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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產課稅的研究是稅收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財產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在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封建社會中,財產稅曾是國家最主要的稅種。進入現代社會以來,財產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雖有所下降,但仍是現代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組織地方政府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等方面,仍具有非常明顯的作用。
一、財產稅基本理論
財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擁有或支配的應稅財產,就其價值(含增值額)或數量所課征的一類稅的總稱,是現代稅制的三大課稅體系之一。根據應稅財產的不同形態,財產稅一般可分為靜態財產稅和動態財產稅。靜態財產稅是指以一定時點的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價值或數量為課征對象的稅收,包括土地稅、房屋稅、不動產稅、動產稅等;動態財產稅是指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等權益發生轉移時,以財產或財產權益的轉移價值或增值額為計稅依據所征收的稅收,包括契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等。財產稅、商品稅和所得稅是現代稅制的三大課稅體系,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財產稅與所得稅來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財產稅與所得稅具有一定的同一性:①財產稅的納稅人必須用所得來繳納財產稅。
②如果財產稅的課稅對象是取得收入的資本,財產與所得之間則具有相互轉化的性質。但財產稅與所得稅仍有明顯的區別:一是財產稅主要是對財產的存量課征,即對財產本身的數量或價值課征;所得稅是對財富的流量課征,即對財產產生的收益或所得課征。二是財產稅的納稅人不一定是財產的所有人,而所得稅的納稅人多是所得的擁有者。從財產稅與商品稅來看,二者的關系也比較密切。就課稅客體而言,財產有時也體現為物品,不過大多為耐用品。當財產出售時,這些物品就是商品。但財產稅與商品稅之間也存在較大區別:一是商品稅的課稅對象是流通中的商品,屬貨幣資金流量部分,而財產稅的征稅對象是財產,主要屬財富的存量部分;二是商品稅中的商品一般加入商品流通行列,可發生多次交易行為,而財產稅中的財產大多不參與流通;三是商品稅一般是一次課征,而財產稅一般是定期課征。通過上述三大課稅體系的比較分析不難看出,財產稅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點:第一,財產稅主要是對社會財富的存量征收。作為財產稅征稅對象的財產主要是現有既定財產的存量,大多是不直接參與流轉的財產。這些財產,就私人方面而言,就是私人擁有或受其支配的財富;就社會方面而言,是社會財富處于存量的部分。雖然是財富的存量,但并非絕對地不發生轉移,只是相對于流動性較強的所得而言。第二,財產稅多屬于直接稅。財產稅中的大多數稅種具有直接稅的性質,由于財產的持有者在財產使用上一般不與他人發生經濟關系,稅負一般難以轉嫁。第三,財產稅一般是經常稅財產稅中的主要稅種,具有悠久的歷史,且計算簡便、征收便利,居民有繳納財產稅的觀念和習慣,因此,財產稅被長期作為經常性的稅收收入來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第四,財產稅屬于地方稅。從各國的財產稅制發展來看,財產稅在歷史上曾是主要的稅收,但到了現代社會,由于經濟發展,交易頻繁,所得增加,商品稅和所得稅成為主體稅收,財產稅現在多作為地方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
國外財產稅制發展和改革起步較早,稅制也相對完善,對我國的財產稅制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下面選取美國、英國和日本三個代表性國家的財產稅制加以概括和比較,分析它們的共性和特點,從而為我國財產稅制的完善提供經驗。
(一)美國的財產稅①美國的財產稅主要包括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財產稅由州和地方財產稅組成,遺產與贈與稅由聯邦和州遺產與贈與稅組成。財產稅是美國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各個州下轄的地方政府都開征了財產稅,地方財產稅占地方財政總收入的29%左右,占地方稅收總收入的75%左右。按照居住地來劃分,納稅人被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種。課稅對象是納稅人所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其中房地產類不動產是主要的稅源。財產稅可按季度、半年或按年征收。美國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開征了遺產與贈與稅,它是財富轉移稅的一種。遺產稅的納稅人為遺產的執行人,贈與稅的納稅人為財產的贈與人。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遺產總額的評估價值,贈與稅的計稅依據是贈與額的評估價值。美國聯邦遺產與贈與稅的稅率有普通稅率和附加稅率兩種,附加稅主要針對大額遺產與贈與行為,除對納稅人征收普通的遺產與贈與稅外,還要征收稅率5%的附加稅。
(二)英國的財產稅②英國的財產稅主要包括營業房屋稅、住房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及機動車輛稅。營業房屋稅是對非住宅用房屋租金按年征收的一種稅,其納稅人為非住宅用房屋所有人,課稅對象包括企業法人營業用房屋、其他法人和個人營業用房屋。其計稅依據為房屋租金,租金是由專門設置的評估機構對納稅人的房屋按視同出租的租金收入進行估定。營業房屋稅全國實行統一稅率,由英國財政部逐年核定或變更,目前稅率為27%。住房財產稅是對居民住宅按房產價值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為年滿18歲的住房所有者或住房承租者,其征稅對象為住房,計稅依據為住宅房產的價值。該價值由稅務局的房產估價部門評估,稅率由各地議會根據地方政府開支情況及其他渠道獲得收入的差額來確定。遺產繼承稅是對財產所有人(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評估價值征收的一種稅。其納稅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和贈與人。征稅對象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財產、死亡時7年內贈與的財產、贈與后仍保留收益權的財產、視為應稅轉讓的全部信托財產。實行40%的單一稅率。在計征遺產繼承稅時,稅法允許扣除的項目有債務扣除、稅款扣除、喪葬費扣除、家庭維持費扣除和經營財產扣除等。機動車輛稅是對一般機動車、營業用客車和載重車等機動車輛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該稅為地方稅收,其收入用于公路等交通運輸設施或場地的維修。納稅人為擁有各類車輛的所有者,包括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組織。稅率按機動車種類和使用范圍來確定稅額。
(三)日本的財產稅③日本的財產稅包括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事業所稅等。日本在1950年的地方稅制改革中引進了固定資產稅,它實際上是一個綜合性稅種,取代了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道稅等財產稅稅種。固定資產稅是市町村級稅收,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日本現行的固定資產稅主要是對土地、房屋征稅,納稅人是房屋產權所有者,課稅對象為房屋課稅臺賬中登記的房屋,課稅依據是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稅率實行1.4%~2.1%的幅度比例稅率。日本稅法規定,城市規劃稅是用于市町村的城市規劃或土地區劃調整的特別目的稅,屬于市町村級稅收。其課稅對象為土地、房屋,原則上在城市規劃區域內,以城區土地、房屋的評估值為課稅標準,稅率由市町村自定,但不能超過0.3%的最高限制稅率。日本的事業所稅是用于城市環境建設和改善的特定目的稅。納稅人是設事業所并從事營業活動的個人和法人,課稅對象為區域內的事業所。稅率按課稅對象不同而分為兩種:既有事業所房屋建筑面積為600日元/平方米,新設事業所房屋建筑面積為6000日元/平方米。
