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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來,混合經營的金融模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當前我國在混合經營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對我國金融保險制度造成了挑戰?,F通過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并且了解我國混合經營趨勢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還要分析我國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對策來更加規范混合經營下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
混合經營;金融保險;挑戰;對策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制度的關系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首先混合經營模式可以通過利用多種有限的資源進行損益互補,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產品發展,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實現范圍經濟。其次,混合經營還可以形成金融各個領域的相互滲透,從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戶獲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務。還有,混合經營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通過混合經營來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金融業充滿活力,健康發展。
(二)分析混業經營的缺點現階段,我國實行混合經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點,這會給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和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使混合經營的經濟風險較大,還有混合經營會加大金融監管的難度,增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
(三)分析混業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經營的快速發展才能加快促進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當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時,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來干涉金融市場行為,使金融市場得到公平安全的發展,才能使混合經營得到正面效應的發揮。
二、分析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對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挑戰
(一)國際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混合經營在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的影響下,使我國金融業也必須緊隨時展的潮流而不斷發展和壯大混合經營,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也早已對發展混合經營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使混合經營的缺點逐漸減少,對我國發展混合經營提供了經驗,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另外,在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分業經營模式的弊端暴露較多,極易誘發較大的經濟損失,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使我國必須要從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業經營的管理存在隱患現階段,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合經營的管理存在著一些隱患和缺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嚴格,比較疏松。我國并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及時完善相應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這不利于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另外,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管理也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效力較低,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混合經營加以有效科學的監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還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關的金融信息的不夠及時、準確、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經營的監管難度進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是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發展金融混合經營方面與其他的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混合經營立法的經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具備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就極有可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較大的金融危機,例如,在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造成了世界經濟的蕭條,嚴重阻礙了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我國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經驗和教訓也應該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調整,這樣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使之更加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另外,我國在制定混合經營立法工作時可以相對緩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權衡發展,在堅持基本的混合經營立法的監督理論和原則基礎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大的經濟損失。還有,我國并不是要完全的復制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制度,應該結合本國實際的政治文化國情,綜合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經濟大發展現狀,將混合經營立法進行本土化處理,才能使我國的金融混合經營立法得到嚴格規范的管理,才能避免發生大的金融動蕩,使我國的混合經營得到有力的發展環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一)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目前,為了有效完善我國現行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要的就是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堅定地實行分業經營法律制度,還應防止過嚴限制混合經營的發展,努力學習西方發達國家在金融方面的寶貴經驗,大力鼓勵金融業發展和創新,以此降低金融業的風險,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國現階段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當前,我國的金融業還處于初級和不穩定的時期,因此,我國應該繼續鞏固和完善分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讓其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面對我國出現了混合經營以及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狀況,就應該不斷的改革和調整現行的《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只有更加重視和完善我國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適當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與金融市場協調發展,才能更加規范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實力。
(三)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面對我國金融混合經營不斷的發展和壯大,隨之產生的越來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難以加強對其有效地規范管理。因此,我國要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基礎上,盡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項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則,規范其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其業務方位,還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等,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合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圍較廣,需要不斷的改善與金融混合經營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國要進一步完善金融行業內部的相關法規和具體部門的規章制度,使銀行、證劵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各個部門能夠遵守相應的法律,維護風險管理和消費者保戶的利益,同時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發展。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對金融行業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參照歐美發達國家在企業集團,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壟斷和隱私泄密等為題,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經營的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我國一定也會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將原來的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通過了解混合經營可以實現范圍經濟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優點,同時也存在著經濟風險較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較大等缺點,而且也認識到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關系,使混合經營在面臨國際金融趨勢以及當前相關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戰下,就必須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經驗,并且通過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以此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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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楊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