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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的缺失是引發信貸風險的重要原因
(一)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中缺乏對“內部人”的有效控制措施。發生在上海中信實業銀行信貸科長操縱3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詐騙以及建行浙江義烏支行客戶經理貪污詐騙2000萬元信貸資金案就是因銀行對“內部人”控制缺失而發生信貸風險(損失)的典型案例。兩起案件的作案人都是銀行信貸崗位的主要責任人,且作案時間跨度較長,隱匿性強,這至少可以說明這樣一個問題:雖然作案人處心積慮,但更重要的是銀行內部忽視了對重要崗位責任人的控制或缺少有效、必要的控制措施。正是這些因素可能導致管理者“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對信貸崗位責任人缺乏正確、全面、客觀、動態的評價。筆者認為,對“內部人”的控制必須是客觀的,這是控制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容易因主觀心理因素介入而使控制失效。這可能來自于兩種心理方面的作用:一種是“暈輪效應”,另一種是“優先效應”。暈輪效應是一種以點帶面的效應。人們往往習慣于把人的行為中的某一點覆蓋于人的全部行為之上。這種效應很容易引起判斷上的主觀性而造成對人的評價的偏差。所謂優先效應是指人們往往把第一印象看得更加重要,以至于影響今后對人的評價。很顯然,一個人在第一階段時期工作的好壞只能說明他當時的情況而不應以此來代替他今后的表現。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管理者對職員的評價往往以點帶面、以偏概全或注重一時績效和印象。以上兩種心理因素的作用,很容易使管理者對一些業務能力強或會表現的業務人員過度信任,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必要的防備,從而導致一些不該發生的案件發生。因此,商業銀行如何保證內部管理人員和信貸人員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重“制度”的建立過程,輕“制度”的執行效力。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在有關信貸管理的建章建制上應該說花了不少功夫。如在制度建設上強調了“審貸分離”原則,在貸前、貸中、貸后管理上都制定了一系列比較全面的規章制度,并突出了風險控制原則。但令人遺憾的是不少信貸經營機構或信貸經辦人員在“制度”執行方面非常不力,如貸前調查不充分、不嚴格、不真實;貸中審批走過場;貸款經辦行對上級行貸審會的決定不完全執行;貸后監控不力;對逾期貸款未及時中斷訴訟時效;由于對借款企業的經營情況未及時跟蹤了解,而使貸款風險未得到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給予化解等。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國內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上欠缺的并不是“制度”,而是由于部分機構或“人”對“制度”執行的虛化使制度失效。
(三)銀行對信貸風險的識別與評估缺乏科學的方法和創新手段。一是信貸評估中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如對借款企業的發展前景、產品的市場表現、借款人的資信度等往往有較多的文字描述,其中不乏摻雜一些主觀判斷,甚至有些定性分析幾乎照搬借款企業貸款申請報告中的有關內容或企業提供的材料,缺乏銀行信貸員本身的職業判斷。反之,對貸款可行性的定量分析卻顯得薄弱。如對貸款企業的財務狀況分析、現金流分析、產品市場交易狀況分析、效益分析等定量的分析判斷則往往輕描淡寫。二是識別信貸風險手段缺乏創新。如對近年來蓬勃發展的民營(私營)企業貸款的風險識別與評估比較陌生,有時甚至不知從何下手。這固然與一些民營(私營)企業經濟活動的復雜性、非常規性有關。但另一方面也說明,國內商業銀行對信貸風險的識別與評估方法亟待改進和創新,信貸員的知識結構和專業水準亟待更新提高。
(四)問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難以落實。近年來,隨著國內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提出了建立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制度,但至今難以落實。究其原因,一方面,國內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上仍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激勵不足約束過度時,信貸人員往往消極怠工,使信貸營銷打不開局面,信貸市場萎縮,影響銀行當期效益的實現;而在激勵過分約束不足時,又可能誘發信貸員鋌而走險,使銀行信貸處于高風險狀態。這種兩難境地使得銀行對問題貸款的責任追究更多的只是“提一提,喊一喊”,“板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另一方面,當問題貸款出現時,現行的貸款集體審批制也使問題貸款的責任難以落實,甚至在現實中還可能出現一種怪現象:一些發放問題貸款、真正需要承擔責任的人,卻可能因沒有參與貸款審批而不須承當審批責任。而一些參與問題貸款的審批、因種種原因沒有堅持原則、從而違心同意發放問題貸款的人往往又不是真正的責任承擔者。以上原因,都使得國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制度難以執行。
