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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駐永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報建環節打捆收費征收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高效的行政服務體系,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確保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征收,根據《省建設系統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關問題的批復》及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對市本級建設項目報建環節打捆收費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打捆收費的對象和范圍
(一)凡在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含風景名勝園區內)新建、改建、翻建、擴建的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在報建環節應繳市本級的部分非稅收入項目,納入財政打捆征收的對象。
工業建筑指工業生產用的廠房、動力用的發電站及儲存原材料成品的倉庫等。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教育建筑、文化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紀念建筑、園林建筑、商業建筑和綜合建筑等。
(二)納入財政打捆征收的具體非稅收入項目,包括涉及建設項目報建環節的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白蟻預防費、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價格調節基金等。
(三)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征收對象,確定為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第一次報建時進行收取。
(四)對涉及建設項目報建環節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各種服務性收費,仍由各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發生情況征收或收取。
二、打捆收費的征收標準
對建設項目報建環節納入財政打捆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依據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征收標準,采取分類定額計征的辦法,確定打捆收費標準。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白蟻預防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5項打捆收費項目,分居住類10層以下、居住類10層以上(含10層)、商業類10層以下、商業類10層以上(含10層)和工業等三類五檔,一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分類分檔確定計征標準。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按項目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核定計征標準,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按項目核定計征標準,價格調節基金待市政府制定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后再確定標準和實行財政打捆直接征收。具體打捆收費的項目和標準見附件。
(二)居住、商業、工業類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參照住宅類收費標準計征。
(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包含城市義務教育設施配套費。每年,按實際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剔除征管經費后的20%,劃轉城市義務教育設施配套費。
(四)對不能計算建筑面積的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修繕、仿古、二次裝飾、安裝等工程,仍按現行的收費標準執行。
(五)若中央和省里收費政策變化,需取消報建打捆收費項目或調整征收標準的,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依程序,采取《通知》或《公告》的形式進行調整和實施。
三、打捆收費的減免緩征
對打捆征收的建設項目,涉及減免緩征的,應嚴格按照《市本級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緩減免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減免緩征的政策依據。建設項目報建打捆收費的減免緩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中央、省、市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有關收費界定文件明確規定可以減征、免征、緩征的事項。
(二)認真落實和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支持新型工業化、承接產業轉移、工業園區、招商引資、民營經濟、公益事業等優惠政策。
(三)對特殊情況需減免緩征的事項,由繳款人提出申請,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執收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后執行。
(四)依據《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和《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文件規定,對實際使用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要求,且按規定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經按有關程序審核報批,對繳入市級國庫的上述基金,扣除代征手續費和上繳省級部分后分別按實際用量比例進行返退。
(五)對經審核符合減免緩征條件的建設項目,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進行公示,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方可辦理報建收費減免緩征審批手續。
(六)有關招標、拍賣、掛牌土地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宗出讓、分期辦理,開發項目報建收費后置政策的條件和時限,仍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本級建設項目報建打捆收費政策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
四、工作職責和程序
(一)明確打捆收費部門職責。財政、物價、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人防、水利、墻改、散裝水泥、監察、審計、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報建打捆收費工作。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打捆收費的征收、減免報批和資金分配核算。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打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監管。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打捆收費基礎數據核定和規劃條件核實補費把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的土地項目和批準土地用途的認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及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的打捆收費把關。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諾自建人防工程的審查和落實驗收。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面積的核實,墻改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的推廣應用、驗收和資金清算。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資金征收和減免的監察審計,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打捆收費的工作協調和督辦督查。
(二)規范打捆收費征收流程。對建設項目報建環節涉及繳納的上述8項非稅收入,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收費窗口,采取“統一受理、集中審核、打捆計征、財政收取”的辦法進行統一征收,資金直接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打捆收費的具體操作規程,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務服務中心研究制定。
(三)嚴格減免緩征審批程序。對報建打捆收費的減免緩征,采取“繳款人申請、財政受理、聯合會審、統一審批”的辦法,由繳款人提出申請,填寫《市本級建設項目報建環節非稅收入減免緩征審批表》,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后執行。
(四)嚴格打捆收費把關。建設項目竣工后,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條件核實時,應查驗打捆收費的繳納情況,需補繳打捆收費的,督促繳款義務人到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打捆收費的補繳手續。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承諾自建人防工程的日常監管,對不兌現承諾、自建人防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應督促繳款人依法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對需補繳有關報建打捆收費,以及自建人防工程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憑加蓋“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繳訖章”的相關資料或人防部門驗收合格通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出具規劃條件核實單,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正本)。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及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需憑加蓋“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繳訖章”的相關資料,確認應繳納的費用全額繳清后,方可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五、工作紀律和監督管理
(一)財政、物價、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人防、水利、墻改、散裝水泥、地震、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建設領域的執法檢查力度,對違規用地、未批先建、違規亂建等項目,嚴格依法查處。凡未依法辦理報建手續、未按標準繳納報建打捆收費、自建人防工程驗收不合格拒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項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由市政府分管財政的副秘書長組織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打捆收費工作開展情況,研究解決打捆收費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制定和完善打捆收費政策措施和工作規程。
(三)實行信息共享。每季度,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別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發放清單和自建人防工程驗收情況。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打捆征收歸集的非稅收入款項,按項目和執收單位實時進行明細核算,每月向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提供報建打捆收費征收報表和分項目明細表。
(四)加強監督檢查。財政、物價、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打捆收費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由市監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在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產權登記、人防驗收、征收減免等環節不認真履責把關,存在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非稅收入流失或重大損失的,依法進行從嚴查處和行政問責。
(五)每年,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務服務中心對市本級建設項目報建打捆收費工作進行考核,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清正廉潔、表現突出的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本通知從2011年5月1日起執行。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等10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市本級統一收取涉及建設項目報建環節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基金的通知》和《關于建設項目報建環節財政統一收費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兩個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