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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較為嚴重,引發諸多問題。建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實現風險預防與環境公平,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實現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我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整體上可以實行強制保險為主,任意保險為輔的投保模式,具體包括投保主體、承保范圍、保險費率厘定等內容,同時應建立相關配套機制。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治理模式;環境保護
近年來,隨著農村城鎮化、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農村地區正面臨著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農業種植養殖、工業化生產等多重污染源的侵害,農村環境日益惡化,加之長期以來農村缺少環境治理和監管環節,導致部分地區和部分群體正在遭受著十分嚴峻的環境問題困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事件不斷出現,其不僅對農民在農村的居住生存環境以及發展等造成巨大傷害,更嚴重威脅著農村的社會經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解決我國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問題,預防和治理機制法治化為其有效手段。農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社會化風險管理手段,可以有力推動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本文擬對此展開探討。
一、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概述
(一)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概念和特點
保險是人類文明發展中的偉大制度。環境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有“綠色保險”之稱,其從整體上可劃分為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環境責任保險兩大類。談及農村環境責任保險須先言及環境責任保險概念。環境責任保險是指根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一方(環境侵權人)支付保費于他方(保險人),他方對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的行為。很明顯,環境責任保險與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兩者之間系一般與特殊、總體與局部的關系,其存在諸多共性特征。根據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特殊性,可以將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概括為:主要是指在農村區域(除了包括廣大農村地區之外,還包括城鄉結合部、小城鎮等)開展的以城鄉工業化生產以及集約化的家禽養殖等發生的污染事故對第三者(主要是農民)造成的損害并依法負擔賠償財務的行為。從理論上講,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分為環境強制險和環境任意險兩類,其在性質上屬于財產保險和第三方保險。農村環境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特殊形式,其具體特征表現為:(1)投保人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目的主要是分散轉移風險,填補受害第三方損失;(2)環境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因侵權行為產生民事責任,一般不包括行政和刑事責任,其承保的責任具有有限性;(3)因被保險人情況各異,保險費率差異較大,因此,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上,環境責任保險并不適用一般的格式條款,合同內容具有非限定性。(4)環境責任保險的受益主體的不確定性,受益人不特定。
(二)農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構建的理論依據
1.生存權與發展權平等理論生存權和平等權是現代社會人權觀念最為核心的內容之一,也是關懷社會弱勢性群體的福祉性權利。提出生存權與發展權相平等不能只停留在抽象意義上的人格權利之平等,而要轉向關注規則制度的制定方面是否同等對待,是否享有同等機會。[1]雖然我國目前在城市已經開始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但對于面臨日益嚴重污染的農村地區和受環境威脅的農村居民來講卻沒有受到同等重視。因此,根據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平等理論的要求,當前應當在農村地區開展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以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
2.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理論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同種危險制造者間進行風險化轉移,將本應該由實際侵權人負擔的責任轉由保險公司負擔,即損害分散。[2]但也應看到,加害人通過責任保險制度對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轉移或逃避畢竟也是有限的。隨著侵權法的產生和發展,為保護社會成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侵權法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由損害轉移向損害分散的過渡已經成為侵權法發展的主導思想內容,在侵權法歸責原則多元化的進程中,使侵權法的補償職能得到了強化,使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原本不能得到賠償的受害人,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能夠獲得賠償。侵權法進一步確立責任保險和損失分擔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它的補償功能。[3]損失分擔是指通過價格機制,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將侵權行為的費用加到許多人身上,由集體承擔損失從而使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成為“微粒”。[4]當然,這么做的好處是能夠保障受害人的損害得到及時而妥善的救濟,但這種分擔風險的機制也具有某些缺陷,因為其一方面是廣大消費者為加害人負擔了損失,另一方面是責任承擔的比例增長會促使利潤率下降。[5]可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的一種有效手段,可以有效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隨著市場經濟的急速發展,保險的重要性更是自不待言,通過事前正確的風險管理規劃,有效利用保險制度以分散風險,則可將風險降至最低,使得市場經濟更無后顧之憂的發展。[6]
3.可保性理論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根據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種可保利益一般強調其具有經濟性(可以用貨幣金錢計算)、可期待性、合法性等,即強調保險對象須具有可保價值。對于環境責任保險而言,首先它是一種財產保險,屬于責任保險范疇,涉及的是責任利益,所謂責任利益主要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合同責任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責任等。按照保險原理,保險一般除了需要考慮保險利益外,還需要考慮保險標的的價值問題,因為保險公司在承保的時候可能會考慮成本問題,對于保險的對象價值較低的,也會出現不愿意承保問題。但因環境責任保險涉及到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兩部分內容,對于商業保險部分一般采取投保人自愿購買原則,對于強制保險部分,因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政府一般會給予補貼等政策予以支持,如此便會促使投保人愿意投保,也極大提高了保險人承保的意愿,使得該項保險制度能夠有效地發揮其應有作用。
二、構建我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鑒于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突出,形勢嚴峻,已經影響和制約著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西方國家已有環境保護方面較為成熟的法律制度可作借鑒,從保險風險預防功能的角度講,發展保險業是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在我國實施推行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已是大勢所趨。