三、國外財產稅制的比較分析
(一)國外財產稅制的基本特征1.財產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稅制發展史可知,財產稅曾是各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稅的主體地位已被所得稅和商品稅所取代,在全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較小。近年來,發達國家財產課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收入水平和提高財產使用效率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所不具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彌補所得稅和商品稅課稅范圍不足的缺陷,因此,財產稅制在各國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財產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財產稅具有稅源分散、區域性強等特點,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財產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收入,主要用于本地區的公共商品和服務供給。發展中國家近年來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大都把財產稅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稅源。隨著分權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權限擴大,地方政府逐步增加對財產稅的立法權、征稅權和調整權,這些都保證了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的基本地位,而且使稅源更加廣泛。3.財產稅的征收管理和配套制度相對成熟。許多國家稅務部門設有專門的財產評估機構,如美國的財產管理處/財產評估辦公室、英國的資本稅收辦公室等。普遍運用的財產估價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重置成本法等。此外,財產稅在征收方式、違法處罰的實際操作程序上也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二)國外財產稅制的不同特征1.財產稅體系。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征稅,一般以轉讓稅、登記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分為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如土地稅、房屋稅),采用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2.財產稅地位。據經合組織2012年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英國占93%。由于財產稅征稅范圍廣,稅基寬,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發展中國家的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且大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3.財產稅類型。發達國家大多實行一般財產稅制度,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個別財產稅制度。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收入較多,但計征方法復雜,偷逃稅問題相對突出。后者以特定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計征方法相對簡便。4.財產稅稅制要素。(1)納稅主體。轉讓財產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的,主要是設置不動產稅的國家,如日本。世界各國對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如英國的營業房屋稅、住房財產稅,日本的固定資產稅等。(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土地、房屋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美國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3)稅率。國外大多數國家財產稅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收益課稅時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在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限額。(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規定了起征點和免征額,如日本對土地占有稅規定了免征額,規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如英國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
四、國外財產稅制的啟示
從西方國家的財產稅發展來看,財產稅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促進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盡管西方國家的財產稅在總稅制中已不占重要位置,但仍是重要的收入和財富再分配工具,其財產稅體系的建立也相對完善。具體而言,其稅制經驗可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稅種設置相對穩定,覆蓋面廣。各國的稅種主要有房屋稅、土地稅、不動產稅、動產稅、不動產轉讓稅、資本利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覆蓋了財產的占有、使用、轉讓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對一個稅系應該調節其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整體客觀要求。第二,征稅范圍相對廣泛,且主要以不動產為課稅對象。不僅包括城鎮房地產,而且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從而使財產稅的課稅對象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也使財產稅在稅收收入體系中的地位得到進一步提升。第三,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并建立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以達到公平稅負、稅款充分征收的目的。從各國財產稅的實踐來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大體有土地面積、市場價值、其他價值(如賬面價值)。目前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財產課稅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一般以財產的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第四,稅率設計多為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一般來說,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也不是絕對,各國可根據自己的經濟、社會環境來設計符合自身國情的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第五,重視財產稅征收管理。通過對各國財產稅制度相關資料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完善財產稅體制,充分發揮財產稅的功能和特點,征管問題是重點和難點。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地重視征管,尤其是納稅人財富資料的搜集整理和財產價格的評估,如美國的財產信息管理制度。美國各地政府通過設立財產估價部門,以計算機輔助批量評估系統為依托,形成了系統的財產估計標準和估價方法體系。
作者:胡紹雨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