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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社會體系建設,積極推進參與社會工作,更好地調動社會力量打造品質生活,根據區《關于探索推進社會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現就扶持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社會組織在推進社會工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社會組織是指非政府、非盈利的民間自治組織,包括公益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近年來,隨著社會建設步伐的加快,社會組織不斷壯大發展,成為政府和市場之外社會治理的“第三部門”,承擔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同企業和其他單位團體一樣,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我區推進社會工作體系建設,旨在運用社會民間組織柔性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務的特征,更好地利用社會資源為社會建設服務,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經過探索實踐,深切體會到社會組織特別是公益性民間組織,秉承為社會大眾特別是弱勢群體利益服務的宗旨,為政府承接了部分轉移出來的公共服務職能,是推進社會工作社會化的重要力量,是吸納社會人才的主要載體,對于促進社區服務業發展、創造社會就業崗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在推進社會工作體系建設中,重視培育扶持社會組織建設,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工作顯得尤為必要而緊迫。
二、規范扶持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工作范圍
按照“政府引導、分類扶持、合理配置、全面覆蓋”的思路,凡依法注冊登記,具備社會工作資格,在政府職能部門或相關機構管理監督下,直接從事社區服務、社會福利、權益保障、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心理咨詢等的行業協會學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均列為扶持范圍。
主要服務范圍是我區社會工作體系建設明確的十大服務發展領域,即社會救助、就業保障、青少年服務、婦女兒童服務、老年人服務、殘疾人服務、社區矯正、戒毒服務、綜治管理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
三、明確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工作的扶持方式
依據國家、省、市關于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的有關要求,在提供政策性支持前提下,對有償服務類項目和內容采取契約化或項目化購買服務方式。主要包括:
(一)授權委托:類似公辦民營。指對政府擁有所有權的公共服務設施需要轉移出去的,或對有市場需求且需政府調控配置的社會服務項目,通過項目招標方式,授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民間社會機構經營管理。
(二)直接資助:指對民間興辦的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給予資助,把購買服務的費用轉移支付到資助項目上,以實現公共產品的產出。資助形式分經費資助和實物資助。
(三)“訂單”轉接:指對專業性較強的、單一的、事務性的服務項目,通過簽訂有償服務協議,將服務項目轉交由具有專業技術和人力資源優勢的社會民間組織來生產和提供。
(四)差額補貼:指對政府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眾受益者,在得到社會民間組織提供服務時,按照一定標準的事實支出或勞務付出,由政府承擔差額不足部分費用作為補貼,以實現間接購買服務目的。
四、建立完善扶持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理順社會組織管理關系。按照政事、政社分開的原則,理順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關系,逐步從“養機構、養人、辦事”向對符合條件的社會民間組織購買服務轉變。加強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對社會民間組織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強化區社會工作協會的功能,充分發揮協會行業管理服務作用,行使對從事社工十大服務領域中的社會組織的牽頭協調和服務項目的配置管理。
(二)整合培育社會組織平臺。把社會組織的壯大發展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扶持和引導,打造適合社會民間組織發展的“孵化基地”或“社會組織樓宇”,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性組織進駐,積極為社會民間組織提供工作場所和發展空間。
(三)設立扶持發展專項資金。推動建立健全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主要形式的經費保障機制,把購買服務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同時整合條線保障資金,合理調劑經費安排,規范資金使用途徑,把財政列支經費和社會籌資集中歸口,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四)建立相應監管評估機制。社會組織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要依法加強經常性管理和監督工作,規范監管程序和方式。對承接社工服務的社會民間組織,要嚴格資質評審、項目考察和招投標,加強項目實施情況考核、跟蹤、監督和資金使用管理。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民間組織,要優化工作流程,量化服務評估標準,在有效監督管理下開展社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