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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汽車行業迅猛崛起,為人們的出行帶來便利,占據著人們工作與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隨著汽車使用率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逐年提高。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人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我國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為我國的新興社會保障制度,其主要運作內容是在將依法籌集的基金用于墊付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公民的喪葬費、搶救費等。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追償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一種社會專項基金。當發生特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往往不能盡快進行處理,其法律手續較為復雜,耗費時間較長。此時,救助基金的顯得尤為重要。2009年9月,我國首次推行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這也意味著我國正式邁進救助基金制度的新時代。但總結近十年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實際運用中依然存在很多缺陷,其中關于救助基金的追償問題尤為凸顯。在本文中,筆者通過搜集大量相關資料,并結合國外相關制度。總結了目前國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現階段所存在的追償問題,并結合自身專業知識,提出了幾點解決策略,以供廣大學者參考。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一種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用于前期傷員救助以及后期事故處理等工作的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國家級公益基金,同時也是一種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社?;稹5缆方煌ㄊ鹿噬鐣戎鸬脑O定發揮著救死扶傷、減少社會不必要矛盾、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積極作用,也是推動社會發展、滿足人們生存需求、保障人類生命財產安全的一種制度。此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充分表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逐漸完善化、系統化、人性化的發展方向。救助基金主要的保護對象是我國公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以及公民的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救助基金在發揮作用時,除了注重解決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經濟利益,還充分發揮了其以人為本、服務大局的理念,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貫徹落實。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性質不同,救助基金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最后一道防線和保護網,在社會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救助基金追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救助基金段主要包括訴訟、協商、自主追償三種常見的追償手段。受害者在進行基金追償的過程中,不僅程序復雜、難度大,而且還需要花費大量資金。
(一)公民對救助基金的認識不足首先,由于我國社會救助基金推行年限較短,社會大眾對其內涵往往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這是導致我國救助基金追償困難的主要原因。救助基金只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為受害人進行墊付的一種公益基金,不具有無償使用性。救助基金地性質屬于一種應急機制,是當受害人無法第一時間從侵權人那里獲得資金賠償時,為其提供及時救助的一種保障基金。救助基金雖然是以一種墊付形式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但依舊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此外,救助基金在墊付時,也能夠充分發揮其蓄水功能,進而擴大基金的救助范圍和救助能力。若不加強我國公民對救助基金的認識及使用流程的普及,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救助基金追償困難的問題。久而久之,也可能會使救助基金陷入一種惡性循環中。
(二)肇事者逃逸造成救助基金追償困難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肇事者逃逸。當肇事者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時,由于無法承擔事故后果,或者對法律認識不足等原因畏罪潛逃時,就導致救助基金沒有追償對象,使救助基金追償困難。
(三)部分醫療機構治療費用較高目前,我國大、中、小型醫療機構布滿城市各處,且具有醫院數量多、類型復雜等特點,造成了我國醫療監管行業的監管不到位,部分醫療機構費用昂貴、收費項目及流程不清晰等現象,使交通事故相關責任人對醫療機構的信用度不高。這一現象使追償中訴訟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同時也是造成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愿意償付費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改進救助基金追償困難的策略
(一)轉變追償對象現階段,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所規定,在救助基金的追償過程中,對象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而這一規定顯然不符合我國國情以及實際情況。救助基金的追償不應該僅面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拋開道路交通事故來看,救助基金的追償與事故責任并沒有必要聯系。因此在解決追償難的問題時,應該明確追償對象,明細被墊付的主體。除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之外,建議添加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肇事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保險人、肇事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承保保險人、受害人意外或醫療保險承保人,必要時還可以直接向受害人進行追償。
(二)加強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在上述內容中,造成救助基金追償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交通肇事者的逃逸。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與公安部門以及機構內的各個部門之間均應該加強溝通與交流,通過信息、資源的共享來推進肇事者抓捕工作的進行。公安部門對于交通肇事者的追蹤、抓捕、審查,以及肇事者的財務狀況、信用評價、償還能力等信息及時反映給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鸸芾頇C構應定期對救助基金的墊付以及肇事者逃避償還情況進行公開披露。對于長期不履行償還義務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應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此外,救助基金追償部門與政府之間應該實現共同合作,共同制定一套救助基金的追償辦法。通過與多個部門之間的通力配合,相互合作,使得救助資金的追償工作更加規范、高效,同時也能夠保證救助基金的正常運作。
(三)加大追償力度在解決救助基金的追償問題時,還應該加大相關部門的追償力度,明確其自身責任。首先,在法律上應該明確追償機構的地位,賦予其必要的法律責任與權力,使追償過程在具有法律保護的條件下進行。其次,對于拒絕償付基金的肇事者應該積極采用法律手段進行訴訟。通過法院裁決,對于沒有償還能力的肇事者,應該沒收其等值的固定資產作為償還。這樣一來,不僅提高了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降低了道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還為懷揣肇事逃逸想法的責任人敲響警鐘,減少肇事逃逸的發生率。
(四)加強我國公民對社會救助基金的認識在上文中,提到了公民對救助基金的認識不足導致追償困難的問題。因此,若想降低救助基金的追償難度,還應該加強公民對救助基金的認識。對此,可以借助傳統媒體以及新媒體等方法加大對救助基金的宣傳力度,讓公民充分了解救助基金的來源、用途、運轉、償還、維護等流程。通過宣傳也能營造一種和諧的社會氛圍,在保證救助基金追償工作順利推進的同時,也能吸引更多人關注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基金的發展。
(五)完善相關信息在進行救助基金的追償工作時,基金管理機構應該及時督促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時啟動司法程序,加強我國公民與法院兩者的交流,對所追償的案件進行靈活處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通過加強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聯系,可以建立關于追償救助基金的信息共享平臺。這樣一來,能夠方便基金管理人及時掌握交通事故信息,進而在必要時及時采取行政訴訟權利。另外,法院相關的業務審判部門在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審理時,對于事故受害人是否接受了救助基金的墊付應該主動核查。若存在救助基金的墊付情況,應該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以及相關的第三方機構參與訴訟。綜上所述,在解決我國救助基金追償困難的問題時,除了逐步完善基金的賠償與追償制度外,還應該強化對追償責任人的力度,對受害人積極賠償。加強法院、公安等權力部門的追償力度,并與救助基金追償部門一同對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這樣一來,既保證了受害人在遭受事故時,第一時間得到有效救治,充分發揮人文主義關懷,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侵權人的經濟及法律責任,降低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發生率。特別注意的是在惡意逃逸事件中,救助基金也應該履行自身的社會義務,發揮社會救助及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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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曉慶 單位:浙江省麗水市云和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