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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做大做強擔保機構。堅持政府引導扶持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業務創新與防范風險相結合、依法經營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提升信用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籌措擔保資金,多元化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積極發展政策性擔保、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性擔保等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或區域性再擔保機構。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市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體、互助性擔保機構為補充、再擔保機構增信分險、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構建機構獨立、功能完善、運作規范、品種多樣,充分發揮擔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風險的擔保機構,并努力做大做強。到2012年底,全市建成融資性擔保機構60家,其中注冊資本3億元以上的5家,億元以上的30家,積極組建再擔保公司;構建政策完善,服務全面,管理規范,監控有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的監管機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重點扶持注冊資本金1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鼓勵其做優做強。鼓勵和引導政策性擔保機構引進民間資本,優化股份結構,按照“政府控股、多元化投入、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模式運行,不斷提升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發揮其在全市擔保業的領軍作用。
二、加大財政稅收支持力度。從年起,凡在我市新組建或增資擴股,且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成立當年正常營業的擔保機構,經市、縣主管部門確認后由同級財政按其注冊資本金給予相應的開辦費補助;積極幫助擔保機構爭取國家、省專項資金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爭取國家工信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擔保收入3年營業稅的政策;擔保機構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企業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企業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
三、推進金融部門與擔保機構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金融部門加強與擔保機構的合作,綜合考察擔保機構注冊資金到位情況、資本實力與其擔保額度適應程度、信用資質、風險防范和控制水平等多種因素,對具備較高信用等級的擔保機構,擔保放大倍數可提高到5-10倍,對具備一定條件的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可適當為其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對由信用等級較高的擔保機構為有市場、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項目,金融機構在貸款指標上可給予適當傾斜,降低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給予利率下浮。金融機構要轉變經營理念,可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全面推行中小企業客戶經理制,簡化業務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擔保機構要加強資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時,金融機構要合理確定保證金比例,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可逐步減少或取消保證金,設定合理代償期,對擔保機構已全額代償的,要及時轉讓權益。建立金融、擔保定期信息溝通機制,深入分析研究合作難點問題,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合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增進銀保合作。
四、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依法對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進行抵押登記和出質登記。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擔保機構憑機構備案證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信用信息時,有關部門要提供便利。
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監督與管理。研究制定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規劃,明晰市場定位與發展方向。對擔保機構實行行政許可和備案管理,及時跟蹤指導。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擔保運作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堅持市場化運作,加強法人化管理。擔保機構的實收資本應按國家規定統一存入單獨設立的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抽逃資本金,確保擔保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健全和完善對被擔保企業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和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采取積極的反擔保措施。對單個項目或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嚴格按照財政部《擔保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等有關規定,認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真實反映財務狀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嚴格按照七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加大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規范與管理力度,查處假借“擔保”之名,實則抽逃資本金或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損害擔保業聲譽的非法行為,整頓和凈化中小企業擔保市場,促進其有序健康發展。
六、加快建立信用評價體系。抓緊研究制定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辦法和擔保機構信用資質認定辦法,支持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價,推進信用評價體系建設。采集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和信用信息,通過特定的分析,對企業信用作出評價,向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相關單位提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信息服務,逐步實現信息共享。建立擔保機構信用評級制度,積極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參加規范的第三方信用評級,并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納入企業征信數據系統,推動擔保機構發展成為信用記錄、信用評價、信用擔保相結合的社會化信用機構。積極開展爭創信用上等級、管理上水平活動,按照統一的程序、標準、標識對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綜合管理星級創建,評級結果錄入企業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作為政策扶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合作和監管部門監控擔保機構風險的依據。
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建立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和行業統計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擔保機構示范單位,引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和經營水平。支持市擔保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授權,市擔保協會要加強對擔保機構運行的監督管理,通過開展業務培訓、業務統計、融資咨詢、理論研究和對外交流,組織會員對較大貸款項目實行聯保、互保、再擔保等業務合作,協調會員與銀行間的相關事務,定期對擔保機構運行情況、擔保貸款履約情況進行通報。建立擔保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國家認定的專業資格培訓考試,統一頒發資格證書,作為擔保人員上崗執業的依據。積極探索建立專業信用擔保準入制度,促進擔保機構完善管理,規范運作,樹立擔保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推動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為確保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順利進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組長,金融辦、經信、人民銀行、銀監、財政、工商、司法、國土、房產、稅務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傳達貫徹國家、省、市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法規,安排部署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決議事項;監察調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建立完善擔保機構風險定期通報、重大事項通報和擔保信息統計制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要求,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由銀監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參與。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承擔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日常監管,加強擔保機構業務指導;金融辦要承擔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的審批和日常監管;工商部門要加強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登記管理的行為;人民銀行要會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加強擔保機構的資信評級工作,并作為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有關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和財政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