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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縣城區餐飲行業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縣城區餐飲行業經營行為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為的餐飲店一律進行取締:
(一)未達到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的;
(二)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無證無照的。
二、有下列行為的餐飲店限期整改:
(一)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比未達到1:2的;
(二)在街道兩側和餐飲店門口公共場地放置潲水桶、垃圾桶、就餐的桌椅等物品以及門前設置灶臺的行為;
(三)無獨立食品操作間或食品操作間的門、窗未裝配嚴密的;
(四)未采取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措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嚴重缺失的;
(五)未按規定要求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三、其它與法律法規不符的行為。
四、凡有上述行為的餐飲店必須在2012年10月20日以前完成整改并達到法律和各項規定的要求。
五、2012年10月20日后,由縣藥監局牽頭縣衛生、工商、城管、公安、環保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經營戶由相關職能部門予以整改或取締。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