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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以及省、市一系列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點,強化監管
(一)強化養殖投入品監管。各級畜牧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的監管,明確飼料、獸藥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強化督促檢查,重點檢查生產原料及飼料、獸藥進貨來源,各項記錄臺賬是否齊全規范,并定期不定期進行抽樣檢測,確保不生產、不經營、不銷售“瘦肉精”等違禁品及含有違禁品的飼料、獸藥。一旦發現,要及時控制,追蹤來源,召回產品,并立即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二)強化養殖過程監管。要以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和鄉鎮農業服務中心為依托,對轄區內的養殖場戶實行包場、包戶責任制,與監管人員簽訂目標責任書,做到責任到人,監管到戶。要及時向養殖場、戶發放質量安全告知書,與養殖場戶簽訂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承諾書,做到不漏場、不漏戶。要以生豬養殖場、戶育肥豬和槽內飼料為監控重點,增加抽檢密度,加大監管力度。同時,要加大對養殖場、戶人員的培訓力度,指導合理用藥、科學用料,建立養殖檔案,實現安全生產,保證畜產品養殖環節的安全。
(三)強化收購販運監管。畜牧、工商部門要協調配合,共享畜牧獸醫行業經紀人登記備案信息,加強經紀活動監管,規范經紀行為,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參與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紀人要依法嚴查。各縣(市、區)畜牧部門要與轄區內的畜牧獸醫行業經紀人簽訂不經營、不銷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及不收購、不販運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畜產品的承諾書。發現經紀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工商部門和公安部門處理。
(四)強化產地檢疫監管。畜牧部門對養殖場、戶出欄生豬(牛、羊)要嚴格按照《市豬牛羊產地檢疫操作規范》的要求,落實產地檢疫與“瘦肉精”檢測同步制度。養殖場、戶在申報檢疫時,必須出具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種違禁藥品的自檢或委托檢驗陰性報告單。檢疫申請受理后,檢疫人員要按出欄生豬(牛、羊)的2%(少于50頭的,抽檢1頭)進行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違禁藥品檢測。經檢疫和“瘦肉精”檢測合格的,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分片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檢疫員方可出具動物產地檢疫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瘦肉精”檢測為疑似陽性的,檢疫員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豬(牛、羊),并報告當地畜牧部門,送樣到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確認為“瘦肉精”陽性的,按《省畜牧局關于印發全省“瘦肉精”檢測呈陽性生豬(牛、羊)應急處置工作程序規范(暫行)的通知》(牧〔〕4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強化屠宰環節監管。畜牧部門要向定點屠宰企業派駐具有檢疫資格的正式在編檢疫員。派駐檢疫員要對進場生豬查驗登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耳標,指導屠宰企業建立購銷臺賬和“瘦肉精”自檢工作。同時,檢疫員要對每批次屠宰生豬進行監督抽檢,抽檢比例按每批次屠宰生豬數量的2%進行,同批次最少抽檢2頭。抽檢合格的由駐場檢疫員出具“瘦肉精”檢測報告,并登記存檔備查。“瘦肉精”檢測為疑似陽性的,動檢人員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豬,并報告當地畜牧部門,送樣到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確認為陽性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商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的管理,嚴格審核程序,依法取締不具備資質和防疫條件的屠宰企業。要督促生豬屠宰企業履行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并與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督促企業開展“瘦肉精”自檢工作,并做好活豬進廠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及肉品出廠時間、品種、數量、流向等信息的登記,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督促屠宰企業配合駐場檢疫員開展生豬“瘦肉精”抽檢和檢疫,做好問題豬的控制及無害化處理工作,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加工銷售病死生豬等違法行為。
(六)強化藥品流通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在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要健全藥品購銷管理機制,藥品批發企業必須從合法藥品生產企業和有資質的藥品批發企業購進,銷售“瘦肉精”類藥品要核實對方資質,并建立核實情況登記表;藥品零售企業要按照處方藥憑處方銷售的規定,銷售數量不得超過處方量,建立“瘦肉精”類藥品購進銷售登記臺賬,并與處方一同歸檔保存。要完善藥品監督檢查機制和藥品稽查協查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瘦肉精”類藥品的行為,按照《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七)強化肉產品市場監管。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豬肉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無檢驗檢疫證明、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豬肉一律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加大對肉類產品流通環節的執法力度,加強市場巡查檢查,定期開展豬肉市場執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城鄉生鮮豬肉銷售攤點,以及集貿市場、農貿市場和量販超市。積極引導市場開辦者、肉品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監督肉品經營者全面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記錄、質量把關、質量承諾、不合格肉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
(八)強化肉產品加工監管。質檢部門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加強對肉制品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的原輔料采購驗證及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過程控制記錄及產品出廠檢驗情況,以及企業定期自查情況等。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瘦肉精”風險監測的相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肉制品的監督抽查,及時發現和清除“瘦肉精”帶來的安全隱患,確保肉制品質量安全。
(九)強化餐飲行業監管。衛生部門要按照《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和《省食品索證管理辦法》,監督餐飲企業或攤點建立健全肉品購進臺賬和索證索票制度,引導經營者自覺抵制私屠亂宰肉品流入餐飲消費環節。要加強餐飲企業或攤點的監督檢查,重點查驗肉品衛生質量狀況和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及標識,臺賬登記內容是否規范齊全準確;是否索取檢疫合格證、廠家生產許可證和檢驗報告單、有效購物憑證等。對來源不明、無檢疫合格證明或生產許可證的肉品,要立即封存;對不符合衛生要求和衛生標準的肉品,要予以銷毀;對含有“瘦肉精”的肉品,要查清來源,及時通報和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十)強化違法案件查處。公安機關要把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違禁物品作為立案查處的重點,開展針對性的打擊行動。重點對農村、城鄉接合部、縣域接合部等重點區域,企業外租的廠房、車間、倉庫以及城鎮臨時建筑、出租民房等重點部位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及時發現、徹底清剿違法制造存儲“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黑窩點”,堅決搗毀地下銷售渠道。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處。
二、健全體系,增強能力
(一)完善市級機構建設。設立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完善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提高科學決策、快速反應、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我市畜牧獸醫規范管理,完善市級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加大對畜牧獸醫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推進我市畜牧獸醫工作健康發展。同時,進一步完善畜產品質量監測檢驗能力建設,提高質量監測檢驗水平。市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將“瘦肉精”監督抽查監測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完善縣級機構建設。各縣(市、區)要建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在農業(林業、林業水利)局加掛畜牧局牌子(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同時,完善縣級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畜產品質量監測機構建設,加大對畜牧獸醫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區)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將“瘦肉精”監督抽查、監測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加快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建設,全面實施電子出證工作。電子出證人員必須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正式在編人員。
三、加強宣傳,落實責任
(一)加強宣傳教育。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宣傳我市食品安全監管的態度和舉措,宣傳我市畜產品質量監管好的態勢、趨勢和氣勢,全面、正確、客觀地宣傳我市的好做法、好經驗、好企業、好產品,引導群眾安全消費、理性消費,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要按照“六個一”(一條標語,一部舉報電話,一個警示欄,一份承諾書,一名質量監督員,一個季度宣講會)的要求,廣泛宣講嚴禁使用“瘦肉精”的相關法律、法規,宣傳使用“瘦肉精”的危害性,切實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引導養殖場戶樹立健康養殖、守法經營意識,積極營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圍。
(二)落實監管責任。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經營單位第一責任人,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管任務,增強責任意識。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溝通協作,密切合作,形成監管合力,確保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