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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組織實施好《市區“十一五”住房建設規劃》,做好市區項目平衡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和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及《建設部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強市區住房建設項目結構比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會議精神,在住房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嚴格執行年度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總面積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年度住房總量70%以上;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量不低于年度住房供地總量的70%,并按照“總量控制、區域平衡、落實項目”和“總量和項目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
二、市區住房建設項目套型結構比例落實工作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規劃主管部門要按照建設部《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中“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將住房建設規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鎮建設的總體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將住房套型結構比例分解到具體區域”的規定和《市區“十一五”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并結合具體地塊,確定相應指標,落實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積占70%的項目年度平衡工作,出具具體地塊套型結構比例指標確定意見書。要規劃好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地塊,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積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三、市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量不低于年度住房供地總量70%的落實工作。爭取新供住房用地中,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量占年度住房供地總量的85%。
四、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核發住房建設項目《建筑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以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住房建設項目套型結構比例確定意見書為依據,審核該住房建設項目實際套型結構比例,確保住房套型結構比例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