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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保險企業間的競爭也愈發激烈,如何在競爭中取得一席之地,已成為保險企業的基本訴求,運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是保險企業實現經營目標的保證。本文從內部控制的基本概念、職能與責任,保險公司應遵循的內部控制要求等方面進行分析,最后對如何發揮內部控制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
內部控制;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一、內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1.內部控制是指一個由主體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實施的、旨在為實現經營的有效性和效率、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符合實用的法律和法規等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2.內部控制要素:內部控制包括五個相互關聯的構成要素,它們源自管理層經營企業的方式,并與管理過程融為一體。這些構成要素是:控制環境——設定了一個組織的基調,影響其員工的控制意識,它是內部控制的其他所有構成要素的基礎,為其提供了秩序與結構。風險評估——每個主體都面臨來自外部和內部的必須加以評估的多種風險,風險評估就是識別和分析與實現目標相關的風險,從而為確定應該如何管理風險奠定基礎。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指那些有助于保證管理層的指令得到貫徹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它們有助于確保采取必要的措施來處置實現主體目標的風險。信息與溝通——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識別、獲取和溝通有關的信息,以便員工能夠履行其責任。此外,與外部各方,例如客戶、監管者以及股東之間也需要有效的溝通。監控——需要對內部控制體系進行監控,一個對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質量進行評估的過程。對于內部控制的缺陷,應該自下而上進行匯報,性質嚴重的應該向最高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以上這些構成要素之間存在著協同和聯系,從而形成一個整合的體系,針對變化的環境作出動態的反應。當控制被嵌入主體的構架之中并成為企業本體的一部份時,內部控制最為有效。
二、內部控制中的職能與責任
組織中的每個人都對內部控制負有責任,具體如下:管理層——首席執行官負有最終責任,因此應該承擔內部控制體系的“所有權”,與其他任何人不一樣,首席執行官確定了“最高層的基調”,他影響著誠信和道德,以及一個積極的控制環境的其他要素。特別重要的是首席財務官及其下屬,他們的控制活動平行和向上、向下貫穿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和各個單元。董事會--管理層向董事會負責,董事會提供治理、指導和監督。管理層有可能處于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地位,忽視或壓制來自于下屬的溝通,從而使故意錯報結果的不誠實的管理層能夠掩蓋其行徑。有效的董事會成員應該客觀、有能力,并富有質疑精神。內部審計師--內部審計師在評價控制體系的有效性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并致力于持續的有效性,內部審計職能通常起著重要的監控作用。其他人員——從某種程度上說,內部控制是組織中每個人的責任,因此它應該成為每個人崗位描述中明確或隱含的一部份。幾乎所有員工都會產生內部控制體系中所使用的信息,或者采取必要的行動來實施控制。
三、如何正確理解內部控制
一方面內部控制是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系統,是為企業經濟活動正常進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不僅包括企業管理層用來授權與指揮經濟活動的各種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審核和分析各種信息資料與報告的程序與步驟,還包括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綜合計劃、控制和評價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從根本上講,內部控制依賴于嚴格執行一套成熟的制度規范體系去防范風險,制度規范與業務流程是強化內部控制的核心工具。另一方面內部控制無論設計和運行得多么完善,也只能就實現主體目標向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供合理保證。實現的可能性受到所有內部控制體系固有局限的影響。它們包含這樣一些事實:決策中的人為判斷可能出錯,由于簡單的誤差或錯誤這樣的人為失誤可能導致發生故障。此外,控制可能由兩個或多個人的串通而被規避,管理層具有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能力。另一個因素是需要考慮控制的相關成本和效益。
四、保險公司應遵循的內部控制相關法規
1.內部控制相關法規的出臺背景。2001年“雙安”事件(安然、安達信)發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內控失靈、違規操作、外部監督失去作用。2002年,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國《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又稱《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其103、302和404條款的內容涉及內部控制。其中,404條款是其最核心的內容,明確了兩項制度安排: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層評估并報告其內部控制(后縮至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二是外部審計師基于管理層的評估進行再評估并報告。全球性系列公司財務丑聞及國內上市公司舞弊事件所引起的強烈震撼,引起了我國對企業內部控制問題的廣泛關注。2006年7月,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起成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制定我國的內部控制標準。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10年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作為保險業貫徹落實《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實施細則,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界定,《準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制度構建了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對指導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保險公司依法合規、持續健康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2.相關法規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要求。《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要求執行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2010年,五部委又配套印發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評價指引及審計指引。