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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鞏固發展主要種植、養殖品種保險
在整體推進面上,保持水稻、三麥、棉花、玉米和油菜等5個主要種植業品種的承保面達80%以上,能繁母豬和奶牛2個主要養殖業品種努力做到“應保盡保”。在保障程度上,繼續推行低保費、低保額、有限責任的初始成本保險,主要種植品種的保險金額在每畝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四個檔次中,以縣(市、區)統一選擇一個檔次〔原則上在300元及以上,具體由各縣(市、區)根據財力和群眾意愿研究確定〕,費率為5%;能繁母豬的保險金額為每頭1000元,奶牛的保險金額為每頭4000元,能繁母豬和奶牛保險的費率均為6%。在保費補貼上,主要種植業品種保險,中央和省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為60%,縣(市、區)財政保費補貼比例不低于10%;能繁母豬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為50%,縣(市、區)財政保費補貼比例不低于30%,對能繁母豬年投保超過5萬頭(含5萬頭)的縣(市、區),省財政在原有補貼比例外再增加10個百分點的保費補貼;奶牛保險,省級財政補貼比例為50%,縣(市、區)財政補貼比例不低于10%。在時間要求上,7月底前要完成水稻、棉花、玉米、能繁母豬、奶牛保險保費的收繳及相關工作,11月底前,完成三麥、油菜的保費收繳及相關工作。
突出圍繞我市現代農業建設和“高效農業突破年”活動,大力發展蔬菜大棚(含棚內蔬菜)、規模豬場、規模禽場、桑蠶等高效農業保險。適時開展其他高效農業保險試點項目。在整體推進面上,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應努力達到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1.5%以上。在保費補貼上,包括高效農業在內的其他種植業、養殖業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為50%,縣(市、區)財政保費補貼比例不低于10%。各縣(市、區)及承保公司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扎實抓好。在時間要求上,9月底前要完成70%,11月底全部完成。年終市將對高效農業保險作為重要內容列入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考核。
要進一步做好農機保險工作,力爭達到“應保盡保”。在保費補貼上,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為40%,縣(市、區)財政補貼比例不低于10%。積極啟動漁船、漁民保險,漁船、漁民承保面達到30%以上,具體待省相關保險條款下達后實施。
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
(一)鞏固完善聯辦共保模式
繼續采取政府與保險公司“聯辦共保”的農業保險運行模式,政府與保險公司仍按6:4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農機保險統一采取承辦保險公司自營模式,即:由保險公司單獨承辦、自主經營,政府及有關部門除做好財政補貼、組織協調等相關工作外,不參與保險的具體運作和理賠。
(二)堅持全市統一的農業保險條款
農業保險條款、責任和費率全市統一,各地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主要種植業和主要養殖業保險嚴格按《年省農業保險條款(第一批)》(金融辦發〔〕8號)執行;蔬菜大棚(含棚內蔬菜)、規模豬場、規模禽場、桑蠶按《年省農業保險條款(第二批)》(金融辦發〔〕71號)、《市高效農業保險試點條款(試行)(年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業保險試點幾項工作的通知》(政辦發〔〕118號)執行。實行無賠款優待制度,對上年參保未發生賠款的農戶在本期給予相應險種自交保費部分10%比例下浮的優待。
(三)規范農業保險管理費的提取與使用
管理費仍按當年總保費(含財政補貼部分,下同)的15%提取,專項用于農業保險的宣傳、推動、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等相關工作費用支出,其中承保保險公司展業等管理費用為8%(其中0.5%由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用于市級農業保險政策宣傳、業務培訓、信息管理、專家咨詢等相關費用支出);縣(市、區)、鄉(鎮)、村行政組織推動費用為7%(其中大部分應用于鄉、村)。在提取的順序上,先將農業保險資金總額(含農民繳納的保費和各級財政補貼的保費)按4:6比例分別轉至承保保險公司和縣(市、區)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然后各按15%提取管理費,即承保保險公司為6%,縣(市、區)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9%。在此基礎上,由縣(市、區)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農業保險當年總保費的2%再劃撥給承保保險公司。農業保險資金和管理費必須按規定比例及時、如數劃撥,不得以任何借口遲轉或少轉。農業保險管理費用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滾存使用。農機保險管理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按農險辦〔〕1號文件執行。
(四)建立健全農業保險財務核算監督體系
各縣(市、區)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都要按要求全面建立農業保險財務會計核算賬目,專項核算農業保險保費的收取、補貼、劃撥、理賠資金支出、農業保險基金積余,管理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結余,農業保險政府巨災風險金的提取、使用和積余等情況。并定期與財政部門、承保保險公司核對相關賬戶余額,確保資金安全完整。各縣(市、區)要指導鄉鎮農經部門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基礎管理分戶臺賬,實行信息化管理,確保承保、查勘、理賠到戶。
市及各縣(市、區)承保保險公司要對農業保險保費、管理費用和農業保險基金實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和管理,專款專用,不可與其他保險資金混用。縣(市、區)承保保險公司實行報賬制的,也要在報賬時復印有關票據和文件,建立專門賬目,進行單獨核算和管理。市及縣(市、區)承保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資金賬戶余額要定期進行核對。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要求專賬核算和管理農業保險保費、基金、政府巨災風險金等,實行滾動積累、封閉運行、定向使用、專款專用,并及時與本級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對有關賬目。農業保險專項資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繼續納入農業保險資金使用,確保有償增值。
(五)大力推進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災農戶理賠款
