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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548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發〈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發改價檢〔〕725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房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預售價格和信息公示制度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新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需提交的預售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預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數,每套房屋的預售價格和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用設施和公共部位的具體范圍,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與車庫的范圍和歸屬及分配處置方案,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開發商保留房源的范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和業主臨時公約等內容。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人在申請預售許可時,應制作《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示牌樣表》和根據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填寫的《商品房預(銷)售價目表樣表》。凡不按上述規定內容提交預售方案和按要求附送表格的,一律按預售許可申請材料不齊處理。
(一)本通知下發后新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商品房銷售方要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10日內一次性對外公開全部預售商品房,同時在該項目預售場所顯著位置根據備案樣表制作懸掛經備案的《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示牌》、《商品房預(銷)售價目表》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述公示信息應懸掛至全部商品房銷售完畢時止。審定后的預售方案如需變動預售商品房價格等主要內容的,應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備案后,方可修改上述公示信息的相關內容,并向社會公示。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商品房銷售方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20日內,在其預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一次性將尚未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全部予以公示(按照本通知附件制作相應牌表)。
二、加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管理
(一)本通知下發后,新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除原有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的約定內容:
1.有關對預售商品房是否預告登記的約定。
2.除法定歸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計入建筑面積分攤的共有共用部位外,合同雙方就未計入建筑面積分攤的其它設施、設備和場所的歸屬和使用進行約定。
3.該合同涉及到的小區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位置、歸屬、使用和處置方式等方面的約定。
新申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缺少上述約定內容的,暫停辦理該合同的備案和房屋登記手續。
(二)加強已備案商品房合同的解除和變更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后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并登記備案的,經雙方協商一致確需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其他主要內容的,雙方應當向房產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解除或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書面協議并說明理由,經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注銷原合同的備案手續。已注銷合同備案手續的房源應在注銷備案之日起3日內對外公開銷售或重新登記備案。
三、強化預售市場監管
(一)建立商品房預售價格、預售許可、合同備案、房屋登記聯動管理機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未按本通知規定,在預(現)售場所公布商品房預售信息并明碼標價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活動。拒不改正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市房產主管部門暫停辦理該項目的合同備案和房屋登記手續。
(二)創新市場監管機制,建立監督檢查責任制和銷售現場動態巡查制度。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銷售市場的日常監管職責;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商品房的(預)銷售價格實施監管。市房管、價格、土地、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探索建立我市商品房市場監管新機制。
近期將由市房產主管部門牽頭,市價格、土地、建設、規劃等部門抽調有關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全市所有的在建商品房項目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和整頓,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實施逐一排查,準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房數量等情況,并對外公布清查結果;對尚未按規定時間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
(三)加大對違法違規預銷售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商品房銷售方一律不得進行任何預售或變相預售行為,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從快從重予以處罰。
從嚴掌握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的工程形象進度標準和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商品房預售項目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房產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實施重點核查,對拒不配合執法檢查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捂盤惜售、囤房、哄抬房價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限期整改,并暫停商品房網上簽約。情節嚴重的,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并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
(四)加強對房地產銷售和房地產經紀行為的監管。商品房項目實行銷售的,方必須是在房產主管部門已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銷售時應當將有關的營業執照、備案證書、委托方的授權書或委托合同及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與審定的公示信息一并在預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公示。銷售時,屬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的,應在現場公示,并事先向當事人說明,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商品房銷售方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企業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不得采取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五)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加強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信息制度,及時準確的將有關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結果等情況向社會公開。房產主管部門要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情況等信息,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
(六)加強房地產信用管理,構建和諧誠信公平競爭的房地產經營新秩序。充分發揮房地產信用檔案的作用,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的功能和覆蓋面,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納入到房地產信用體系中,信用檔案應當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中出現的違法違規銷售、建筑質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或不符合條件交付、虛假宣傳、欺詐和侵害消費者、信息公開不及時不準確等行為,一經查實,記入該企業不良行為檔案,在房產主管部門網站上予以曝光,并適時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