《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在內部控制基礎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基礎建設,為有效實施內部控制營造良好環境。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培育領導高度重視、內控人人有責和違規必受追究的內控企業文化,形成以風險控制為導向的管理理念和經營風格,提高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使內控制度得到自覺遵守。在內部控制程序方面,《準則》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規律,合理設計內嵌于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流程,努力實現對風險的過程控制,同時根據控制效果不斷改進內部控制流程,將風險控制在預定目標或可承受的范圍內。在內部控制保證方面,《準則》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監控體系,實現對內部控制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監控,為實現內控目標提供保證。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對內部控制的審計檢查,定期根據檢查結果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并按照規定的報告路線及時向審計對象、合規管理職能部門和上級領導進行反饋和報告。強調保險公司還應當嚴格內部控制責任追究,對于違反內部控制要求的行為,不管是否造成損失,都要進行嚴肅處理,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五、運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保險公司履行經濟補償職能和保險合同義務的根本前提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在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需做好各項風險管理工作,實現經營的有效,才能保障保險資金安全,才能確保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充分發揮好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和履行好保險合同義務。但在實踐中,由于部份崗位人員責任意識不強、不按財務業務規范操作等,時常會出現內部控制失效的情況。以車險承保流程為例:承保時展業人員在了解客戶的需求,向投保人介紹相關險種、條款、費率規章體系后,應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并指導客戶填寫或打印投保單,提示投保人簽字(章)。但在實務操作中,部份崗位人員未嚴格執行公司內部控制流程,出現展業人員未向投保人介紹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部份內容;未按規定附條款;未按保險法履行說明義務;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等情況的發生,導致出現理賠訴訟案件時,投保人以保險公司未履行說明義務、投保單非本人簽字為由進行抗辯,案件敗訴后給保險公司造成財務損失的同時也造成聲譽損失。因此,一個運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保險公司履行經濟補償職能和保險合同義務,實現行為合規、資產安全、經營有效的根本前提。
六、如何發揮內部控制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1.培育內控文化,提高員工內部控制意識。隨著部份保險公司在國內外陸續上市,各保險公司在防范經營風險,提升控制能力方面加強了重視力度,但由于保險市場發展迅速,大部份保險公司在大力發展保險業務的時候沒有從戰略高度將內部控制建設納入公司經營管理全過程,內控文化未真正形成,特別是基層機構對內控和風險管理的內涵認識不足,風險防范意識較差,時常出現不按內部控制規范操作給公司帶來財務損失及聲譽損失的事件發生。因此,著力培育公司內控文化,形成領導高度重視內控體系建設,員工自覺遵守內部控制制度的良好文化氛圍,提高內部控制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風險防范能力。
2.定期清理內控制度,提高制度可操作性。部份保險公司內控規章紛繁冗雜,分散于各類文件中,缺少整合性。實際工作中規章制度的出臺跟不上監管要求;出臺規章制度隨意性較大,對短期工作安排也出臺相關暫行辦法;部份規章制度程式化嚴重,可操作性不強,甚至出現為應付內外部檢查制定規定或辦法的現象;部份規章制度不能滲透到公司經營管理和具體業務操作環節中,形同虛設,導致部份關鍵控制點處于控制無效狀態,給公司經營造成潛在隱患。因此,定期開展規章制度清理工作,審核現有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監管規定、是否符合當前公司經營管理模式等,對于已不符合當前經營管理需要的規章制度應及時清理并公布存廢狀態,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讓公司員工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提升公司運營效率。
3.充分發揮稽核審計作用,保障內控體系有效運行。在各級保險經營機構的實際管理中,重制度建設、輕制度執行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實踐證明,在已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或司法案件中,追根溯源都是有章不循、有規不依,持續的監督檢查跟不上,部份人員長期將自己及所在公司置于國家法規、公司制度之外,導致內控體系在部份經營機構運行失效。從前述的“內部控制中的職能與責任”中看出,內部控制是組織中每個人的責任,但是內部審計師在評價控制體系的有效性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并致力于持續的有效性。內部審計部門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因此,要充分發揮內部稽核審計作用,將其精力從對事后的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轉移到事前的警示教育和事中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管控,有效防范內部控制體系失效,降低各類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的頻次,提高公司依法合規經營能力。
4.加強責任追究,提高內控制度執行力。實踐中,保險公司各級經營單位發生相關案件給公司造成損失后,上級機構都會根據監管要求和公司問責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機構負責人進行問責處理。對于案件發生原因分析多從管理責任上進行,很少觸及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方面,導致對未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案件發生的崗位員工問責不到位。因此,從內部控制體系有效性認真分析各類案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對凌駕于國家法規和監管規定的管理者進行嚴格問責的同時,也要對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的崗位員工追究相應責任,有效提高內控制度執行力,防范公司的經營風險。
作者:黃馨立 單位:中國人保財產保險公司貴州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