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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鎮直有關部門:
為使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在我鎮順利實施,確保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4]64號以及《省天然林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工程建設實行政首長負責制,現就做好當前森林防火及資源管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鎮成立以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劉松林任組長,鎮黨委委員、副鎮長為副組長,鎮黨政辦、派出所、信訪辦、財政所、農業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的森林防火及資源管護領導小組。
各村也要成立村主任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落實責任,進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及資源管護工作,層層簽訂森林防火及資源管護工作責任書;要督促各合作社加強群眾的組織領導,落實全民防火及資源管護責任,全力以赴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及森林資源管護工作。
林政資源管理
1、嚴格執行采伐限額管理,制止亂砍濫伐林木;
2、嚴禁毀林開墾、非法占用林地;
3、制止亂捕濫獵和出售、收購、運輸、加工、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4、加強森林病蟲害監測,覆蓋率達到85%以上,防治率達90%以上,成災率控制在4%以下。
森林防火
1、建立健全各項森林防火制度措施,進行森林防火宣傳,組織護林防火人員開展巡山護林,制止違章用火,監督生產用火,重點防火季節加強檢查和督促,確保萬無一失;
2、各村社杜絕森林火災,減少森林火災;
3、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村責任人必須及時組織廣大黨員干部和群眾撲救,村五職干部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同時上報鎮農業服務中心;
4、森林火災損失率必須控制在0.1%以下。
處罰責任
1、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立即向鎮政府上報,組織人員予以撲救,切實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沒有及時上報或未組織人員撲救,需要并出動鎮干部撲救的,扣年終目標分1—3分/次,村書記、主任在發生森林火災時手機打不通的和通知后未及時趕赴現場組織人員撲救的,扣年終目標分1—2分/次,逗硬考核。對舉報放火行為人員的有功者給予獎勵。凡發生森林火災的村,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開展火案的查處工作,發生一起,要查處一起,并依法嚴懲肇事者,必須做到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放過,整改不到位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使森林防火責任落到實處。
2、凡因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致使發生森林火災、亂砍濫伐林木、超限額采伐、非法占用林地、毀林開荒和亂捕濫獵等毀林案件的;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不落實,凡發現因蟲情發生嚴重而防治不力的,都將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并扣減當年年終目標考核分2--5分。對濫伐林木行為,村監管不力或不舉報的,被鎮、縣相關人員查獲,扣村目標分5分/次,連續被鎮、縣查處三次及以上的,村主要責任領導做息職處理,仍不思悔改的,將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