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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江流域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優化生態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縣政府決定從5月起,用兩個半月時間,對江流域水環境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次綜合整治的范圍為:江干流兩岸各1000米以內陸域,等支流兩岸各500米以內陸域,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內。
二、嚴禁在禁建區內從事養殖活動,禁建區范圍內的養殖場,應在6月20日前全部自行搬遷、關閉、拆除,其中:干流兩側500米、支流兩側300米以內養殖場的建筑物及養殖設施全部拆除,干流兩側500-1000米以內、支流兩側300-500米以內的養殖場全部搬遷后,其養殖設施全部拆除,房屋可改為非養殖、非工業用途,不得排放污水。生豬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搬遷拆除全部建筑物及養殖設施的,縣政府按拆除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給予50元補助;只拆除養殖設施的,每平方米給予20元補助。逾期不搬遷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不予補助。禁建區以外的養殖場,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推廣立體生態種植模式和生物發酵“零排放”技術,完善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在10月底前完成手續辦理,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的,一律取締關閉;禁止在禁建區范圍內新、擴建養殖場,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拆除。嚴禁在禁建區及紅樹林周邊各村范圍內養殖牛蛙,已養殖的應于5月30日前全部搬遷、關閉拆除。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水體放養家禽。
三、禁止企業向江超標排放污水,沒有污水治理設施的工業企業,一律予以關閉,建有污水處理設施但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一律予以停產整改直至達標排放;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必須在5月31日前自行關停,6月15日前拆除生產設備;禁止在流域內新建、擴建化工、造紙、電鍍、制革等重污染工業項目。
四、禁止未經審批私自建造采(運)砂船;禁止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進行河道采砂;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區或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區域外采砂;禁采區范圍內的堆砂場應在6月20日前自行搬遷和拆除。
五、禁止在沿江沿溪一重山范圍內設立采石(礦)場、全面翻土造林和開山種果種茶,已種的林木、果樹、茶園要減少化肥施用,提倡使用有機肥,禁止使用高毒農藥。
六、禁止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設立工業排污口、開設餐飲娛樂行業;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及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在5月底前自行關閉、拆除。
七、各水電站應按水資源論證生態用水要求,保證最小下泄流量,不間斷進行放水,增強水體自凈能力,并及時清除蓄水庫區、壩前漂浮物。
八、禁止一切船舶、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業單位和流域沿岸生產經營單位、個人向江河道排放、傾倒有毒廢液廢渣、放射性廢棄物、酸液、堿液、廢油、生活和醫療、建筑、工業等污染物;垃圾堆放點應按照“家園清潔行動”要求規范設置。
九、禁止在江流域(含水庫)進行網箱養魚;嚴禁使用電、毒、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污染水體的方式進行捕撈作業。
十、嚴禁隨意丟棄病死畜禽,流域各鄉鎮、村應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池,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一、違反本通告上述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