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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社會中個人信用越來越重要,個人信用已經成為國家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它是人與人之間產生社會關系的基石,反映了個人的品質與道德,是個體進行商業交往的一種信譽。以民商法為切入點,研究個人信用對商業交往的影響,個人信用體系的價值體現,探討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應對策略,以期能夠解決其中基本的若干問題。
關鍵詞:民商法;個人信用體系;融合;分析探究
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是一個國家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民商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對于現代社會的商業活動與經濟生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經濟社會中每個人的信用是建立完備良好的市場活動網絡的基石。民商法對于推動個人信用體系有著重要意義,另外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對于民商法中的有關個人信用體系的內容也有著推動作用[1]44-49。
一、民商法內信用原則內容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目前的民商法律體系內,個人信用的法律體系的建立正處于摸索階段,在這個階段個人信用體系的某些問題仍對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有著制約關系。在現代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信用對于社會正常秩序的維持,經濟生活建設的順利推進發揮著重要作用,是人類發展歷史的智慧結晶。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環境中,每個具有個人信用基本關系的參與者參加市場活動都會相應形成獨特的、具備關聯性的特定網絡,如果在任何一個環節銜接的不夠連貫,整體的市場活動的關系網的完整性和連貫性都會遭到破壞,這種破壞的影響還會持續擴大,不僅是對關系網本身,還有對周邊格局的附加影響。民商法中關于個人信息體系建立的內容還不夠完善,只有妥善處理了這一問題,對于發展的目標進行明確、科學的規劃,這樣才能進一步推進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良好融合[2]17-20。
二、個人信用體系村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在個人信用數據的采集整理上,中國已有了很大的進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于初期階段,個人信用體系有待完善,尚有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的解決和完善。
(一)在民商法事域內信用原則內容形成中存在的問題分析1.對目前來說,信用原則的拓展延伸和信用原則的內涵尚未有正式的、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法律界的眾多專家學者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對于信用原則的內涵原則有四方面的主要學說:第一,兩大調解功能說。這類學說認為,個人信用原則在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上有著兩大調解功能。第二,統一條款說。許多專家學者認為,在民商法的事域內的個人信用原則是應該遵守的統一條款,唯有在此前提下才能保證經濟交易的順利進行和經濟生活的良性發展。第三,規定說。有學者認為,個人信用原則應該是開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基礎,也是行為準則,在此原則下不應出現失信行為。第四,立法高度說。這類看法認為民商法應該從立法的高度上來看,唯有平衡好國家、企業以及公民個人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才能保證個人信用原則發揮其時效性,成為國家發展和法律進步的基石[3]9-24。2.現階段,中國的個人信用原則仍處于較為落后的階段。個人信用成為個人行為規范的原則這一點無論是從立法層次還是道德層面來看都有較遠的一段距離仍需努力和完善。在民商法的立法層面來看,這是對社會的價值觀引導和公民的價值追求,在其他法律事域內要建立起相應個人信用體系,完善信用原則的應用平臺,目前來說這一點仍較為落后。在民商法的事域內,關于個人信用體系的原則,要基于公民的公平原則和自愿原則,這種情況在民商法事域內與發展需求和發展軌跡不符。3.個人信用體系沒有形成系統化的法律法規來確保個人信用原則的落實和實行。雖然,中國民商法的數量較多,但在個人信用原則方面,民商法的規定仍較為籠統,不夠完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法律效應和法律地位。
(二)針對個人信用體系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1.個人信用體系在民商法內的現實融合缺乏客觀的文化發展環境和社會成長的環境。中國如今已成為全球第二經濟體,在全球經濟發展上有重要影響,關于個人的信用體系構建已形成基本規模。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個人信用意識的增強并非成正比,大多數的人們多采取量入為出的方式,難以形成成熟的消費觀念。2.關于個人信用沒有構建起整體性的管理標準。個人信用體系構建標準的缺乏,將會造成個人信用體系建立的設定標準不同,信用數據的構建等層面不能形成統一化的評價準則,這與社會經濟區域性差異存在相關,但民商法是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通用法律制度,沒有地域差異之分,兩者在個人信用體系的管理上存在著些許差異,導致社會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中無法找到有效的參考標準,從而影響了民商法與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融合得不到穩定的發展。3.個人信用的缺失少了國家政策法規的約束,會形成個人信用失范,最終造成群體的信用失范。因此,對個人信用進行約束的相關政策與法規的全面建立,可以有效地從法律層面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依據,使個人信用制度在經濟環境中形成一個有效的模式。但從立法角度看,目前中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在法律方面仍然還存在許多空缺,包括個人隱私的內容等尚未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空缺有可能會引發相關的道德和法律問題
(三)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障礙1.就目前中國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情況來說,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運行時間較短,尚處于起步階段,仍有很多不完善之處。在實際工作中,融合體系還沒有累積足夠的經驗。由于政府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個人信用體系在民商法中的應用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在融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沒有具體的解決措施,這也直接導致了在融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對民商法與個人信用的現實融合造成了阻礙。2.民商法在與個人信用體系的實際融合過程中,因民商法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原則與個人信用體系的原則存在著原則不統一的情況,造成個人信用體系與民商法的融合發展遲緩。另外,個人信用體系的運行標準和民商法執行標準不同,對運行的標準也不一致。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存著一定的共性,但是在實際運行中,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之間的差異會日益突出,從而對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造成很大的阻礙。從本質上來說,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實際上處于兩個不同的領域,兩者實際運用的過程中也分管兩個不同的事域,兩個事域難免產生重合和遺漏部分。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因缺乏足夠的溝通,導致出現問題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如此一來,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更是進展艱難[4]25-26。
三、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融合中存在的障礙
