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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不征稅的內容,那么到底哪些收入是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如何進行涉稅處理,可能有不少企業還了解得不夠,下文就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及涉稅處理進行了解讀,希望能對企業起到一定的輔導作用。
一、稅法關于不征稅收入的規定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這里將財政性獎金分成三類: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主要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例如: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二、不征稅收入的其他規定
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作為免稅收入。
三、相關案例
案例1:2009年8月,某企業收到市環保局給予的30萬元專項財政補貼,同時收到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該資金專門用于企業的循環經濟項目。環保局對此項資金有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也進行了單獨核算。企業取得該補貼后,當年用于發展循環經濟項目的費用化支出為5萬元,用于購買有關固定資產的資本化支出為10萬元,該固定資產當年計提折舊1萬元。企業在進行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專項財政補貼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費用化支出5萬元和折舊1萬元均在稅前進行了扣除。假設該企業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的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并按規定繳納了稅款。問:該企業是否存在涉稅問題?
解答:該企業收到財政性資金的情形符合財稅[2009]87號關于不征稅收入條件的相關規定。因此,應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同時,其費用支出和相關的折舊均不得稅前扣除。其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為100-30+5+1=76(萬元),應退抵企業所得稅100×25%-76×25%=6(萬元)。此外,其尚未使用的15萬元,如果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環保局,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但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案例2:某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并上繳財政,2009年共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100萬元。該企業是一家事業單位。
解答:該事業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100萬元,只要符合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并上繳財政,就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如果未上繳財政,那么未上繳的部分就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稅,而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案例3:某企業經稅務部門認定為非營利組織,其2009年按國務院規定收到行政事業性收費1000萬元,該收費當年在銀行孳生利息收入5萬元。該企業在年終將收費1000萬元全部上繳了財政,其取得的銀行利息5萬元未上繳。問該收費及利息的涉稅處理。
解答:該企業收費1000萬元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因此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其利息5萬元,按照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作為免稅收入,因此,該5萬元作為免稅收入處理,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同時其用于支出的部分可以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常見問題解答
1、問:我公司從區政府取得的一筆財政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的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你公司從區政府取得的這筆財政補貼,如果符合條件,應該作為不征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我公司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取得財政發放的補貼,是否需要計征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明確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你公司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取得財政發放的補貼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其對應的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不符合,則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3、問:我想咨詢一下:我公司從科技部門取得的撥款補貼是否要并入收入繳企業所得稅?
答: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否則,要征企業所得稅。新晨
4、問:居民企業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賬戶并進行證券交易,其獲得的投資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1號)第二條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部分,是否要征所得稅,分為以下幾種不同情況:
1、滿足條件的,即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
2、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