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企業納稅探究(4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篇:增值稅納稅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摘要:在我國,增值稅是一種占稅收總量相當大比重的重要稅種。增值稅納稅可以說已經成為當前企業一項必不可少的成本支出。在企業的各項稅收籌劃中,如何利用增值稅的相關條款拓展籌劃空間,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最大限度地獲取節稅利益,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在當前國家大力推行營改增政策的大背景下,加強增值稅納稅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應用研究
增值稅的納稅對象是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將其所獲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進行相應稅款計算,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稱之為增值稅。納稅籌劃也叫稅收籌劃,通常是指在遵循稅法的前提之下,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利用稅法賦予的權利,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從而達到延緩或減輕的目的,以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增值稅納稅籌劃則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依據增值稅的特點,由納稅人采取合理的手段,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當前加強對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相關研究,既符合企業自身利益的需要,又符合國家稅收改革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意義
1.企業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值稅的涉及范圍已經相當廣泛,可以說涵蓋了企業生產、經營等的整個過程。企業如何做好增值稅的稅收籌劃,這就客觀上要求企業必須統籌規劃好各個階段的利潤分配。這就要求企業必須設法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管理水平,才能夠為納稅籌劃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從而提高稅收籌劃的整體性。
2.企業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能夠提高企業僅僅效益,更好地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目標。企業若是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增值稅稅收籌劃,可以大大降低企業自身所須的納稅基礎和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以及相關稅種的絕對繳納數額,同時還可以增加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此外還可以均衡各期的應納增值稅額或者遞延增值稅的繳納時間,遞延稅款節約資金的時間價值相對增加企業的價值。總而言之,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能夠實現企業的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二、加強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幾點思考
1.營造良好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環境。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環境包含兩個方面,即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企業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外部環境主要是指國家的法律和經濟大環境。這些對企業來說,企業自身無法改變,但是企業可以嘗試去適應,以便更好地進行稅收籌劃,比如深刻的了解國家的增值稅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政策,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及時發現本單位可以利用的稅收籌劃空間,為企業最大限度地減輕稅負。而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內部環境,則是指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尤其是財務管理狀況。內部環境可以通過一定的手段進行改善,為此,一方面,企業的經營管理層要加強對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視力度,首先從思想上要重視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此外還要付諸于具體的實際行動。另外,作為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具體實施者,企業的財務部門在財務管理過程中,要做好增值稅的具體核算和繳納工作,為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科學、準確而詳盡的會計資料。
2.加強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技術水平的建設。(1)加強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隊伍的建設。企業開展增值稅稅收籌劃,要求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的財務管理人才。鑒于此,企業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財務和涉稅人員的培訓,不斷增強其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另一方面,企業還要大力引進具有專業技術的高素質的財務人員,尤其是專業的涉稅人員的引進,不斷擴充企業開展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隊伍。(2)綜合利用多種稅收籌劃手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為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最優化目標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基礎。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首先,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進行科學合理的選擇增值稅納稅人類別;其次,企業財務部門要做好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除工作,并做到科學、嚴格、規范;再者,企業要學會運用和處理讓利銷售、混合銷售等方式,細化增值稅的核算,熟練掌握和利用增值稅繳納的政策來避免業務分類不清導致適用較高的增值稅稅率或者發生是(視)同銷售的情況的出現;此外,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但要求企業要遵循稅收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結合企業的情況,綜合分析各種因素的影響,并考慮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防止顧此失彼,進行整體籌劃,選擇最佳方案,以求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
三、結論
稅收籌劃不僅有利于企業納稅負擔的減輕和財務風險的降低,而且還有利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從而確保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效率性和合法性。企業要結合增值稅的特征,開展有效的稅收籌劃,在當前營改增背景下,企業利用稅收籌劃的理論做好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劉景廣.淺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J].會計之友,2007,(13).
[2]錢光明.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的若干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6,(3).
[3]陳障,新制度下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思考[J].中國集體經濟,2009,(7).
[4]樓靜燕.論我國增值稅納稅籌劃[J].現代商貿工業,2010,8.
[5]馮顯滿我國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研究[]商場現代化,2014(27).
[6]韓寧;張一豪;;我國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研究[J].商場現代化,2013,(09).
