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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活動也是很特殊的,保險業核算更是特殊。關于這方面的研究,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已經很多。本文提出的核算方法會借鑒本文作者與其他作者提出的保險活動增加值核算方法,具體引用會在后面文中體現。本文首先分析保險業務與保險機構,簡述保險業增加值核算,然后指出投資基金的增加值核算方法是同樣適用于保險機構的。然后結合中國實際,給出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的原理,方法與案例。最后論文也總結與展望了后續研究。
一、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
(一)SNA中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述評
SNA(1968)建議采用間接方法,即用“保險費超過保險索賠的余額”對保險產出進行測算。SNA(1993)保持了間接測算的方法,但壽險保險服務的產出測算公式增添了“追加保費”一項,以防止服務產出為負。保險公司利用保險技術準備金進行投資,所賺取的投資收益,部分作為對實際保費的一項隱性追加。人壽保險現價產出等于“實收保費+追加保費-應付保險金-精算準備金和分紅準備金”變化。由于承保者在向投保者提供非壽險服務時,沒有直接收取服務費用,與人壽保險類似,SNA(1993)將非壽險產出也計算為總資源與總費用之差,即非人壽保險產出=實收保費+追加保費-到期索賠。
在最新的SNA(2008)中典型保險活動增加值核算變化不大。本文認為,追加保費相當于投資收益,追加保費全部計入產出,夸大了產出。目前的保險活動核算根本沒有區分出內部的基層單位。核算的主要問題就是把所有的投資收益直接計入了GDP,沒有區分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的投資收益。所以,合理的方法是在保險機構內部區分出投資活動與經營活動,分別核算增加值。這就是需要借鑒先前提出的投資基金與投資管理機構的增加值核算方法。
(二)投資管理增加值核算的方法
為了銜接與比較,這里先說明先前提出的投資管理增加值核算方法。這種核算方法,不僅適用于自己管理的投資基金,而且適用于接包管理(他人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對于處于兩個極端的空殼型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核算會更加方便。但是最具典型性的是既有自己投資管理也有接包管理的投資基金核算,下面給出它的核算步驟如下。
1.計算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總收益-投資活動直接成本(投資活動直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間接稅凈額+投資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投資活動直接折舊)
2.計算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總收益-經營活動直接成本(經營活動直接中間投入+經營活動間接稅凈額+投資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投資活動直接折舊)
3.計算如何分攤間接成本:經營活動與投資活動的間接成本分攤比例B與T分別為: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間接中間投入,經營活動間接折舊)=B×間接勞動者報酬總和(間接中間投入總和,間接折舊總和)
投資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投資活動間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間接折舊)=T×間接勞動者報酬總和(間接中間投入總和,間接折舊總和)
4.計算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經營活動收入-經營活動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折舊-經營活動間接稅凈額-經營活動中間投入
5.最后計算投資基金增加值總和:投資基金增加值總和=勞動者報酬+折舊+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總結如下:以上總結出的是混合型的投資基金的增加值核算,就是兼營自己的投資管理與他人的投資管理,是最具代表性的投資基金。如果是完全的空殼型投資基金,那么該投資基金的增加值為零;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直接作為經營活動,那么增加值就是勞動者報酬,折舊加上營業盈余;如果是完全的自己管理的投資基金,那么增加值核算中只有自己投資管理的核算,由勞動者報酬與折舊組成。
(三)典型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原理
本節在借鑒原先投資基金等的增加值核算方法來完成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方法。本節的保險機構是指最主流的壽險或者是非壽險保險機構,暫時不區分其中的微妙區別,至于其中的非壽險的特殊細比如再保險等將在后續研究部分完成。根據先前的研究方法,是把一個基層單位的活動分為經營活動與投資活動,然后進行從收入法計算增加值,對于直接成本可以分攤,對于間接成本,需要根據剩余收益的比例來分攤。不僅是投資基金,還有一般的非金融企業,存款性機構,保險機構等也是可以應用這種方法來進行核算的。
但是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也有自己特殊的處理之處,就是一般認為保險準備金是負債,不是權益,這在標準的國際金融資產分類中也是如此①,因為,貨幣資產一般不存在實物資產的租賃模式,只會發生債權債務的借貸。這些保險準備金是相當于保險機構未實現的收入,類似于遞延收益。所以,這里的準備金是介于債權與股權之間的,在微觀財務會計上是債權,但是在宏觀增加值核算上性質上應該理解為股權。投資收益有一部分來自于準備金,一部分來自所有者權益。這樣,企業的投資活動相當于是有兩個現金流,但是這兩個現金流完全混合在一起,內部的投資管理也是混合在一起,現金流與投資管理都是同質的。專門準備金雖然由保險企業持有和管理,但由于準備金是為投保人的利益而設置的因此它應被視為投保人的資產而非保險企業的資產,所以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也應屬于投保人,是投保人的財產收入。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類似于銀行委托理財的投資收入。
