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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水平,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政發〔〕58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確保煤炭安全生產。
(一)嚴格證照及資質管理。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后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基建、技改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方案和安全專篇,并經過煤炭行業管理、安監部門審查批復。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或證照不全、手續不齊備的企業不得進行生產、建設。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會議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安全舉報制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等,并每季度組織企業員工集中學習。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和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個部門和各崗位人員。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煤礦企業必須提足安全費用用于安全生產,重點用于礦井“六大系統”建設,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噸煤不低于10元提取,低瓦斯礦井按噸煤不低于6元提取。安全費用要設立專用賬戶,做到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年底前所有礦井全部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建設完成緊急避險系統;2013年底前所有礦井要建設完成緊急避險系統。
(四)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嚴格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每月初由礦長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明確隱患整改期限和質量要求。對發現的隱患要分類定級,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整改結束后,由礦長組織相關人員等進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確保整改到位。瓦斯隱患排查要做到及時排查、及時治理,做到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
(五)進一步強化安全基礎管理工作。一是煤礦企業必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每年必須與相鄰的有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賦予井下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二是要積極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認真按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標準》開展達標工作。2012年底前考評得分低于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70分的,生產礦井一律停產整改,基建、技改礦井不準進行聯合試運轉。三是要配齊礦級有關管理人員,建立以安全礦長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指揮系統、以技術礦長(總工程師)為主的技術管理體系、以生產礦長為主的生產調度管理體系、以機電礦長為主的機電運輸管理體系。同時,積極采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嚴禁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設備、材料下井。四是所有煤礦企業必須由縣市或鄉鎮政府選派責任心強、熟悉煤礦有關業務的人員擔任駐礦督察員。駐礦督察員由各級政府指定部門管理,并制定駐礦督察員具體管理辦法。
(六)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管理。一是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二是煤礦企業要加強全員培訓工作。煤礦企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實行全員安全技術培訓,每半年必須培訓一次。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新招工人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煤礦企業礦長、副礦長必須達到相關專業中專學歷水平以上。鼓勵煤礦企業積極委托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展培訓工作,加快培養煤礦井下采掘、機電、通風、安全、職業健康等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二、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切實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行為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生產環節監管,督促煤礦企業強化作業管理,落實安全措施,規范生產行為。
(一)強化領導帶班制度和井下作業管理。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煤礦企業必須配備礦長、技術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等煤礦領導,明確職責、權利和義務,并報縣市煤炭行業管理、安監部門備案。煤礦井下有工人作業時必須有煤礦領導帶班,煤礦領導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強化井下勞動定員工作管理。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安排全年生產計劃和勞動定員,嚴格控制入井人數。3萬噸礦井每班下井人數不得超過40人,6萬噸礦井每班下井人數不得超過60人,9萬噸礦井每班下井人數不得超過90人。
(二)強化礦井通風和瓦斯管理。礦井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有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裝置;采煤工作面實行負壓通風,掘進工作面實現局部通風機通風;每10天組織一次全礦井測風。嚴格執行“一班三檢”、“一炮三檢”制度,堅持實行巡檢和跟班檢查,瓦斯日報表和瓦斯監測日報表必須經礦長、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并每月10日前報縣(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瓦斯監控系統要運行可靠,傳感器數量、種類、設置符合規定,并定期進行校正和維護。9萬噸及以上礦井井下傳感器數量不得少于12個,光學瓦檢儀不得少于8臺;6萬噸及以下礦井井下傳感器數量不得少于8個,光學瓦檢儀不得少于6臺。井下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每人必須配備1臺電子報警瓦檢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
(三)強化礦井采掘和頂板管理。2012年底前,緩傾斜煤層采煤工作面必須使用采煤機或截煤機,同時采用刮板運輸機運輸,采高大于0.8米的采煤工作面必須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光面爆破工藝,使用扒矸機、電動裝巖機裝矸,采用錨網噴等支護方式。
(四)強化提升運輸安全管理。礦井主斜井運輸必須使用主提升絞車,禁止使用調度絞車。斜井運輸必須設置“一坡三(多)檔”裝置。2012年底前,垂高超過50米的斜井必須采用吊掛人車等機械運輸方式運送人員。
(五)強化水害防治安全管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害工作。所有煤礦企業必須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
(六)強化礦井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煤礦建設項目(含整合技改擴能項目)必須經煤監局審批安全設施設計、省經信委或委托給州經信委審批開采設計方案后方可組織施工。當施工過程中遇到重大變化或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確需修改設計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后,方可恢復施工。嚴禁在建設區域邊建設邊采煤或不按設計組織施工、不按批準工期施工。煤礦建設項目投產后5年內不準申請改擴建,也不準通過能力核定擴大生產能力。
三、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各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年度述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政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
(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煤礦監督職責,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要采取明查暗訪等檢查形式,依法規范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各種行為,督促煤礦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二)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服務與行業管理,落實好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在審查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的過程中,要把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作為前置條件,嚴格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規范煤礦企業的生產行為。對違規生產的煤礦企業要依法嚴處,情節嚴重的,應按程序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三)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煤礦企業的煤炭資源進行監控,督促煤礦企業合理利用煤炭資源,加強采礦許可證的監管,依法查處越層越界開采的煤礦。
(四)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煤礦炸藥、雷管的供應、運輸、儲存、使用的監督管理,做好放炮員、管理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嚴厲打擊煤礦企業井下生產過程中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五)實行更加嚴格的責任追究。鄉鎮政府轄區內發現非法煤礦的,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開辦或者參與開辦煤礦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煤礦企業一年內發生1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產整改2個月;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產整改6個月;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或較大死亡事故的,一律停產整改1年,并由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執行。發生重大、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煤礦,一律由所在縣(市)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連續三年沒有發生死亡事故或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州級及以上標準的煤礦,可優先批準復工、優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許可手續、優先推薦評先表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