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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逃費的方式
(一)瞞報職工人數
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金額與本企業職工人數密切相關,因此企業通常通過減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方式來減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具體方式主要有多雇傭臨時工、農民工或者通過勞務派遣方式雇傭工人,不與職工簽訂正式用工合同,以此來減少養老保險費。
(二)少報繳費工資基數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應以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企業的工資總額是企業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許多企業在辦理參保手續的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減少申報工資總額,降低繳費基數,減少繳費數額。例如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獎金等。許多企業為了減少繳費數量,只以基本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來繳納養老保險金。另外也有許多企業人為改變工資結構,增加各種福利,而減少工資收入,以此來減少應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三)故意不繳或遲繳社會養老保險費
一些企業總是以各種理由遲繳或不繳,想方設法拖延繳費時間,對社保人員避而不見,既有企業由于效益不好,資金困難不繳或遲繳的情況,也有很多企業經營效益很好卻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繳納的情況。
二、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原因分析
(一)企業方面的原因
主要表現為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這導致部分企業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孫祁祥認為由于一些效益差的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導致養老保險繳費減少,為了保證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國家不得不提高繳費率,使經營效益好的企業也開始逃費。
(二)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
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負擔,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8%,因此在養老保險的逃費中也有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劉華認為養老保險逃費職工方面的原因有個人短視、養老保險期望回報較低、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許多年輕職工對養老保險缺乏意識,對養老問題考慮甚少,因為當前的需要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現在拿在手里的更實在,另外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較長,目前繳費與待遇關系不太明確,職工很難預測自己未來的收入,因此積極性較低。陳偉誠認為目前我國就業市場競爭激烈,職工個人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職工往往因為擔心失業或受到威脅而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楊立雄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職工只需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這就使許多職工認為只要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了,不需多繳,多繳就等于多吃虧,于是便產生了個人逃費動機。
(2)征繳主體不確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征繳主體沒有統一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國務院授權各省級單位自行在地方稅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進行選擇。截止2009年有18個省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擔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任務,其他的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主體不確定,反復變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都想獲得征收權,爭取部門利益最大化,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3)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目前我國企業繳費率明顯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過高的繳費水平增加了企業負擔,阻礙了經濟發展,增加了企業的逃費動機。
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運行,損害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長久下去將會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可信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很多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解決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歸納為制度措施、法律措施、監管措施和其他措施。
(一)制度措施許多專家學者研究發現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導致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要解決逃費現象,必須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一些改革。
1.修改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陳偉誠認為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應該調整相關條款解決“15年”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可以延長領取基礎退休金資格的繳費年限,二是可以增加長期繳費的激勵機制。楊立雄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滿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使許多職工繳滿十五年就不再繳納,因此應加強職工繳費與待遇之間的聯系,進一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限要求。
2.政府承擔部分歷史債務由于我國建國后實行特殊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改革后形成大量的隱性負債即轉軌成本,這部分債務本應由政府承擔,但政府在設計社會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時并未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債務,而是將這部分債務轉嫁給了企業,加重了企業負擔,加重企業逃費現象。彭宅文認為強化征繳激勵首先需要政府承擔養老保險轉軌成本,降低養老保險收繳壓力。“代際轉移支付”的轉軌成本使一些歷史債務較重,且經濟狀況較差的地區養老保險收不抵支,與其被動的通過養老保險轉移支付制度來緩解壓力,不如政府主動積極的承擔轉軌成本。李娟(認為政府應承擔歷史債務,多渠道籌措資金,適當降低養老保險費率。轉軌債務是歷史舊賬,政府必須責無旁貸的承擔責任,而不能將這筆債務強加于企業。政府可以通過變賣國有資產,發型養老保險福利彩票等方式充實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汲取智利等國家的成功經驗,發行特種債券等。
3.適度降低社會養老保險費率陳磊認為在養老保險繳費率較低的國家征繳率通常是很高的,我國目前的繳費率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較高的繳費率一方面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使企業在全球化競爭中喪失主動權;另一方面給收入較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社會保障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繳費率,就會提高養老保險的征繳率,減少逃費現象發生。
(二)法律措施
2011年7月1日我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的空白,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國社會保險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國家需要從法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以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逃費現象。
1.國家應加緊依據社會保險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董恩剛認為我國雖然已經實施了社會保險法,但是社會保險法內容涉及整個社會保險領域,內容比較寬泛,因此我國應制定涉及社會保險的各項實施細則,以便征繳機關、企業和個人能夠更好的理解和實施。
2.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我國社會保險的征繳實行的是有地方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頭征收的制度,在實施中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會影響制度整合,導致記賬不清等問題,而且還不利于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精細化管理和長遠發展。因此我國應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征收主體。劉軍強通過對1999年到2008年各省級單位征繳制度的變遷,構建了一個歷時十年的面板數據庫,最后發現由稅務部門進行征收更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增長。
(三)監管措施
1.加大稽核力度養老保險稽核審查工作做得好,可以從源頭上來預防和防止逃費行為。劉華認為加大稽核力度首先要健全相應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其次要加強行政強制力,國家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力,稽核部門可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另外還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內部審核,主要包括企業是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是否正確,企業是否將個人養老保險金挪作他用。
2.政府部門實行聯動要解決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必須各個政府部門實行聯動,對一些逃費企業在貸款、征地審批、購車建房等方面予以限制,以促使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要劃清故意欠繳和無力繳納的界限監管部門對于逃費的企業要進行合理的劃分,將養老保險逃費企業劃分為有能力繳納和沒有能力繳納的企業,對于有能力繳納而又逃費的要予以懲治,該收的收,該罰的罰,絕不姑息;對于有些確實因資金緊張無力繳費的企業要履行正常的緩交手續,給予一定的時間寬限。
(四)其他措施
1.加強宣傳和充分發揮輿論媒介作用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宣傳,加強引導,使企業和職工更好的了解養老保險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董恩剛認為要加強社會保險法規的宣傳培訓,利用普法教育、疑難解答、政策法規等形式普及教育讓更多公民能夠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也要引導職工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認識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廣大輿論媒介也要加強對養老保險繳費的監督,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進行曝光施加外部壓力。
2.完善資本市場拓寬養老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陳偉誠認為我國養老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相對較少,收益較低,當前政府應積極培育高質量的機構投資者對企業的滲透,不斷擴大資本市場規模,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減少市場的非系統性風險,為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投資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四、結論及進一步研究方向對于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現象,目前學術界提出的解決對策基本都是一些宏觀方面的對策,這些對策一般都是針對所有逃費企業,很少有學者從微觀方面出發即從各個企業自身的狀況,區分不同的企業來解決我國的社會保險逃費現象,雖然有些學者也提出了針對一些確實困難的企業比如一些負擔重的國有企業可以采用緩交方式或者國家進行補助,但是沒有提出如何區分一個企業是否財務困難,是否有能力繳納。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對逃費企業的現金流、息稅前利潤等指標進行分析,區分企業繳納保險費的能力,對逃費企業進行分類管理,采取不同的措施,這樣可以更好的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的問題。
作者:杜克猛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