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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合理布局,大力推行集約式經營
各地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政發[]22號),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強度投入、高效能管理、高集聚發展,規劃并建設好化工園區,各縣(市)建設的化工園區不得超過1個。在地面水集中式飲用水源上游地區、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不得建設化工園區。今后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項目一律進入經過批準的化工園區內建設,并鼓勵現有化工企業向園區內搬遷。
要抓緊做好各化工園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核實所在區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科學論證選址的合理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批準的化工園區,一律不得動工建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各化工園區要以生態市建設規劃為指導,以推行清潔生產為原則,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進行科學定位,明確園區發展目標定位和進區化工項目類別,培植特色化工產業,努力營造市場競爭優勢,避免產生園區間的無序競爭。
二、嚴把項目準入關,切實防止污染轉移
為有效預防產業梯度轉移帶來的污染轉移,新進化工園區的項目除要符合化工園區所處區域及其發展定位外,還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技術政策。凡屬《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31號)明確禁止建設的“15小”項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國務院[183號令)明確禁止建設的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列入中國禁止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的建設項目(環發[]83號)、列入國家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的建設項目(國家經貿委[]6號令、16號令,國家經貿委]32號令)、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環發[]733號、環發[]147號、環發[]10號、環發[)6號),均禁止建設(相關項目名錄見附件);
(二)符合化工園區的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定位和進區化工項目類別;
(三)產品或生產所用原材料不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以及高毒性有機物質;
(四)不產生重金屬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項目以及不產生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明確的第一類污染物質的項目;
(五)有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治理技術合理可靠,治理成本經濟可行,能夠確保做到污染物持續穩定達標排放。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盡可能實施清潔生產;
(六)滿足國家、省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能夠做到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雙達標”;
(七)能夠符合污染集中控制要求,項目排放的污水能夠被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現有處理能力所接受,并且不會對園區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產生不良影響;
(八)不產生惡臭等污染物質,不影響園區的空氣環境質量;
(九)通過社會公眾調查,能夠被周圍群眾所接受,不易產生污染擾民事件和糾紛、影響社會穩定事件;
(十)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如屬于本市內現有化工企業原有項目搬遷入園區的,進區審批條件可適當放寬。
各縣(市)政府要督促相關方面慎重選擇好進園區化工項目。各級環保、經貿、計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進區項目依法嚴格把關。
三、嚴格審批程序,堅決執行環保“三同時”
各級地方政府要依法堅持建設項目先評價后審批再建設的原則,堅決杜絕先開工再環評現象,切實預防各類污染隱患產生。符合進園區要求的化工項目,應當按規定申報環保立項,并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于屬農藥、染料、顏料、醫藥及其中間體項目以及污染因素復雜、產品得率低或含蒽、萘等多苯環類物質的項目,在申報環保立項前,必須提交有資質單位設計的污染治理方案,并由專家對此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損益度進行論證。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進園區項目,各級計劃、經貿、外經貿、工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應依法共同把關,不得辦理項目審批、用地預審、注冊登記、規劃選址定點、建設施工發證等手續。凡環境影響評價否定的項目,必須堅決予以否決,決不能因遷就個別項目入區而影響整個園區的生態環境和長遠發展。
鑒于環境影響評價周期較長,為適應項目推進工作的需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凡屬市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非重污染項目,可首先進行環境影響預評價,經審查通過后先開工建設。對于可能產生較重污染的項目,不得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不得放松審批要求。進園區項目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切實預防化工園區成為集中污染地。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項目,不得投產或進行試生產。凡產生的高酸度、高含度、含難降解污染物以及含對污水處理廠菌類有毒殺作用的物質的工業廢水,必須妥善進行廠內預處理,達到相應標準后方可排入園區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四、堅持污染集中治理,確保環保基礎設施與進區項目同步建成投用
各地要切實把建設化工園區污水集中處理等環保基礎設施作為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招商引資、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的客觀要求和基本條件,不斷加大投入。要積極鼓勵、支持采取多種方式投融資建設園區環保基礎設施,運營應按市場化方式運作。
園區污水處理廠及截污管網應與化工園區同步規劃、超前建設。為保證污水處理廠在園區建設初期按期建成并正常運行,各縣(市)政府應當制定扶持與優惠政策,補貼其在污水處理量不足時的政策性虧損,確保其能與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同步建成投產。要根據化工園區的建設計劃與發展速度,在污水處理廠設計時,對其處理能力留有一定余地,為今后園區的擴展提供更大的空間。各地要加快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速度,已建成的要投入運營,為項目進區提供保證。
要大力推進園區內集中供熱供汽,有條件的園區應優先建設熱電廠,實行熱電聯供。各進區企業不得自建手燒鍋爐。園區內各類化工固體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轉移的法律規定,交指定的具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要注重化工園區綠化隔離帶的規劃與建設,減輕工業廢氣對周圍環境的污染以及區內企業間的相互影響。園區內綠化面積應達到生態園區的建設要求。
五、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切實為化工園區的健康發展提供環保服務
各級政府應切實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進一步加強對化工園區以及其它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環保工作的領導,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要支持和督促環保等有關部門履行環境監督管理職能,嚴格執法、秉公執法。計劃、經貿、規劃、城建、國土、環保等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共同規劃好、建設好和管理好化工園區。
各縣(市)環保部門要堅持監督管理與指導服務相結合、嚴格執法與加強教育相結合,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及時了解進園區項目信息,提前介入、超前服務、靠前指揮,提供有關政策咨詢,以減少進園區項目的決策失誤。對需要治理的企業,要主動提供技術幫助。要進一步強化化工園區現場督查力度,做到現場監督與審批把關并重,對進園區項目不漏管、不少管、不松管,依法嚴肅查處園區內擅自開工建設、違反環保“三同時”規定擅自投產或試產、偷排污染物等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堅決制止未批先建、未批先投產、違法排污等行為,保證化工園區成為集中建設、集中治污、集約發展的示范區和環境優美的生態區,實現可持續發展。
各級監察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行政監察機制,依據《行政監察法》對各級、各相關部門在建設和發展化工園區過程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效能監察。要突出重點、抓好典型,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違規承諾、盲目引進和建設化工項目,引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依照黨紀政紀和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