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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制度現狀
我國個稅法幾經修改,對個稅各個構成要素作了明確規定,我國的個稅制度不斷走向完善。我國的個稅制度具體可概括如下:第一,個稅的納稅主體。我國個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第二,個稅的應稅所得。我國個稅的應稅所得有11項,現行個稅法第二條用列舉方式明確規定了個稅的應稅所得,即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第三,個稅的稅率。我國個稅采用分項稅率制,各項所得有不同的稅率。第四,個稅的費用扣除。我國的費用扣除制度采取的是定額扣除兼比例扣除相結合的制度。第五,個稅的征管制度。我國的稅款征收制度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正常的稅款征收制度,一種是非正常的稅收強制制度。
二、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原則
荷蘭稅法學家耐浩斯認為,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和執法難度是稅法中最高的,因此他將個人所得稅法稱為“稅法之王”。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必須堅持法制原則、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和結合國情、循序漸進三項原則。
(一)法制原則
比利時稅法學家庫德勒認為,現代稅收與封建專制稅收的根本區別就在于現代國家的稅收遵循法制原則。法制原則使稅收不再是王權對公民財產態意妄為的侵犯,而是受到法律約束、體現主權在民的國家行為。由此可見,雖然我國有《個人所得稅法》,但個人所得稅的法制水平仍然很低。因此,在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法制原則的實質要求,努力提高((個人所得稅法》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發展真正作到有法可依。
(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層面。橫向公平是指對于情況相同的納稅人應當給予同樣的稅收待遇。縱向公平是指對情況不同的納稅人應根據其區別程度給予相應的差別稅收待遇。個人所得稅的效率原則也包括兩個方面,即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經濟效率是指應盡量減少個人所得稅所帶來的超額負擔,即減少因個人所得稅扭曲納稅人原本有效率的選擇而給社會福利造成的損失。行政效率原則對立法和執法都提出了要求,即立法機關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必須盡量簡便易行,同時執法機關在征管過程中應盡量節約費用、降低成本。中國社科院專家的研究顯示,貧富差距已成為民眾最為關注的第三大社會問題。因此在未來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和完善中,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應該成為重要的指導原則。
(三)結合國情、循序漸進
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公認的綜合要求高、立法執法難度大的稅收制度。與法治傳統深厚,國民素質較高,配套制度相對健全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難度更大。我國人口眾多,國民素質偏低,法治觀念和法治傳統薄弱,因此個人所得稅發展的軟環境欠佳,此外許多制度還很不健全,這更加大了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的難度。現實的國情和個人所得稅自身固有的特點決定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建設將是一個長期艱巨的系統工程,必須結合國情,有步驟、有重點地穩步推進,不能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
(一)轉換稅制模式
稅制模式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它幾乎決定著該稅法的價值傾向性及實現公平的程度。
1、綜合各項所得,統一計稅在稅制模式上選擇了綜合稅制,我們就可以對納稅人的年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課稅,以納稅人的真實經濟能力課稅,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2、解放思想,拓寬稅基利用個稅法中的“其他所得”這一兜底條款,適當拓寬稅基,將更多的收入形式納入個稅課稅對象中來。分類所得稅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不能適應日益多元化的收入形式,而有限的綜合稅制的實行并不能自然解決這一問題。
3、先預征稅款,年末匯算清繳對于這些所得,可以先按現有的征收模式,分項征收稅款。最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稅務局按全部所得統一計算應納稅額,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二)完善費用扣除制度
改革費用扣除制度以稅制改革為前提,即改分類所得稅制為混合制或綜合所得稅制。而完善的費用扣除制度也是綜合稅制充分實現調節收入差距、發揮稅收公平功能的必要條件之一。
1、增加兩項附加扣除實行綜合稅制使我國實行針對老弱病殘的附加扣除,推進社會公平成為可能。否則,分類所得稅制下針對任何一項所得規定附加扣除都是不公平的。因此,考慮到我國的傳統和經濟發展程度,筆者認為可以再加兩項附加扣除。(1)贍養扣除。我國是傳統的尊老愛幼的國家,贍養老人作為傳統美德被發揚光大。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納稅人的贍養義務越來越重,針對這種情況規定贍養扣除,合情合理。即從法律上做出制度安排,鼓勵子女贍養老人。(2)配偶扣除。這是指夫妻中,一方是無任何生活來源而專事自家家務時,對于另一方的所得進行的扣除。就具體扣除額不宜過低,可以是基本生活費扣除額的2/3或更多。
2、統一內外費用扣除現在,我國對個稅實行內外有別的費用扣除制度,對外籍人員采取一些優惠制度。這些規定不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應統一費用扣除制度,取消內外差別,促進公平競爭環境。
(三)調整稅率及級數
近20年來,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消費水平大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壓力加重。筆者認為對于減輕低收入者的稅負壓力,可以通過降低稅率,擴大級距,減少級數等措施,這種措施不僅能夠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利于納稅意識的加強,而且更有利于調節懸殊的收入差距。
1、降低邊際稅率從各國現行個稅稅率級數對比表即表三并根據我國國情來看,筆者認為5%--40%的稅率是比較恰當的。從稅收公平的角度來看,可以保持較高的稅率,有效實現個稅調節貧富差距、緩解社會分配不公、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團結的功能。
2、擴大級距,減少級數為加強個稅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可以擴大級距,減少級數,定為5個。即改現有的工薪所得稅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為綜合所得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即5、10、20、30、40的5個稅率。“根據公平的要求,我國個稅改革應簡化現行的所得級距與稅率檔次,抬高低檔稅率的所得級距,減少、合并高檔稅率的所得級距,適當減少低收入階層稅負水平,增加中高收入階層的稅負水平。”
(四)改變個人所得稅歸屬
目前,我國個稅只有利息稅作為中央專項收入用于解決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和增加扶貧基金,其他屬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按6:4的比例分享。改革我國的個稅歸屬,將其完全納入中央專項收入,有利于個稅社會公平目標的充分實現。
1、加大對低收入者的稅收支持各國實踐表明,促進社會公平的稅收工具有兩方面:一是對高收入的稅收調節,一是對低收入的稅收支持。而我國歷史證明,社會的穩定與否,關鍵不在于個人收入差距有多大,而在于最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存需要能否滿足。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建立基于個稅收入轉移支付的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將城市保障擴大到全國保障,接近稅收公平的目標——社會公平。
2、清理各級減免稅規定從稅收公平的角度來看,政府稅收應一視同仁,除依法對部分弱勢群體予以特殊照顧之外,對其他所有收入都應無差別地征稅。但我國卻規定有不同級別的各種減免稅規定。為貫徹公平原則,應逐步收回地方政府的減免稅制定權力,由中央統一把關。首先,本著公平原則,應保留的優惠應集中在對低收入者的統一補貼以及對受損害者的補償性收入上,即對個人在遭受侵害以后所得到的一些補償或賠償性所得在稅法中應明確給予免稅待遇。其次,現行稅法中的鼓勵性、引導性的側重效率的減免應該取消。最后,在修訂個稅法時,對于現行由授權立法所形成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甚至是各省市地方政府所規定的各種政策性減免,經清理確有保留必要的宜由個稅法直接規定。
四、結語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稅收公平原則又具有了新的內容。在國際經濟要素流動不斷加快的情勢下,我們不僅要在一國范圍之內實現稅收公平,更要放眼世界,在世界范圍之內促進本國稅制的公平性。(本文來自于《統計與管理》雜志。《統計與管理》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謝敏單位:中國樂凱集團有限公司資產運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