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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明確督查工作的重點
督查工作面廣量大,必須圍繞全局,突出重點。當前,要著重抓好一批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督查,并以此帶動全局工作的開展。
(一)督查上級政府和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督查《政府工作報告》和市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督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政府工作方面的決定和決議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四)督查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和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項。
二、進一步規范督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督查工作是各級政府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須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一)立項分解。對需要督查的上級和本級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三處(督查處)列出督查事項,提出擬辦意見,定出完成時間,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經有關領導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督查通知單”形式下發,分解下達到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同時交市政府辦公室各相關處室。
(二)檢查催辦。對正常性的督查事項,按條線由市政府辦公室各相關處室負責與辦理單位聯系,按要求辦結。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等問題的督查,經有關領導同意,由綜合三處(督查處)直接承辦。必要時,可組成督查小組,由市政府辦公室領導帶隊進行專項督查。特別重大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監察局聯合組織督查。
(三)信息反饋。對重要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等有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及時反饋。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一般在15天內辦結。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綜合三處(督查處)說明情況。對領導批示要求查辦的問題,必須有明確的處理意見,需要整改的,必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
(四)辦結審理。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及時整理辦結報告,分別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處室和綜合三處(督查處)轉報領導。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報告事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綜合性督辦事項的辦理結果,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三處(督查處)匯總,以文字或表格形式向市政府領導反饋匯報。內容重要的,在市政府辦公室《督查專報》上刊出。《督查專報》原則上每月出刊不少于一期,發市政府領導及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五)立卷歸檔。督查事項經領導審結后,督查人員按文書處理的規范要求,將有關材料整理立卷,存檔備查,重要資料要定期移交檔案部門保存和管理。
政務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一)高度重視督查工作。各級政府及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督查工作,充分認識新形勢下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強化領導,落實責任。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一把手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明確一位領導分管督查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要完善內部督查機構,落實專人負責。市直部門和單位要指定具體處室,明確人員負責督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確督查工作的任務、程序及要求。要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的書面報告制度、跟蹤查辦制度、檢查通報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考核獎懲制度等,以此推進督查工作逐步走上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三)強化督查工作責任追究。市政府辦公室將定期對各縣(市、區)和市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督查工作進行考核,在考核領導重視、機構和人員落實、制度建設等情況的基礎上,重點考核督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完成質量和完成時限等)。對督查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對督查不力、影響工作落實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工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