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國有糧食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操作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實際業務中,工資薪金所得是職工收入的主體。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津貼、補貼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本文對國有糧食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操作及有關涉稅問題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
國有糧食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一、有關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規定
為本單位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納稅義務,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也不例外。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對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及收入情況建立檔案,按月進行全員全額申報,根據收入計算應代扣代繳個稅的金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單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從表面看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無關,個稅的扣繳不納入單位的盈虧,不影響單位的經濟效益,但也應將其納入單位的稅收范圍。例如,稅費支出報表中就有關于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的統計。這是因為:對于工資,從職工的角度來看,他們關心的是稅后工資,即每個月從單位領取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可支配收入增加,才能夠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職工的幸福感。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3500元,就目前來看該標準總體偏低,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在個人所得稅申報和代扣代繳過程中需要熟悉稅法要求,保證個稅的正確申報。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程序規定,個人所得稅依據職工上月工資薪金總額申報,企業財務人員需要依據工資薪金數據和性質選擇既符合稅法規定,又能為職工節約稅款支出的計算方式。
二、國有糧食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操作方法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按照收入劃分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又分為含稅級距和不含稅級距。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國有糧食企業按照含稅級距計算職工應交個稅。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從單位取得的收入會有一定的變動。
(一)只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500元例:某納稅人2015年3月工資為4500元,個人繳納養老保險300元、醫療保險50元、失業保險22元,住房公積金540元,按照“正常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經計算得知稅前扣除項目合計為300+50+22+540=912(元),減除3500元后,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適用稅率,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88×3%=2.64(元)。
(二)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500元,并有年終一次性獎金例:某納稅人2015年4月工資為4500元,個人繳納養老保險300元、醫療保險50元、失業保險22元,住房公積金540元,企業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4500元。納稅申報計算如下:1.按照“正常工資薪金”項目申報收入4500元,扣除300+50+22+540=912(元),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適用稅率,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88×3%=2.64(元)。2.按照“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申報收入4500元,所得期間為12個月,4500/12=375(元),用“年終一次性獎金”375元與“正常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88元分析計算,確定375元選擇適用稅率3%,本項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500×3%=135(元)。該職工4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64+135=137.64(元)。
(三)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500元;并有年終一次性獎金例:一納稅人為實習期員工,2015年4月工資1600元,個人繳納養老保險128元、醫療保險30元、失業保險10元,住房公積金192元。2015年4月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1600元。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納稅申報計算過程如下:(1)按照“正常工資薪金”項目申報收入1600元,扣除128+30+10+192=360(元),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600-360-3500=-154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按照“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申報收入1600元,所得期間為12個月,1600/12=133(元),根據133元選擇適用稅率3%,本項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600×3%=48(元)。該職工4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8元。以上處理筆者認為欠合理。可將該納稅人的工資按照“正常工資薪金”一次申報,則該職工本月收入為3200元,扣除項目合計360元,扣除后達不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標準。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500元;并補發以前補貼和工資例:納稅人2015年6月工資為8000元,另補發自2014年10月以來補貼每月1800元,共補8個月工資14400元,6月實際發放工資22400元,個人繳納保險的數據也有所調整,分別為:養老保險500元、醫療保險60元、失業保險28元,住房公積金540元;并補扣養老保險、年金4700元。對于該次工資薪金收入的申報,稅務部門主張應對本月實際發放工資22400元進行無區別申報,稅前扣除額為500+60+28+540+4700=5828元,減除3500元后,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2400-5828-3500=13072(元)。確定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3072×25%-1005=2263(元)。對于2015年6月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筆者存在不同意見,依據是: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有多個項目可以選擇,例如:正常工資薪金項目、補發工資項目、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等,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財務人員有責任將各項收入準確劃分,既要保證國家稅款的準確及時入庫,又要保證納稅人稅款計算的準確性,保障納稅人權益。根據收入項目劃分,計算如下: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按照“正常工資薪金”申報8000元,稅前扣除項目500+60+28+540=1128(元),減除費用3500元,應納稅額為8000-1128-3500=3372(元),參照稅率表,選擇10%的適用稅率,105的速算扣除數,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3372×10%-105=232.2(元)。對補發的工資按照“補發工資”項目申報,14400元工資扣除補扣養老保險、年金4700元,按照25%適用稅率,1005的速算扣除數,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14400-4700)×25%-1005=1420(元)。兩項合計應納稅額為232.2+1420=1652.20(元)。比較第一種方法計算的稅額減少了2263-1652.2=610.80(元)。筆者認為這是準確的所得稅計算辦法。通過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稅務機關認可了此種計算方法。
三、國有糧食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繳的問題
通過長期的申報工作,筆者認識到:在很多論文中提到的“稅收籌劃”是企業根據稅收政策對本單位職工工資薪金的發放進行事前干預。作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工資薪金的發放嚴格依據人力資源部門的工資變動通知計算,具體發放時間、計算辦法及發放金額均有明確規定。會計人員無權變通。作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會計人員,只能熟練掌握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稅款繳納流程,做到準確申報,確保數據信息經得起職工和稅務主管部門雙方的考量。筆者注意到許多探討個人所得稅征收臨界點的文章,提到工資薪金收入多1元,多交稅款成百上千的說法,為了驗證這一說法的真實性,通過舉例分析如下:例:某納稅人某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4999元,扣除3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499元,為1檔上限,適用稅率為3%。計算應納所得稅為:1499×0.03=44.97(元)。該收入層次的納稅人稅負比率為44.97/4999×100%=0.9%。另一納稅人本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5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元,為2檔下限,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計算應納所得稅為:1500×10%-105=45(元)。例:某納稅人某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8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元,為2檔上限,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計算應納所得稅為:4500×10%-105=345(元)。該收入層次的納稅人稅負比率為345/8000×100%=4%。另一納稅人本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8001元,扣除3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4501元,為3檔下限,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元。計算應納所得稅為:4501×20%-555=345.2(元)。從相鄰兩檔應稅收入的銜接來看,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確定比較合理。不存在多發一元工資,個人所得稅多交過多的不合理問題。從以上計算來看,應稅收入越高,稅負率越高,符合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立法原則,對高收入者多征稅,中等收入者少征稅,低收入者不征稅。
筆者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的長期關注,深深感受到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偏低,征稅面偏大。雖然在之前的2011年9月已將個稅免征額由16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截至目前該起征點已應用了4年時間,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漲,該免征額明顯偏低。而且我國地域遼闊,各省各地的物價水平差異很大,3500元的收入在東部的大部分地區尤其是大中城市已成為較低收入水平,建議相關部門能否通過調查研究,提高個稅免征額。
作者:韓冬梅 單位:山東省鄒平縣糧食局財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