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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市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和備案規定》(市政府令【】第6號)和《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省政府令(第14號)已分別于年1月1日和2011年2月1日實施。省、市政府令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實行前置審查“三統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為嚴格貫徹落實該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三統一”制度的重要意義
“三統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公布前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統一登記、統一編登記號,統一公布的法律服務制度。“三統一”制度,是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的權威性和執行力,保障公民知情權和政府信息公開,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鄉鎮政府、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主管領導親自抓。法制機構要做好與辦公室、有關業務處室的協調配合工作,建立制度,細化程序,制定措施,切實把“三統一”制度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三統一”制度的相關要求
(一)規范報審程序。
凡政府部門以自己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必須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初審,再由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或者主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決定后,報送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嚴格登記制度。
縣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后,出具審查通過意見的,予以統一登記,編制登記號;出具修該完善意見的,部門應按照意見修改,經縣政府法制辦核對無誤后予以統一登記,編制登記號;出具不予制定或暫緩制定意見的,政府法制辦不予登記,不編制登記號,該文件不得印發執行。凡經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并登記編號的規范性文件,制定部門即可印發。印發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在首頁右上角用3號黑體字標注登記號。
(三)及時公布執行。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制定部門應及時憑政府法制辦出具的《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通過登記回執》,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執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刊登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在文號后標注登記號。未經登記、編號、公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拒絕執行。
三、切實加強“三統一”制度的監督檢查
各鄉鎮政府,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嚴格落實“三統一”制度,切實規范文件的制發程序,提高文件制發水平,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縣政府將把“三統一”制度作為衡量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要指標,定期或不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對執行不力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