為加強對農業保險賠款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提高理賠效率,各縣(市、區)應充分利用糧食直補“一折通”發放平臺,切實做好有關基礎工作,大力推進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災農戶賠款,確保保險理賠及時到戶。已使用的要規范流程,減少農業保險理賠資金中間層次滯留時間。同時,各地可充分利用農民負擔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等農經信息資源,做好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到戶、實行信息化管理的有關基礎工作。
(六)規范實務流程
從農業保險實際出發,突出為農服務和有利規范兩個重點,根據省有關規定,制訂和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實務和理賠實務規程,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規范化水平。
四、充實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
各地應充分認識到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的重要性,并按照《省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財外金〔〕49號)規定不斷充實該項基金,逐步建立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增強我市農業保險抗風險能力。
繼續充實市級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在5月底前將上年度的小麥、油菜保費總收入的10%上繳至市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專戶;10月底前將本年度投保水稻、棉花、玉米保費總收入的10%上繳至市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專戶。市財政部門收到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上繳資金后,要在15日內及時將本級財政應負擔的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劃入專戶,并向省財政廳提出補助申請。
同步建立和充實縣級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各縣(市、區)政府原則上要按照本地當年主要種植業保費收入的5-10%比例安排資金,連同上級財政部門的保費獎勵、縣級政府管理的農業保險基金的滾存結余、縣級政府保費收入當年結余、可以用于縣級政府巨災風險準備的其他資金等,不斷充實縣級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
各承保保險公司按補貼險種當年保險公司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或進行再保險),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巨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農業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效性高,必須強化組織領導,抓緊組織,積極推進,加強協作,宣傳發動到位、認識到位、政策到位、工作推進到位、賠付到位、督查規范到位。
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各級政府及宣傳、農經、農業、農機部門和承保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通過墻體標語、進村入戶等各種形式和途徑,營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濃烈氛圍,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意義,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培養農戶保險意識,使投保農民了解掌握農業保險險種、保費金額、保障程度和保險責任等內容,自愿投保。各新聞媒體要開辟專欄,定期進行宣傳,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使農業保險真正深入人心。注重典型示范引導,大力宣傳農險受益的典型案例,提高農戶參保積極性。
二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間要不斷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農辦和農經部門要加強對農業保險試點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查,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了解農業保險面上情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相關推進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編制農業保險財政補貼預算,積極做好與省(市)的銜接工作,保證農民參保補貼資金及時到位以及理賠資金及時劃撥到位,做好農業保險資金及巨災風險資金的管理;承保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增強農業保險力量,加強農業保險服務網點建設,建立健全鄉鎮“三農”保險服務站、村“三農”保險服務點,積極開發適應農村發展、符合農民需求的農村保險險種,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切實做好業務培訓、承保、理賠等各項工作;農業(林牧)、海洋與漁業、農機、糧食等部門要加強農業知識培訓,做好農業防災、減災和組織專家參與定損工作;氣象部門要加強氣候趨勢分析,及時災害性天氣預報;其他部門按職能做好農業保險的相關工作。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鼓勵各地積極開辦符合農民需求的農村保險險種,開展以險養險,各地在政府采購商業保險業務時,可優先考慮承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三要加強工作考核和監督檢查。認真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的農業保險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工作推進考核獎勵辦法,對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充分調動廣大基層干部的積極性。認真開展農業保險專項督查,確保我市農業保險試點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同時,還要嚴明工作紀律,堅持農民自愿投保,不搞強制保險,不得組織小分隊上門強制收取保費,不得強制抵扣農民糧食直補、農資補貼資金,村干部也不得籌收農民信用“一證通”集中貸款繳納農民保費。
各縣(市、區)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6月上旬將本縣(市、區)年農業保險實施方案及政府與保險公司“聯辦共保”協議(一式兩份)報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后按月匯總上報農業保險試點業務開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