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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營改增自2012年推行后,對建筑施工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有消極的方面,也有積極方面的影響。在經濟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據營改增政策的發展趨勢,采取積極合理的措施,使建筑施工企業在營改增政策下取得更好的發展。
關鍵詞:
營改增;施工企業;稅收籌劃
營業稅和增值稅有時會導致稅負不平衡,尤其是在稅收過程中,經常會有出現重復稅收的情況。因此,我國政府在全面考察后,提出了營改增政策,并在2012年7月正式施行。建筑施工被納入到營改增政策范圍內是未來發展的一個趨勢。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的影響具有雙面性。因此,企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應當揚長避短,采取積極的措施,改變建筑施工企業在營改增政策下的劣勢。
一、建筑施工企業在營改增政策下的趨勢
1.積極的發展趨勢在建筑施工企業中實施營改增政策,可以降低傳統稅收體系中的稅金數,同時也能避免重復計算情況的發生。通過這種方式,施工企業可減少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稅收壓力,避免因重復稅收而產生不利影響,使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順利開展。此外,營改增政策也推廣了企業新技術。現代建筑施工企業處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內,其在運行過程中,需要繳納大量的營業稅,因而沒有精力推廣新技術,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企業競爭力。一旦正式實施營改增政策,將會降低企的稅務壓力,使企業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新設備采購和技術研究方面,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業的現代化水平。2.不利的發展趨勢由3%的營業稅變為11%的增值稅,雖大幅降低了企業的稅務負擔,但前提是建筑施工企業所購買的材料符合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標準,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很多建筑施工企業并沒有獲得專用增值稅發票,在實施營改增稅收政策后,反而增加了稅務壓力。這是因為建筑施工企業比較特殊,人工費用、甲供材限制流轉抵扣并未在抵扣范圍內,土地拆遷、零星材料抵扣等難度較大,如上幾個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使企業的資金流動面臨重大的考驗,企業的現有管理水平很難適應新形式的發展。
二、實施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籌劃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的是降低企業的稅務,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營改增后,要做好稅務籌劃。建筑施工企業一方面需要健全企業稅收工作的規章制度,確保工作的規范性;另一方面,要適當拓展業務范圍,促進企業的業務轉型。將營改增視為企業發展的契機,合理應用進項稅額抵扣優勢,使建筑施工企業享受到營改增帶來的好處,做好業務規劃和稅務籌劃等各方面的工作。
1.掌握政策,規避涉稅風險營改增后的稅務籌劃需要了解現有的優惠政策。如果營改增涉及營業稅,建筑施工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要及時了解優惠政策,以便合理應用。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企業的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質量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企業需要加強對內部財務人員的培訓,使其了解稅改政策的主要內容和內涵,在會計處理、財務管理、發票管理等多個方面,掌握稅改的實質內容。
2.選擇適當的納稅人身份建筑行業涉及的內容較多,其中主要包括生產、安裝、裝飾、建設等多個領域,在繳納增值稅環節中,因納稅人身份差別較大,對稅務籌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一方面,對不會產生應稅的企業,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可以用稅負比較的方式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另一方面,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納稅人的身份在發生轉變時,需要從一般納稅人的角度思考問題,構建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可從外界聘用專業的會計人員,或培養企業中的會計人員,提高其專業能力,增加該工程的企業核算成本。此外,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務管理問題比較復雜,在管理過程中需要投入財力和物力,會增加納稅成本。因此,營改增后,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身份,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規模較小的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通常來說,如果企業的材料采購渠道比較正規,客戶使用的發票都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在納稅的選取上,可選擇一般納稅人;相反,則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實現合理避稅。
3.事前規劃,實現節稅納稅人要合理選擇材料供應商。隨著產業的進一步細化,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供應商,企業從供應商手中購買材料時,免不了要涉及到增值稅。營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稅可以起到抵扣作用,所以企業在選擇材料供應商時,應選擇能提供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發揮增值稅的抵扣作用。建筑施工企業在籌劃項目的整體施工時,要針對企業的施工特點,制定出合理的稅收措施。在制定措施的時,要將原材料采購、固定資產等內容納入到統籌范圍中。一般來說,建筑工程多采取承包制,但承包范圍和承包方式有很大差別,這就使建筑行業的材料價格不一,增加了抵扣增值稅中的難度。如果建筑施工企業所使用的設備和材料都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這樣就可以獲得稅額發票,降低企業的稅負。但某些項目所需要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大部分由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只負責少量設備的采購。這樣明顯降低了施工企業所獲得的進項稅額度,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此外,建筑施工企業承包的很多項目都在比較偏遠的地帶,分布比較分散,因而施工企業在材料和設備采購的過程中,為了降低運輸成本,常會采取就近采購原則,由偏遠地區的個體商戶完成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但處于偏遠地區的個體材料供應商,多數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無法提供發票,從而使企業無法獲得進項稅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和承包商簽訂合同時,應當盡量簽訂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以通過協商,簽訂“實質上材料有甲方提供,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具體過程如下:第一,甲方自行選擇特定的材料供應商;第二,甲方、施工企業、材料供應商三者應當相互協商,完成簽訂的協議,與此同時,施工方應當委托甲方將購買材料的款項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第三,在完成材料購買后,材料供應商需要將銷售發票提供給施工方。總之,在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合同管理,盡量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供應商,加強對貨源的管理,降低稅負風險。
三、結語
在推廣營改增的過程中,施工單位要正面面對營業稅向增值稅的改變。針對這一變化,施工企業要正確意識到營改增制度變化后所引起的制度變化,制定出科學的對策,合理制定納稅籌劃策略,推動施工企業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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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芳 單位:山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