作者:關靜 單位:大慶石化公司財務處
第二篇:納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要點
近兩年我國企業面對的稅收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稅收征管大數據時代已悄然到來。采用總分機構組織形式的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主體,企業應在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及時做好相關工作。
一、掌握企業匯算清繳基本法律規定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一)具體辦法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由同一地區國稅局、地稅局參照57號公告聯合制定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二)基本原則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即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每一納稅年度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按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各二級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執行57號公告的匯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在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時,A000000《企業基礎信息表》(必填表之一)100基本信息模塊中“101匯總納稅企業”要勾選“總機構”選項,同時必須報送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和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勾選“填報”A109000和A109010)。
(三)例外企業
57號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該辦法。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也不適用。57號公告列名的15家企業中,按現行規定其各省、市級分支機構如仍需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款,則企業總機構在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報A000000《企業基礎信息表》時,其100基本信息模塊“101匯總納稅企業”要勾選“按比例繳納總機構”選項,但無需報送A109000和A109010表。
(四)年度申報
因匯總納稅企業屬于特定納稅人不得核定征收,故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必須使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準確填報該年度申報表必須同時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部分填報口徑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的填報口徑。
二、準確判定分攤稅款二級分支機構
(一)基本要求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參與稅款分攤的二級分支機構信息要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各自報送給其主管稅務機關的信息一致,信息如有變化要及時變更備案(包括不分攤稅款的二級分支機構及所有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和變更稅務登記。
1.不就地分攤繳納稅款的二級分支機構包括
(1)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15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2016年度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2016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2016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企業境外所得需填報表A108000及其附表)。依據3號公告的要求,“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采用總分機構組織形式的建筑業企業,2015年度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非工業企業)條件,今年需按規定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不屬于新設立分支機構的情形
(1)匯總納稅企業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2016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并按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2)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并按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證明資料
1.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以免企業所得稅的錯繳或重復繳納。
2.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上述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57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上述匯總納稅證明材料的及時提供和總分機構信息的準確備案有助于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降低稅收成本。現實中大量存在無資質的掛靠企業或個人(其中建筑業尤為突出),可能會被經營活動發生地主管稅務當局將其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被掛靠企業也會因接受掛靠并替他人開具了本企業名義發票的事實而產生對應的法律風險和潛在的高額稅收成本,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嚴重的可能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為規避或降低風險,筆者建議企業在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提早對掛靠業務(含人員)進行合理調整。
三、正確處理年度匯算清繳重要事宜
(一)資產損失扣除
2016年度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二)企業優惠備案
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并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同時,依據現行政策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確定區域內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根據設在優惠區域內機構本身的有關指標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加以確定,不考慮設在優惠區域外機構的因素。因此,2016年度匯總納稅企業優惠事項備案,應按以下情況辦理。1.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深圳前海、廣東橫琴、福建平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2.總機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三)年度稅款結清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繳應退稅款,按57號公告規定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也可以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其中,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按57號公告規定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A109010表中“應納所得稅額”),最后按相同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同時要注意,A109010表“應納所得稅額”數據和A109000表第11行“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要保持一致。
(四)各自申報資料
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年度財務報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外,還應報送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年度申報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比照A105000表,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和主管稅務當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年度申報時如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及時提供分配表的,或總、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繳納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各自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會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罰,年終申報結束后,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也都有權聯合或自主啟動稅務檢查。
作者:侯江玲 單位: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
第三篇:營改增對企業之間無償占用資金的納稅影響分析
全面營改增后,企業之間無償占用資金及提供服務是否繳納增值稅已經成為稅務機關納稅征管工作的重點。
一、營改增前營業稅的相關規定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之前,稅企之間經常因為企業間無償占用資金是否繳納營業稅發生納稅爭議。主要爭議點是:(1)一項資金占用行為到底是不是真正的無償;(2)關聯企業之間的無償資金占用能不能直接適用《稅收征管法》中有關“關聯業務往來”的規定直接調整。對此,筆者認為企業不應繳納營業稅,依據是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則貸款方的此項貸款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如果沒有收取貨幣形式的利息,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則要征收營業稅。同時,《稅收征管法》對“視同銷售”的規定中并未提及企業為其他企業無償提供資金的行為需要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后增值稅的相關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可以這樣理解這條規定,企業之間發生了資金借貸行為,即使沒有收取利息,只要其不屬于稅法規定的例外情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也存在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增值稅的問題。這一規定相比原營業稅的規定有了實質改變,即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借貸等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同時,由于36號文規定,接受“貸款服務”不允許抵扣進項,這意味著不僅是利息,包括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實際是從各個角度完全禁止了借貸行為的進項抵扣。由此,如果一筆資金在企業集團內多次轉貸占用,納稅人則可能在多個環節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后,企業之間會因資金占用而重復納稅。
