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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效控制運輸建筑物料、建筑垃圾過程中對城市道路和環境的污染,確保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鞏固創衛成果,現就加強建筑物料和建筑垃圾運輸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建筑物料,是指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裝飾裝修房屋、城市綠化等過程中使用的砂石、水泥、土方、混凝土、涂料等散體物料。本通告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城市綠化,河道、市政設施清淤、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二、本通告所指的運輸車輛主要包括:城區范圍內從事建筑物料、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商砼企業運輸車輛;經營性貨場、堆場等散裝物料運輸車輛;途經城區的運輸建筑物料、礦石、煤炭(渣)等的車輛。
三、從事建筑物料、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實行密閉運輸。要求車箱板必須牢固密閉,無破損變形;運輸時必須采用蓬布苫蓋等密閉措施,嚴禁運輸途中撒漏、飄散和揚塵污染;商砼企業運輸車輛必須車容整潔,并采取必要的防漏措施。
四、從即日起,市區內運輸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實行限路線、限時間、限車速、限載重的“四限”管理。
(一)建國路、大眾街、共和路、花園南街、花園北街、南小街、北小街、翠南路、東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東關大街、長江路、黃河路、同仁路、西關大街、五四大街、冷湖路、昆侖大道(共和路口至同仁路口)、七一路(報社路口至建國路路口)等道路禁止核定載重量4.5噸以上(含4.5噸)的運輸車輛通行。
(二)運輸建筑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車輛在上述道路通行時間為凌晨0:00至7:00。
特殊情況需用4.5噸以上車輛以及規定時間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運輸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須到轄區交警部門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
(三)團結橋以西、柴達木路(湟水路)以東、祁連路(互助路)以南、南山路(南川東路、南川西路、香格里拉大道)以北范圍內運輸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0公里/小時;其他區域不得超過60公里/小時。同時,上述區域內禁止運輸車輛鳴號。
(四)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裝載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五、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以及車輛臨時通行證、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并做到車容整潔,禮讓三先,文明行駛。
六、加強對城區建設工地的管理。城區內所有建筑(拆遷)工地一律圍檔施工,并保持圍檔整潔。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須硬化和設置沖洗裝置,運輸車輛必須經清洗后方可出場。車輛夾帶泥土上路行駛污染路面的,視為遺撒建筑垃圾。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須采取有效的“降塵”、“降噪”措施,嚴防揚塵污染和噪音擾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與所在地區的城管、建設、環保等部門簽訂環境衛生、控制揚塵和噪音污染的責任書。
七、實行工程證件辦理部門間相互備案制度。從即日起,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建筑工地車輛臨時通行證”、“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時,須在建設、房產、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門同時備案。未取得其他“三證”的,不予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必須按相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禁止隨意傾倒建筑垃圾。
八、所有工程建設、施工以及從事建筑物料、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本通告。對違反通告規定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將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額度予以處罰。
九、各級城管、建設、房產、交警、環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專項治理力度,加強對建設工地的管理,強化建筑物料、建筑垃圾運輸環節的監督檢查,密切配合,聯合執法,保證運輸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秩序良好,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十、廣大市民群眾應積極參與專項整治工作,充分發揮群策群治的力量,共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國家衛生城市”形象,不斷推動“創模”和“創城”活動的深入開展。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