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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決遏制違法違規占地行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必然選擇。我縣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緊缺,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作為“全國重點商品糧生產基地縣、全國優質小麥生產基地縣”,保護耕地任務艱巨。當前我縣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時期,隨著國家土地政策執行越來越嚴,保紅線、保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強土地管理事關全局,事關長遠,意義重大,責任重大。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本著對人民、對子孫、對自己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土地管理,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確保實現“保紅線、保發展”目標。
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鄉鎮、辦事處及國土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標語、專欄、發放明白紙、廣播等多種形式教育廣大干部群眾認清縣情,自覺樹立珍惜土地、保護耕地的意識,進一步增強依法管地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自覺性,把土地管理法律規定變為全縣廣大干部群眾的自覺行動,營造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圍。
規范運作,合理利用
保護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既是遏止耕地減少,確保糧食安全的需要,也是優化土地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對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要優先保障擴大內需、民生工程項目,并向工業園區傾斜,確保有限的指標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各鄉鎮、辦事處和各有關單位要把握機遇,積極做好大項目的包裝,爭取上級用地指標。同時進一步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大力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積極引導新上項目優先使用閑置和存量土地,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和多層廠房,嚴把投資強度關和土地產出關,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積率。
國土局要切實加強規劃和計劃管理,以基本農田保護為核心,認真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實施管理工作,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用地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項目單位向發改、工信、農牧、林業、水務等部門申報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前,應主動與國土資源局銜接。對重點建設項目,縣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先期介入、預審協調、快速辦理”的原則,及早落實規劃調整、土地征轉、土地供應等事項,確保項目順利落地,全力保障經濟發展。
嚴格執行現行供地政策規定??h政府成立土地儲備中心,實行一個口子進,一個口子出,堅持土地一級市場由政府壟斷的原則,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嚴格執行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的監督管理,堅持依法操作,陽光行政,嚴禁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和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建全機制,落實責任
國土局作為土地綜合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守土有責,嚴格依法管理土地,加大土地巡查、監察力度,劃分區域、細化分工,建立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對違法占地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及時處理,堅決遏止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同時,各鄉鎮、辦事處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轄區土地管理,對本轄區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并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局對亂占耕地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違法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于新民居建設的有關政策,確保新民居建設依法、合規,堅決防止以新民居建設為名變相買賣宅基地的行為,一經查出,嚴肅處理。嚴禁未經批準,私自在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及其它建筑物,所有農村住宅建設必須嚴格審批,避免形成“空心村”;嚴禁企業未批先建,原則上新上項目,一律入園區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土地執法長效機制的通知》,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進一步完善土地監管責任制度,強化督導、考評和責任追究,確保土地違法案件發現及時、移交迅速、查處有力。公安局、法院要依法履行相應的土地監管職責,按程序及時受理移送、申請處理的違法占地案件;監察局、檢察院要對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執法過程中出現的不作為、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廣播電視臺要配合國土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土地法律、法規宣傳,通過正面典型報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在全社會營造依法依規管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氛圍。
縣監察局、國土資源局要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的,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應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縣監察局對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