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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經濟的出現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共享經濟是將閑散的資源進行整合來實現經濟共享的新型模式。共享經濟提高了資源利用率,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為我國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力量。但是也伴隨著眾多問題,其中稅收治理問題尤為凸顯。因此,本文對共享經濟下產生的稅收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并提出了解決辦法,從而繼續為共享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共享經濟;稅收;資源
一、共享經濟的發展
(一)共享經濟的概念共享經濟就是以互聯網平臺為中介,以資源的供給方讓渡使用權為基礎,將大量的閑散資源進行整合并實現共享的一種新型經濟模式,即共同享用而不私自占有。
(二)共享經濟的特點1.借助互聯網第三方交易平臺。互聯網第三方交易平臺具有匯聚資源、歸納數據的屬性。共享經濟以信息技術為核心,以互聯網第三方交易平臺為橋梁,產品的使用者和提供者通過交易平臺進行溝通,從而實現直接的信息交流、資源共享。比如,在我們的校園中共享單車是非常普遍的,它就是通過APP軟件在線識別用戶,為購買者提供相應的資源即共享單車使用權。產品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信息交換,最終實現資源共享。2.提高閑散資源的使用效率。共享經濟模式下遵循“共同享用而不占有”的原則,將生活中的閑散資源進行整合,實現物品的多次利用,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傳統的租賃模式實現的商品與服務的交換必須通過中介才能進行信息交換,提高了交易成本,其供給也無法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需求。而在共享經濟的條件下,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省去了中介這一環節,共享的信息實時更新,閑置資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實現了共贏。3.個體間直接的資源共享。在共享經濟下模式下,物品的提供者將信息到交易平臺上,需求者通過平臺了解產品的各項信息,實現個體之間直接的物品交換、資源共享。隨著共享經濟模式的發展,個體擁有消費者和提供者兩個身份,大大提高了其參與經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互聯網支付方式越來越便捷,交易雙方迅速建立起信任關系,加速了共享經濟的發展。
(三)共享經濟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國家信息中心共享經濟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18)》顯示,2017年我國共享經濟的市場交易量達49205億元,較上年增長了47.2%。通過數據顯示,共享經濟在我國發展迅猛,在擴大就業和提高國民收入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成為我國創新領域的先鋒。但是,在共享經濟帶來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背后,也夾雜著許多負面影響,其中對我國稅收方面帶來的沖擊尤為明顯。
二、共享經濟下征稅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1.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共享經濟作為經濟發展的一種新形式,與傳統經濟模式相比,以互聯網第三方交易平臺為橋梁,產品的使用者和擁有者可以通過網絡平臺直接進行溝通與聯系,其本質上與傳統經濟形式提供的應稅服務和勞務并沒有區別。在稅法中,不屬于免稅的行為都負有相應的納稅義務。因此,對其應稅所得依法納稅,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2.減少稅收流失。據國家共享經濟研究中心預測,到2020年共享經濟規模占GDP比重將達到10%以上。可見共享經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將會占據更重要的地位,給我國帶來的經濟效益將會日益增大,如此龐大的稅源不征稅,必然會導致稅收的流失。因此,必須要將共享經濟下的交易納入稅收征管的范圍,加強稅收管理。3.促進共享經濟規范化發展。共享經濟在提高閑散資源利用率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共享經濟模式行業門檻較低,個人只需向運營平臺申請經過簡單的認證即可使用平臺共享的資源。如大學校園里的“萌小明租車”共享電動車,在校學生只需在手機上下載“萌小明租車”APP,憑借本人學生證號注冊并進行簡單認證即可免去押金直接使用電動車。這種操作簡單、使用門檻低的共享經濟在給人們工作和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也面臨著消費者和共享資源的安全保障問題。
(二)可行性1.交易規模巨大。根據《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18)》的數據,2017年我國共享經濟的市場交易量達49205億元,服務提供商數量約為7000萬。2017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為82.7萬億元,稅收為14.4萬億元,因此,若按照17.4%的稅率估算,2017年共享經濟可以創造8561億元的稅收收入。通過數據顯示,我國共享經濟的納稅人和稅源已具備一定的規模,產生了巨大的稅源,征稅條件已基本成熟。2.信息技術成熟。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使得稅務機關有效監控交易人信息和資金的流向成為了可能,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征管措施之前,要先采集和審核納稅人的基本信息,而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互聯網工具的快速發展為稅收監管提供了技術基礎。據中商產業研究院的《2018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行業市場前景研究報告》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達到58.8萬億元,同比增長率達381.9%。隨著二維碼支付方式的不斷普及,消費者的交易活動逐漸從PC端轉向移動端,專家預計2018年通過第三方平臺的交易規模將達到171.5萬億元,增長率為68.0%。稅務機關若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實時掌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信息,有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共享經濟下面臨的稅收問題