(五)基層機構信貸崗位人力資源配置不適應信貸業務發展的需要。一是信貸崗位人員數量緊缺。據了解,一些基層機構由于人員緊缺,信貸員往往既做內勤,又做外勤,既要抓存款,又要做好信貸營銷和信貸管理,結果是什么都做,什么都做不精、做不細。二是信貸員的專業水準有待于提高。由于基層機構信貸員接受專業培訓的機會不多,知識老化,尤其是專業知識結構得不到及時更新,致使不少信貸員的專業水平與目前信貸業務的要求不相適應。信貸員只能憑老經驗、老規矩辦事,或跟著感覺走。這樣必然影響商業銀行基層機構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二、倡導“以人為本”的信貸風險控制文化,從追求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入手控制信貸風險的產生
(一)在信貸管理上營造“以人為本”的內控環境。管理學原理認為:如果管理者能夠有效地控制本組織員工的非期望行為和態度,組織的有效性將會大大提高。如前所述,由于國內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與“人為因素”有關,因此,銀行內部對信貸崗位責任人的有效控制顯得意義重大。銀行管理者對信貸崗位責任人的使用應有防備心理和一定的控制措施,既要鼓勵、保護信貸人員拓展市場的積極性,又要對“人”的道德風險進行必要的控制。管理學中還有一個“復雜人假設”理論。它認為社會人是復雜的,不僅因人而異,而且同一個人在不同的年齡和情境中會有不同的表現。據此,銀行對信貸崗位責任人的評價也必須有動態的觀念,必須樹立“變”的思維。因此,銀行管理者對信貸崗位責任人的職業操守、績效等應經常地進行重新評估。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商業銀行因對“人”的失控而產生的信貸風險。
(二)“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同等重要。如前所述,國內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重“制度”建立,輕“制度”執行,其對銀行信貸業務健康發展的危害是深刻的。因此,國內商業銀行必須建立保證其各項信貸規章制度貫徹執行的有效機制,充分發揮其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現場檢查的力度,保證各項信貸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對有章不循、使制度形同虛設的,必須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由于有章不循、違規操作而造成信貸風險或損失的,必須嚴懲有關責任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制度”建立與執行同等重要的原則,才能避免信貸制度的虛化和失效。
(三)對信貸崗位責任人的內控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創新。一是必須盡快建立科學合理、適用于信貸崗位責任人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如對長期遵紀守法并取得良好績效的信貸崗位責任人應及時給予獎勵和晉升,要真正落實基層機構信貸員的待遇(利益)問題。與此同時,對信貸員玩忽職守、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必須嚴懲,使信貸崗位責任人認真自覺地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從源頭上控制信貸風險的滋生。二是必須把問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對因主觀原因起決定作用而產生的問題貸款,其責任必須真正落實到相關的決策者、審批者以及授意發放問題貸款者身上。如果屬于信貸員調查不實、違背職業道德、內外勾結或欺詐等行為產生問題貸款,則必須嚴懲信貸員。在落實問題貸款的責任追究制度時,一要體現公平,二要具有威懾力。
(四)必須改進現行的商業銀行信貸風險識別與評估方法。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不同性質企業的信貸風險基本上采用統一的識別與評估方法。但現實中,不同企業的經營模式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其信貸風險的識別與評估方法也應區別對待、各有側重。對國有企業,其信貸風險的識別與評估應主要考慮企業的管理能力、經營手段、產品市場前景、資產負債率等指標上。而對民營(私營)企業,其信貸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則應重點放在信貸資金的用途、資金使用情況、市場交易及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借款人的誠信記錄等方面。只有這樣,才能使銀行的信貸風險識別與評估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善于與企業打交道,與市場打交道,與企業家打交道,增強市場的敏感。這樣,才能掌握豐富、真實的市場信息,為正確的貸款決策提供依據,把好防范、控制信貸風險的第一關。
(五)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信貸員隊伍。一是必須強化基層機構信貸員的專業培訓。基層機構信貸員也要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和會計等崗位一樣實行崗位準入制,沒有信貸崗位資格證書的不能從事信貸工作。可考慮對基層機構信貸員實行強制培訓制度,規定其在一定時期內必須達到的培訓時間,并實行嚴格的考試淘汰制度。當然,要做到這一點的前提是要保證銀行基層機構擁有與信貸業務量相匹配的信貸員隊伍,實行信貸員之間的AB替代制,保證每一個信貸員接受培訓期間的工作銜接。二是要為信貸員提高專業水平和專業能力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要創造條件使信貸員把主要工作精力在信貸業務上,扭轉信貸員為了完成存款任務而使信貸工作做得不深、不細、不到位的現狀。對此,可考慮在基層機構信貸部門內實行專業分工:一部分人專職搞信貸,一部分人專門從事存款業務,以保證信貸員隊伍的專業化,努力營造使信貸員隊伍的專業能力得到快速提高的內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