濫用權力損害社會成員利益的惟一途徑就在于政府行為法制化,而政府公共財政活動法制化是關鍵。
從體制和制度上挖掘權力尋租的根源,遏制職權腐敗從源頭抓起。改革公共部門中的企事業單位按照條塊分割分屬設置的原則,轉變人事權、處罰權、審批權相對集中的政府體制;進一步改善政府與市場、企業、社會的關系,進行體制和制度創新;健全監督機制,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運作效率,真正做到遏制職權腐敗從源頭抓起,從體制和制度上徹底堵住權力尋租的途徑。
不斷創新和完善用人制度,進一步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合法分解執法權力。要不斷深化和充實公共部門政務公開內容,建立健全競爭激勵機制,組建一支清正廉潔的行政干部隊伍。建立更加嚴厲的制裁制度,對廠商和執法人員的尋租行為,隨時行使質詢權、特定問題的調查權和罷免權。要依法治國,必須走信息化管理的道路,加快計算機網絡建設進程,實現工商、稅務、審計、司法等執法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行政管理機制。
公共品的生產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政府與市場在公共品的提供上各自具有優勢和不足,因此應建立市場機制與政府機制復合調節、職能互補的制度框架,清除公共品市場的準入壁壘;通過招投標,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實行公共品生產主體多元化和市場化;政府行為應按市場規律取得最佳效率,又要按政府職能需要保障供給,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和社會福利水平。
加快部門預算改革,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制建設。按照新出臺的稅收征管法的要求,強化稅務稽查,嚴厲打擊偷逃稅,加強財政稅收法制建設,提高財政的兩個“比重”和中央可支配財力。
加強立法工作,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機制,用機制規范和管理公共部門行為。公共部門運行中既有政府管理行為,又有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政府活動很容易受利益驅動而扭曲,產生不規范的行為,甚至發生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為此,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依法行政。一是公平機制,通過競爭削弱公共部門壟斷利益和行政權力;二是公開透明機制,從根本上消除暗箱操作,為政府采購、財政轉移支付等公共部門的運行創造透明環境,成為真正的陽光下的交易。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步入依法管理的時代,既規范了政府采購行為,又加強了財政支出管理,促進市場經濟建設和廉政建設,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不斷完善公共部門行政執法的全程監督機制。監督是法制應有之義,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推進依法治權,因此應建立健全嚴密的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機制,建立統一的、新型的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式監督機制。
健全公共財政制度。新型的公共財政應當體現公共性、公平性、民主性、法制性等特征,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同時并存的問題。首先,在橫向的公共財政中,政府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公私中外和城鄉居民提供一視同仁的公共服務,創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其次,在縱向的公共財政關系中,應當按照分職制事、受益范圍、公共事物的重要性等原則,依法合理劃分政府間有效率的公共品生產事權和公共財政支出責任范圍的財權,正確調整財政支出中的越位和缺位問題。最后,通過財政與貨幣政策的自動調節機制和相機抉擇機制,調節生產和消費,促進社會供求平衡和經濟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