(一)進一步加強對個人信用制度的完善個人是經濟交易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個人是市場交易行為的主要執行者,在社會發展中承擔著重要作用,直接對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健康態有著重要影響。在實際的工作中,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較為容易受到影響的就是個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在信息社會的今天,個人隱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因個人信息體系存在漏洞而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會造成不可估計的損失,對個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難以消除的安全隱患。一旦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會對社會穩定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因此,應進一步加強對個人信息制度的完善,確保個人信息體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實際工作中,如果信息侵害現象頻繁發生,就需要采取法律手段進行解決,嚴懲相關違法人員,遏制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同樣的,在個人信息的溝通上,對溝通方式和溝通時間的選擇一定要與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說明,達成共識,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現代社會信息就是個人的有效價值權益,一旦遭到破壞將帶來不可估計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安全的威脅。因此,相關法律法規必須保證當事人個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構建完善的個人信息收集機制,保證個人信息收集無后顧之憂。
(二)在融合過程中不斷強化政府的職能政府對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有著較強的推進作用。政府引導對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很重要的作用,政府的政策和宣傳有利于個人信用體系的科學發展,對民商法的推進起著促進作用,因此,應當更重視政府對于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的推進作用,政府要充分發揮其職能,明確自身的義務和責任,堅持科學發展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辦事理念,尋求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之間的共性,重視二者之間的差異,積極引導和解決,為二者現實融合掃清障礙。不僅如此,政府部門還應建立起相應的獎懲機制,對于守信的行為進行鼓勵和獎勵,對于失信行為進行相應的懲罰,引導信用體系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這套獎懲機制還應做到公開、透明,不僅是對獎懲行為的公開,還需要對于獎勵標準,評判制度、評判人員、懲罰標準、懲罰時效和懲罰力度進行公開透明,保證獎懲機制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讓個人信用體系在一個穩定的、良性的環境中運行。另外,還應加強對于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進程。政府人員要加強對于民商法的分析,把握民商法的特征和運行原則,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運用原則上有較大差異,這一點極大地阻礙了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進程。最后,相關部門還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引入有效措施和手段,以彌補中國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運行上經驗不足的問題。
四、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融合的建議
在人類發展歷史中,信用的發展對商品交易和社會秩序的維持起著重要作用。直至今天,信用同樣在人們的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并隨著經濟的發展承擔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信用在經濟活動中扮演交易成果的橋梁角色,唯有交易雙方都遵守交易規則,交易才能順利進行,這是交易的原則也是交易的前提條件。隨著法律環境的不斷完善和法治社會的建健全,在人民生活發展和經濟活動中,逐漸構建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構建健全、合理、科學的個人信用機制對社會的發展有著積極引導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化發展。
(一)提升公民的個人信用意識目前來說,中國公民的個人信用意識并不夠深入,個人信用觀念還沒有普及。因此,大多數民眾缺乏對個人信用的基本認識。對此,政府部門可以加大對個人信用體系的宣傳,普及公民個人信用觀念,提升民眾個人信用的意識。具體實行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可派發宣傳手冊,定期開展宣傳講座,在社區、街道、鄉鎮等地定期進行宣傳活動。還可利用互聯網平臺信息傳播的時效性和便捷性,對公民的個人信用相關政策和內容進行普及,在人群較為密集的地方,如大型商場、超市、銀行等與各類支付平臺進行合作,推進個人信用意識。此外,個人信用體系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其監督機制和監督標準,確保個人信用體系的公平化,督促人們信用意識的提升同時推行相應的懲罰機制。保證公民個人信用意識的提升[5]30-31。
(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制度個人信用體系的公正性和科學性需要健全的制度為基礎進行保障,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也需要健全的制度為基礎。在經濟生活中,民眾的個人信用對經濟交易的進行和結果有著直接的影響,唯有良好的個人信用才能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對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有利于信用體系的良性循環。
(三)政府對于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的推進政府對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有著較強的推進作用。政府的引導作用對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有著重要的引導作用,政府的政策和宣傳有利于個人信用體系的科學發展,對民商法的推進起著促進作用,因此,應當更重視政府對于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的推進作用,政府要充分發揮其職能,明確自身的義務和責任,堅持科學發展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辦事理念,尋求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之間的共性,重視二者之間的差異,積極引導和解決,為二者現實融合掃清障礙。
結語
目前,政府主導的以信用體系為基本政策的領域改革正如火如荼地進行,尤其是針對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也處于積極的推進過程中,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既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又是時展和中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因此,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有著重要意義。在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融合的過程中,尚存在著許多有待完善的問題,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為二者現實融合做出努力。政府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增強人們的信用理念,將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作為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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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恒亮 單位:山西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