三、營改增對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36號文的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條文: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統借統還業務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二是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的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向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的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后,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在符合上述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中,對于企業集團、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企業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一般稱“統借方”)收取的符合規定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作者:張勇 單位:尤尼泰(新疆)稅務師事務所
第四篇:淺談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處理
[摘要]為了滿足企業接待應酬及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需求,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是必然的,但是一直以來,企業濫用業務招待費的情況屢禁不止,既增加了企業日常費用的支出,還會因為處置不妥造成企業負擔了不必要的所得稅費用;通過對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進行了納稅分析,指出了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與稅法處理存在的差異,并指出了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事應該注意的事項。
[關鍵詞]業務招待費;納稅;處理
業務招待費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招待、應酬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用于洽談業務、推銷、會議及來賓接待等方面。目前會計和稅法對于業務招待費范圍沒有給予準確的界定。但在會計實務中,業務招待費的確認范圍僅限于與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有關的接待支出,包括:單位為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而支付的宴請或工作餐的支出、贈送的紀念品支出、旅游景點參觀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支出等。市場經濟條件下,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是必然的,但是多年以來,企業對于業務招待費不規范使用屢禁不止,既增加了日常費用支出,還會因為處理不當造成企業擔負了不必要的所得稅費用支出。
一、業務招待費的納稅分析
(一)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
企事業單位日常所支出的業務招待費是企業應酬費用,是消費行為的體現,有利于企業聯系業務,促進企業銷售及處理社會關系等。但是業務招待費如何使用?怎樣使用?往往都是單位領導說了算,因此招待費的支出就很容易夾雜著個人消費和高檔消費的成分,這種隱形化、不透明、不規范現象既滋生了腐敗的溫床,又為征稅工作帶來困難。當前許多國家常用的方法是將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以一定比例扣除的方式征收。我國制定的稅法要求企業在納稅時可以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加以限制扣除。采取扣除限額的規定,有利于加強納稅的監管,嚴把扣除關。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512號)規定:企事業單位發生業務招待費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的最高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的0.5%。具體措施是,當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60%≤銷售收入×0.5%時,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60%;當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60%>銷售收入×0.5%,則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為后者。如某企業2016年銷售收入為2500萬元,當年列支的招待費支出為30萬元。依據《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費用為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額為2500×0.5%=12.5萬元。因此當年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是12.5萬元,而不是18萬元。
(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我國制定的稅法規定企業在納稅時可以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加以扣除。因此企業在申報繳稅和稅收機關征稅時,應重點關注扣除基數,因為它將影響著企業繳稅和稅收機關征稅的金額。扣除數越大,則稅前可以扣除的金額則越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512號)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納稅申報表中的銷售(營業)收入。但是在對銷售收入的確認方面稅法與會計準則有所差異,表現在視同銷售業務的確認上。《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換、將財產物資、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以及利潤分配等活動,應視同銷售行為。但在會計核算中大多體現為“收入”,而是更多地表現為費用支出,如: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資產,計入“銷售費用”。但是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加入到營業收入項目中,從而增加了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二、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與稅法處理存在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其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董事會及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由企業應該承擔的董事會費、訴訟費和業務招待費等。對于業務招待費的核算是一般情況下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對于特殊業務處理還要遵循“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實際成本原則等原則進行處理。如企業在籌建期間支付的招待費,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賬戶,并在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基于上述兩種會計處理方式的不同,也使得稅法對于其處理也存在著差異。具體反映如下:對于企業發生的日常發生并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下核算業務招待費,在納稅申報時,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為此造成的差異需要在企業申報納稅時進行調整;而對于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賬戶中的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稅法規定是從生產經營開始的次月起以不少于5年的時間內分期扣除,由此形成的差異也應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調整。
三、業務招待費節稅手段
(一)合理分流業務招待費
現實中,企業通過支付業務招待費是為了完成招待活動,維護企業形象以促進銷售。但與此功能相近的還有企業經常發生的業務宣傳費。而《稅法》確定的業務宣傳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的15%的比例扣除,這相當于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的30倍。因此企業在確定招待費的計入項時就應該慎重,而不能隨意,否則勢必影響企業在納稅申報時的抵扣金額。也即要求會計人員要正確合理地區分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以規范會計業務的處理方式,從而減少企業繳稅金額。
(二)充分發揮扣稅基數的效應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確定了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具有雙重扣稅比例,即以本年度實際發生額×60%與銷售收入×0.5%孰低進行扣除。若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過高或者過低都不能達到節稅的要求。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金額扣除標準可以借助一下公式進行推導。實際發生額×60%=銷售收入×0.5%,得出實際發生額/銷售收入=0.5%/60%-8.3%。即當企業本年度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占銷售收入的8.3%左右,企業就可以充分利用業務招待費的實現最佳抵扣要求。
四、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應注意的問題
(一)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應合理區分
如果稅務機關在核查企業納稅申報表時發現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內容有虛假,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如企業將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納入招待費進行核算等。由于稅法針對招待費與會議費的扣除標準不同,為保證納稅人及征稅機關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提供佐證材料;對于過期不能提供證明資料的,稅務機關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二)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合理劃分企業針對招待費與宣傳費的區分有時很難界定,但是由于二者在納稅申報時的扣除比例不一致,就需要企業要正確、合理地區分二者之間的處理方式。如企業外購禮品在用于贈送時,可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核算,但如果是將企業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產品作為禮品或贈品并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或宣傳用途的,企業應當將其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這使得企業在申報納稅會時的扣除標準的界定更加清晰明了。
(三)業務招待費與誤餐費合理劃分誤
餐費是企業員工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接待客戶或個人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消費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而不是本企業的員工。同時稅收機關在審核企業進行納稅申報時,對于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的餐費和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餐費,都必然要求納稅人提供真實合法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無法區分的可能會面臨全部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徐娟,劉志耕.如何正確計算招待費的扣除限額[N].中國稅務報,2015-11-13(B04).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
[3]張天雁.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J].中國工會財會,2015(8):42-43.
作者:張文婷 單位: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財會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