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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要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各級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經貿、公安、安監、規劃、工商、交通、農業、林業、水利、城管等部門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供電公司要定期將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隱患整治情況,向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報告,向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通報。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行為,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對存在的隨時可能引發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違章建筑等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要及時研究,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整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
三、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和報建申請。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意見。
四、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除有協議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應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外,如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超高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樹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向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應在法定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經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批準后,在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指導下,由林業權人(單位)進行修剪或砍伐,電力設施權屬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補償。如出現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樹木、竹子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可先行處置,然后按規定報告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五、根據城市綠化規劃,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綠化建設部門應會同電力管理部門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議,并由綠化建設或綠化管理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六、各電信企業應對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等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各類通訊線路進行整改,確保通訊線與電力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各電信企業在進行新的通訊線路架設時,需要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的,應會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進行現場勘察,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簽字認可后方可施工,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有權無償清除。對于未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在電力線路下架設通訊線路引發電力線路跳閘事故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責任。
七、交通部門在審批道路建設項目時,要綜合考慮穿越電力設施和占用電力設施保護區等因素,避免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對已建、在建公路與電力線路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予以處理。農業部門在組織農田基本建設過程中要加強對桿塔基礎的保護,防止在桿塔基礎保護區內亂開挖,造成倒桿倒塔事故的發生。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無照經營廢舊金屬、電力設施器材等違法違規行為。電力企業處理廢舊金屬、電力器件須出具處理證明,收購單位應進行認真的登記,對違章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經貿委(計經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力隱患整治工作的綜合指導、重要事項協調和督查;廣電部門要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典型案件要進行曝光,營造電力設施保護的良好氛圍,提高全社會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司法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快對重要案件的偵破處理,嚴懲破壞電力設施的不法分子。
十、各地要加快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長效機制,加強電力事故防范,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針對電網薄弱環節,要認真研究制定事故預案,建立健全電力安全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各有關部門要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把安全生產源頭關。要實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屬地管理制度,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加強檢查督促,嚴格保護電力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