(一)納稅主體難以確定納稅主體是指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繳納稅款行為的當事人。在共享經濟下,企業或個人只在共享平臺進行簡單的注冊就可以進行交易,與傳統“以票控稅”的方式相比,稅務機關難以監測和確認納稅主體,就導致稅款流失現象的發生。以滴滴出行為例,此共享模式涉及互聯網服務、租賃服務、交通運輸服務,在這三者之間很難確定納稅主體。雖然目前稅務機關已經對共享出行商業模式征稅,但是仍未明確規定納稅主體,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二)課稅對象界限模糊課稅對象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但在共享經濟模式下,課稅對象的界限變得模糊,不容易分辨。如“媽媽的菜”共享廚房資源,其定價包括了購買的原材料和提供的勞務,但商品與勞務的界限就變得難以劃分。滴滴出行絕大部分的司機是使用自己的汽車,那么司機的收入就無法明確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哪一個具體項目,司機的載客行為,應該界定為有形動產租賃行為還是交通運輸服務,稅法也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三)稅目和稅率難以確定共享經濟的發展本身不會對稅率產生影響,但由于課稅對象和稅目的難以確定,使得納稅機關在征稅時無法確定適用的稅率。在增值稅規定了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稅率為10%、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稅率是6%。在共享出行模式下,第三方共享平臺提供的屬于交通運輸服務還是現代服務業服務,適用的稅率不同,稅法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螞蟻短租”的房東同時為游客提供了住宿服務和旅游向導服務,提供不動產租賃稅率為10%,提供生活服務業服務的稅率是6%,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時,按哪種也是無法明確的。因此,由于稅目和稅率的不確定性,會導致納稅人的稅負差異。
四、共享經濟下稅收治理對策
(一)明確納稅主體在共享經濟下,稅務機關要加強稅務登記來明確共享經濟的納稅主體。對于企業來說,將工商注冊號作為其納稅識別號并提供相應信息;對于個體來說,將身份證號作為其納稅識別號。這樣,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只要在共享平臺進行交易,稅務機關就可以實時監督其交易行為,納稅主體也會自覺按時繳納稅款。另外,稅務機關可以與第三方共享平臺進行合作,由其進行納稅人的代扣代繳工作,保障稅款及時入庫。
(二)明確課稅對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共享出行平臺應與網約車司機簽訂勞務合同,建立雇傭關系,合同的形式、條款的內容依照網約車服務次數、服務時間等條件的不同而產生差異。由此可以看出平臺與司機可以存在兩種勞務關系:一是簽訂了勞務合同就形成了雇傭關系,其應按照雇員的身份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司機借助平臺讓渡資源使用權,其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身份繳納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共享平臺只是為司機與用戶搭建了平臺,起到了媒介作用,并不應該定義為勞動雇傭關系。如果司機由勞務公司派遣,那么司機的收入應由勞務公司支付,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司機是私家車司機,汽車歸司機所有,其應該按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明確稅率共享平臺在不同的交易活動中擔任著不同的中介角色,不同的交易活動產生的應稅行為對應不同的稅率。因此我認為,同一性質的共享平臺可以制定統一的增值稅稅率。以“滴滴出行”為例,網絡約車的盛行對傳統的出租車行業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占領了出租車的一部分市場,所以,共享出行模式應定義為“交通運輸業”,適用10%的稅率。以“螞蟻短租”為代表的共享房屋出租行業,其發展占領了傳統意義上的房屋出租市場,所以共享房屋應定義為“不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0%的稅率。以“媽媽的菜”為代表的共享餐飲行業,其發展對傳統餐飲行業帶來了一定的沖擊,所以共享餐飲應定義為“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五、結語共享經濟是技術進步的產物,是推動經濟增長的新動力。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對我國稅收治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應該出臺相應的政策為其提供制度保障,共同推進共享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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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婷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