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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土地管理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部門協作與齊抓共管的優勢,強化房地產業稅收的征管力度,促進我市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電[]138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108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房地產業稅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對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改、國土、規劃、房管、國稅、地稅、財政、監察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市房地產綜合治稅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切實加強對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領導。
二、進一步強化部門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市政府主導、相關部門之間協調與配合的工作機制,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協調研究解決有關問題。相關部門應明確各自具體分管領導和信息聯絡員,密切協調配合,建立完善有效的土地、房地產開發信息傳遞和利用機制,健全房地產稅收協稅護稅網絡,實行社會綜合治稅,達到一體化聯合控管稅源的最大效果。
(一)發改部門應將核準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向國稅、地稅部門傳遞有關房地產項目核準批文信息資料。
(二)國土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國稅、地稅部門傳遞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土地位置、價格、用途、面積,以及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用地通知書等內容的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權屬登記(變更)等信息資料。國土部門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有關規定,憑土地使用權人提供的《房產、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征(免)稅證明單》(附件2)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凡未提供的,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土地權屬登記、變更登記手續或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三)規劃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國稅、地稅部門傳遞房地產開發及建筑工程項目審批信息,含施工許可、規劃許可、容積率及按時間公布的房屋價格等相關資料。
(四)房產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先稅后證”的規定,憑購房人提供的《完稅(費)憑證審核通知書》、《契稅完稅(減免)證》辦理產權交易登記手續。否則,不得辦理房屋權屬交易登記。房產管理部門應將購房人契稅完稅(減免)憑證復印件作為產權交易中權屬登記必要資料一并存檔備查。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國稅、地稅部門傳遞房屋權屬交易登記信息。
(五)國稅、地稅部門應按有關部門需要,及時向其提供現有土地稅源登記檔案及有關房地產成交價格、土地稅收的征收信息。在房地產稅收日常征管工作中,發現納稅人未辦理用地手續或未進行土地、房產權屬登記的,應及時告知各有關職能部門,以便加強管理。國稅、地稅部門從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用于征稅并嚴格保密。
三、嚴格執行房地產業稅收政策。各部門要支持國稅、地稅部門嚴格執行土地、房地產稅收政策,嚴禁擅自減免稅;國稅、地稅部門應嚴格執行房地產業稅收有關預征和附征稅款的政策規定,不得擅自降低預征和附征率或不預征和附征稅款,國稅、地稅部門應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稅、地稅部門應優化納稅服務,對房地產稅收嚴格實行“一個部門負責,一個窗口征收,一條龍服務”的專業化管理。并與國土、房管部門密切配合,可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建立直接的信息傳遞渠道,或在獨立的土地登記、審批場所或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
四、嚴格稅收違法的處罰和行政責任追究。納稅人采取編造虛假合同、隱瞞收入、降低房價、減少房屋面積等方式造成少繳或不繳稅款的,或違反規定未開具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以及建設單位支付建筑工程款項未取得建筑業統一發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國稅、地稅部門及工作人員擅自減免稅和收人情稅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國土、房產等相關職能部門未能按要求及時傳遞信息或不執行“先稅后證”規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追究,情節嚴重、造成稅收流失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主要責任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