在國民經濟核算原理中,為了更清楚顯示經濟流量的目的,對交易可以采取一些重新的安排,主要有三種,這里列出與本文相關的兩種②:(1)改變交易流程,是指按不同于實際的途徑或按實際上不具有的經濟意義記錄所發生的交易。比如,雇主為雇員支付社會保障繳款,被記錄為由雇主先支付給雇員,再由雇員支付給社保基金;(2)分解交易,是指把交易各方視為單一的交易記錄成兩個或者多個不同分類的交易。比如,租金的支付分為本金的償還與利息的支付。
借鑒該方法,應該對準備金產生的投資收益改變交易流程。可以先把投資收益記錄為是投保人的資產與股東的資產,同時在保險機構的名義下接受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投資收益;然后投保人把準備金產生的投資收益當做追加保費交給保險機構;這些投資收益都是追加保費,同時都是保險機構的經營收入。所以,一方面,準備金產生的投資收益就是投資收益;另一方面,投資收益也是屬于保險機構的經營收入。這里的處理和SNA明顯不同,SNA是把準備金投資收益分為追加保費與投資管理費。
另外,本文把存款利息投資收入也是計入投資收益,這也是和以前的增加值核算一致的。所以,保險企業自有資金的投資收益與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益,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屬于保險企業的財產收入,不能計入保險企業的服務產出之中;后者則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收入,而投保人又把這一財產收入全部付給保險企業,作為追加保費。
在實際應用中,首先必須根據保險企業資金運用的收益,按比例折算出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按照我國現行的保險業財會制度,保險專門準備金由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人身險責任準備金組成。因此,我們可以用借鑒一般的管理會計中計算的(存貨、銷售等)周轉率時取平均的方法。下式計算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保險企業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保險企業專門準備金期初、期末平均余額/保險機構專門準備金及所有者權益期初、期末平均余額。
綜上,保險機構經營活動總收益中有已賺保費和追加保費。所以,在此基礎上,保險機構的核算完全可以照搬先前提出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核算方法。可以參考投資管理的增加值核算方法列出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公式,下面舉例說明。
(四)典型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案例增加值計算的步驟如下:
1.計算經營活動總收益。投資收益中有部分是轉化為追加保費,需要計算追加保費。
追加保費=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保險企業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保險企業專門準備金期初、期末平均余額/保險機構專門準備金及所有者權益期初、期末平均余額=1000(這些數據是存量,不在利潤表中出現,本文直接給出結果)
經營活動總收益=已賺保費+追加保費=13000+1000=14000
2.計算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生產稅凈額=營業稅金及附加=1500
經營活動直接中間投入=退保金+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保單紅利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再保險攤回項目+經營活動直接營業成本=1000+2000+4000+250+900-300+1000=8850經營活動總收益=已賺保費=12000
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總收益-經營活動生產稅凈額-經營活動直接中間投入-經營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14000-150-8850-1000=4000
3.計算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直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直接營業成本=500投資活動總收益=2000
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總收益-投資活動直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2000-500-500=1000
4.計算如何分攤間接投入。經營活動與投資活動的間接成本分攤比例分別為: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4000/(4000+1000)=8/10;1000/(4000+1000)=2/10
經營活動折舊=8/10×總折舊(表中未給出,這里直接給出)=8/10×1000=800
經營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8/10×間接勞動者報酬總和=8/10×1000=800
經營活動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800+1000=1800投資活動所得稅凈額=2/10×所得稅總和=2/10×1000=200
5.然后計算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經營活動總收入-經營活動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折舊-經營活動生產稅凈額-經營活動中間投入=12000-1800-800-150-8850=400
6.最后計算非金融企業增加值總和。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投資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間接勞動者報酬=1000+500+1000=2000投資基金增加值總和=勞動者報酬+折舊+生產稅凈額+經營活動營業盈余+投資活動所得稅凈額=2000+1000+150+400+200=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