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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氫氣球是易燃易爆危險品,升空氣球的不安全施放將會嚴重影響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我縣施放氫氣球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航空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及《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縣施放氫氣球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縣范圍內從事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取得由省氣象局核發的《施放氣球資質證》和《施放氣球資格證》。
二、儲運氫氣和充灌、回收氣球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三、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必須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必須提前3天,由施放氣球單位向縣氣象局提出書面申請,審核核準后方可施放。
四、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和《施放氣球資格證》的個人施放氣球。
五、在施放氣球過程中,如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放活動,及時向縣氣象局和縣政府報告,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凡在本縣范圍內從事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氣象局要按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一)涂改、仿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和《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
(二)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和《施放氣球資格證》,或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及個人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三)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和《施放氣球資格證》的單位和施放氣球;
(四)未經縣氣象局審批擅自施放氣球;
(五)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
(六)未按照安全要求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七)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放、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各鄉(鎮)、街道辦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施放氣球管理工作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實,安監、住建、工商、氣象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加大對施放氣球活動的巡查力度,及時消除施放氣球活動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