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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東沙海域使用管理,整頓和規范養殖用海秩序,積極推行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東沙養殖用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強化領導,落實責任。
為切實推進東沙養殖用海招標工作,整頓和規范養殖用海秩序,市決定成立東沙海域使用管理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辦、海洋局、公安局、法制辦、監察局、財政局及招標辦等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海洋局,由海洋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協調全市東沙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二、要規范管理,從嚴要求。
一要規范招標及審批。本通知后,對新申請及到期的東沙紫菜、貝類養殖用海一律通過招標的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招標出讓后,可根據中標人申請再進行海域使用權審批。市海洋行政部門應依法組織東沙養殖用海招標出讓,招標活動全部進入招投標中心,接受監督。對申請在東沙從事其他養殖用海的,原則上也要通過招標的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如確因申請用海人不足法定開標人數而形不成競爭,無法組織招標活動的,經市招標辦同意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審批,執行同類海域出讓平均價,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審批海域面積、使用期限、用途等要從嚴控制。二要強化合同管理。市海洋部門在組織東沙海域招標出讓時,要根據東沙海域特征和近年來海域招標拍賣后暴露出來的問題,仔細研究合同條款,加大對違約行為的追責力度。今后,海域招標拍賣出讓后,合同履約第一個年度內無法定情形不得退灘;合同應約定,確因海況變化造成無法使用面積達40%以上的(含40%)可從第二個合同履約年度起申請退灘,申請退灘應在合同履約第一個年度內最后2個月前提出退灘申請,在經相關部門現場核實同意后方可退灘,其余年度內不得提出退灘申請;投標人應具備在東沙從事養殖生產和確保安全生產的條件;中標人承擔包括在陸上、海上生產投入及生產經營的一切投入風險,承擔海洋環境影響風險和海上安全生產風險;招標出讓海域除本地漁民外,其他中標人不享受海域使用金減免政策;招標海域出讓起始時間從中標人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海域到期后中標人依據出讓海域新建的養殖船舶自行處置,應及時撤除海上固定設施,無條件、無償交灘。三要加強治安管理。市公安部門要強化灘涂治安秩序管理,嚴厲打擊強占海域、串標圍標與涉灘違法犯罪行為,為東沙海域管理營造良好氛圍。市工商、質監、人社、稅務等有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齊抓共管,推動我市海域管理工作更上新的臺階。
三、要加大力度,嚴格執法。
市海洋部門要加大巡查執法力度,定期不定期開展東沙養殖用海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用途、超范圍、無證養殖等違法占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要從嚴查處。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定期不定期開展海上安全生產大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加強海洋環保工作力度,定期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切實保護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