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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嚴格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現就建立健全土地執法工作長效機制通知如下:
一、土地執法責任主體及共同責任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鄉級土地利用和本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日常監管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抓好鄉、村兩級國土資源監管網絡建設,加強國土資源日常監管,對本轄區違法占地和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協助國土、公安、監察等部門查處違法占地和盜采礦產資源案件以及違法占地上建筑的拆除和復耕工作。
(二)各鄉鎮、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并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三)紀檢監察、法院、檢察、發改、公安、國土、建設、交通、工商、電力、金融、水務、法制等部門和單位,依照職責共同做好土地違法聯合遏制工作。
國土部門是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主要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落實監管措施,預防違法占地的發生;組織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對違法違規用地案件進行查處。
建設部門負責對違法占地上建設項目的監督和查處。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各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土地執法工作的依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移交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予以立案查處。
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負責對國土部門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依法處理;對國土部門建議立案監督的案件進行立案監督。
法院負責對申請強制執行立案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進行強制執行,快立快結;涉及重大疑難案件,積極參與嚴格執行,與土地部門積極配合、密切協作。
發改、工商、供電、金融、水務、法制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土地執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聯動和協作機制
(一)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遏制違法用地行為,確保轄區一年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不超過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15%,確保不造成惡劣影響及其它嚴重后果。
1、要建立健全由國土、發改、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財政、建設、工商、交通、法制、供電、金融、水務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土地執法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在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開展工作。聯席會議要定期通報各成員單位在涉及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工作中的情況,研究解決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相應對策措施。聯席會議由縣政府組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需要臨時召開的,可根據情況確定召開。
2、各鄉鎮政府對轄區內違法用地行為,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以及國土、建設、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止。
(二)國土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土地執法動態巡查責任制,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1、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國土部門和基層所要堅持“每日一巡、每周一報、每月通報”制度,建立巡查臺賬和巡查日志,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措施;對群眾投訴、檢舉、控告或其他部門告知的涉嫌違法用地案件要在2個工作日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每季度對各鄉鎮違法占地情況進行通報。
2、落實報告制度。國土部門要把本轄區內違法占地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情況,以及對依法依規查處、移送公安機關、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困難的違法違紀案件,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報告。對難以制止的土地違法行為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違法問題,要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報告。
3、發現涉嫌違法用地行為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對確屬違法用地行為的,應立即責令違法當事人改正,立案查處。
4、國土部門應將違法用地情況及時告知發改、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建設、工商、交通、法制、供電、金融、水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各自職責,依據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5、對已立案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調查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自調查終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移送。需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監察部門或相應的干部任免機關進行黨紀政紀方面的責任追究。
(三)建設部門應在國土部門告知違法用地后3個工作日內,查處違法施工行為;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對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從嚴處理;給予限制其進入本地區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標、降低或取消施工單位、監理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處罰;應在收到國土部門書面告知違法用地后,在告知中規定的期限內暫停辦理該地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四)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追究違法用地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1、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復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通知國土部門;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將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門。
2、相關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時,可根據需要請求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從嚴處理。
3、對當事人阻礙國土執法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國土部門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視情派員介入。
(五)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
1、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土地違法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對不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的職能部門進行督辦和問責。
2、紀檢監察部門對國土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并退回案卷資料。
(六)發改部門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辦理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七)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工商部門不得核發有關證照。交通部門對公路兩側的違章建筑不得批復增設平交道口。
(八)供電、供水部門應在國土部門告知違法用地后,5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
(九)金融機構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項目,不得發放貸款。
三、建立健全共同責任追究機制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對鄉鎮政府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縣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1、鄉鎮政府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有效制止,造成違法用地既成事實的;對相關部門的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妨礙、限制查處工作的。
2、國土部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發現本轄區內新發生違法用地的,未在規定期限內核實情況導致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縣政府或相關部門的。
3、建設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查處違法用地建設施工單位的;在收到國土部門違法占地書面告知后,在暫停期限繼續辦理違法占地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
4、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接到報告后沒有依法處理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的。
5、供水、供電部門沒有查驗建設、規劃和土地等合法手續,給予新裝供水、供電的,以及接到違法用地及建設告知后,沒有在限定時間內停止供水、供電的。
6、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有其他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當事人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政府對鄉鎮政府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縣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1、鄉鎮政府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對違法用地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2、國土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導致違法行為在違法用地初期未被查處的。
3、建設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重大違法用地的違法建設案件既成事實的。
4、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的行為沒有依法處理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5、供水、供電部門接到有關部門書面告知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建設工程停水、停電造成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的。
6、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有其他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當事人行為,導致重復違法或違法事態惡化的。
7、鄉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同一年度內受誡勉談話兩次以上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對鄉鎮政府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評定為不稱職,按照15號令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問責,并由縣政府追究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責任人的責任:鄉鎮政府經通報批評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因違法用地嚴重被市以上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被定為重點督辦案件的;因違法用地案件處理不當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群眾集體上訪和社會不穩定的;鄉鎮政府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同一年度內受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四)、有關職能部門及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同一年度內受到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評定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責令引咎辭職。
四、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一)各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組織保障,支持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和查處。
(二)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將土地執法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執法工作必需的執法車輛、辦案設備、通訊工具及費用、外業工作補貼,以及對申請法院執行費、衛片專項檢查、拆除等專項經費予以保障。按照上級要求,對執法人員按特崗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執法監管的重要性,根據本通知要求,并結合本轄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盡快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做到對土地違法行為“防范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