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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中,其來源分為在學校中任職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分紅、津貼、補貼、科研酬金等等,凡是在學校內獲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收入,都是屬于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的內容。在這樣復雜的前提下,如果稅收政策無法與現實情況最為恰當的執行,那么高校教師可能會因為稅收過多而增加生活負擔,也有可能出現個別教師的偷稅漏稅情況。所以,以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為例,深入分析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情況,是非常必要的。
一、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納稅概況
我國自2011年9月1日起開始實行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新的稅法中,原來九級的稅率表已經降到了七級,而最低稅率也由5%降到了3%,原有的15%和40%的這兩級稅率被取消,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高校教師由于受到學校的假期以及課時安排不定等因素的影響,不同月份的高校教師,其工資薪金的變化波動會比較大。比如在3—6月份以及9~12月份,其在校期間的工資水平會比較高,但假期內的就會相對較低。如果按照12個月份都要繳納相同稅收的要求,那教師的稅收負擔會比較大。因此,如何在不偷稅漏稅的前提下,減少稅收帶來的壓力,是目前高校教師非常關注的問題。高校教師通常會被認為是高收入人群,但實際是在學校里,除了副教授職稱以上的教師,一些助教、講師的收入并不高,大部分的普通高校教師全年收入不過十萬,有的甚至只有兩三萬左右。因此,如果不加調查的簡單地將高校教師以高收入人群的納稅方式進行納稅,對不同老師的情況加以區分,那將會造成很大程度的貧富差距。
二、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納稅時的常遇問題
1.如何界定工資薪金存在爭議如前文所說,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并不僅僅包括工資薪金,還包括教育工作之外的勞務報酬或者稿酬等。如何在這幾者之間進行嚴格的界定成為了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納稅的問題之一。在高校中,雖然學校財務掌握著較為集中的財政權,但每個學院下面還各自掌握一定的分配權。高校教師除了對正規全日制本專科、研究生的授課外,對其他學院的收入及授課報酬就是屬于正常崗位之外的勞動。那這部分額外的勞動是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就容易產生分歧,對教師的切身利益也會有所損失。
2.按課時收費與收付實現制產生矛盾前文有提到高校教師的工資水平是不穩定的,受到教學需要的課時不同以及學校的假期的影響,教師各月的工資水平是不一致的。我國目前實行的稅收制度是采取的收付實現制的原則,根據這樣的原則進行納稅,會導致在一些課時較多的月份里,教師繳納的稅率會偏高,而在另外一些收入較低的月份里,可能就會出現收入沒有達到稅率臨界點的情況。因此,在我國大的稅收政策的背景下,高校教師的收入情況會與之有些沖突和矛盾,如果處理不好其中的平衡,就會造成高校教師稅收的增多。
三、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納稅的籌劃方法
針對高校教師個人收入分配的特性,在對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需要注意考慮其特殊性,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需要我們制定切實可行的籌劃稅收的方法,來保障教師的切身利益。首先,可以考慮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中按照國家要求發放的補貼、津貼、福利費、住房公積金、各類保險等都是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高校可以利用提高福利費等措施,對經濟困難的教職工進行生活補助。其次,各高校可以考慮均衡教師的各月的工資,避免月與月的工資差距太大,增加稅收負擔。另外,如果將高校教師的一部分工資薪金以福利的形式發放,這樣就可以降低需要納稅部分的工資,同時保證教師擁有個人實際的可支配收入。福利形式包括提供交通補助、餐補、圖書報銷、工作用品報銷、定期組織旅游等形式。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一個人的半年獎或者季度獎都會被算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中,進行稅收。但年終獎作為一種全額累進的方法,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計入稅收。所以,高校可以考慮合理分配教師的月工資與年終獎金。在測算稅率的基礎上,保障教師能夠獲得最合理的工資,使其稅收與他的勞動付出成正比。
四、結束語
由此看來,并不是全部的高校教師都是高收入人群,對這一群體一味的進行較高的稅收要求,是不利于維護教師的切身利益的。只有結合高校教師的實際工資薪金的情況,全面考慮其可能面臨的問題,制定合理有效的籌劃方案,才能使高校教師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過程中不致威脅到自身的生活狀況。高校教師作為知識性人才,應當在遵法守法按時納稅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定,用自己的知識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作者:余濤 單位:阿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