(一)構建我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實現風險預防與環境公平保險是市場經濟下風險管理的一種手段,作為一種損失分攤方法,其具有預防風險、經濟補償、社會管理等功能。我國當前的農村環境污染現狀總體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金屬、化工污染等依然顯現,農民環境訴求不斷提高,全國農村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數量高居不下,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嚴重威脅著農村地區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對此,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為企業筑起環境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防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至于因其合法的生產而造成自身陷入經營困難的悖論境地,能夠有效地轉移風險、減少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有利于企業的良好發展,實現風險預防,體現了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替代性”。同時,環境責任保險能夠有效地將企業的負外部性部分轉化為企業內部成本,在環境權利與義務的分配中起到了良好的平衡,有利于實現環境公平。
2.有利于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實現農村地區的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保險不但對個人經濟上,甚至國民經濟上及社會安全上,均能發揮其重要之效用。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作為一種現代社會化管理手段,在日益增長的環境污染賠償糾紛案件中,一方面有助于緩解政府壓力、降低企業損失,避免因責任過重倒閉破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負面影響,能夠有效化解因污染事故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從而使得受害人的預期利益不至于因侵權人財力不足而無力賠付進而落空,同時,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除去其不安之感,避免企業因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益而犧牲長遠利益,對促進社會安定,極有益處。
3.有利于減輕國家管理壓力,實現我國機構改革目標政府社會政策之推行,常借助保險為方法,而達到社會安全之目的。[7]農村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存在,不同于傳統領域的保險,其不僅能夠起到有效彌補傳統僅靠行政手段規制環境風險之不足,還能夠起到風險防損等功能。實踐中,很多的環境污染賠償糾紛中,企業無力賠償,最后靠國家介入補償解決,國家介入無異于用納稅人的錢為侵權人買單,無疑增加了財政負擔,與現代法治原則與立法目標明顯不符。積極發展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分攤風險,不僅可以減輕國家管理壓力,符合現代社會法治原則,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時得到賠付,使得被污染的環境區域能夠及時得到重建和修復。同時,實施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減少政府對環境問題的過度參與,讓保險機構代替政府部門的社會管理功能,這顯然有利于我國機構改革的進行。[8]
(二)構建我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主要起源于西方工業化國家,目前已經在德國、法國、瑞典、英國、意大利等歐美發達國家建立,發展較為成熟,已成為國際保險業務中最大的業務險種之一。2006年國務院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標志著我國開始引進環境責任保險制度,2007年我國頒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正式開始,2011年國務院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申了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性,2013年環保部和保監會首次確定了環境責任保險“強制性”特征,2015年《環境保護法》修訂,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同年,環保部公布了全國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企業名單,全國約4000家企業參加了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可見,現有零散的與環境責任方面相關立法內容與試點工作為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實踐探索。
三、我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保險總體模式的選擇
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應當以國家的經濟、歷史、風俗、地理、文化等因素為依據并充分考慮國家自身的國情。農村環境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特殊形式,其按照保險關系的建立是否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來劃分可以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兩種。強制責任保險屬于法定保險,自愿保險屬于任意保險,是否投保,取決于投保人意愿,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強制保險主要是政府針對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的企業,采取保護環境的有效舉措,系政策性強的保險。隨著環境污染問題的日益嚴重,責任保險整體上呈現出由任意保險向強制保險邁進的趨勢。筆者認為,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以及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國適合實行強制險為主,任意險為輔的投保模式。其原因主要是現階段農村環境污染事件處于高發期,有的企業環境投保意識不強,若全部強制推廣,有可能加重企業負擔,若都實行任意購買,則最終可能難以全面推廣,難以保護受害人的環境權益。但對于鄉鎮工業園區的一些造紙、化工、水泥、廢棄物處置等污染事故頻發的企業,建議實行嚴格的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保部門可以采取行政審批措施予以控制。對于強制保險之外的,政府也可以給予相關配套優惠政策,予以鼓勵相關企業購買商業性的保險,以達到預防風險、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二)承保范圍的確定
危險是保險的原材料,無危險則無保險,更無投保的必要。一般來講,投保人面臨的環境危險主要包括民事責任(如因污染產生的清理費、賠償費、停工費、修復費用等)、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等;[9]環境責任保險起初只針對投保人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污染事故加以承保。但自1977年法國保險公司和英國保險公司組成保險聯營后,制定了特別污染保險單,將承保的范圍主要限定在對因單獨、持續性的累積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10]考察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立法例發現,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主要集中在污染風險特別重大如煤氣、天然氣、石油、水泥、造紙、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且世界各國的趨勢,承保范圍在逐漸擴大。同時,各國都無一例外地規定了環境責任保險的免責情形。
(三)保險賠償方式
雖然農村地區所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導致的賠償金額相比較大城市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導致的結果而言相對低了很多,針對承保環境污染產生的高額賠付風險,承保人也可采取分保、再保險、聯合保險等方式再次轉移風險等方式分攤。但筆者認為,從預防和減少保險事故發生的風險角度考慮,有必要實行環境責任保險賠付限額制度,考察國外國家及地區相關環境責任保險的實踐,多數均是如此。環境侵權限額賠償制度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限賠償的基礎。實行限額賠償制度,有利于促使投保人、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和發生后積極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減損措施,預防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以及其損害結果的擴大,也有利于維持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
(四)保險費率的厘定
所謂保險費率,系指要保人對每單位保險金額所須交付保險費之百分率,保險費率原則上由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之。其計算標準根據危險發生率、各種營業費用、資本利息或預計之利潤等。[11]保險費率的厘定時要貫徹公平、合理以及促進防損原則。鑒于環境污染風險具有社會危害性大、持續性時間長、不可量化、不確定性等特點,加之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保險費率的厘定,在遵循“風險與利益相一致”原則基礎上,應區分對待:一方面,在考慮操作性和減少糾紛的基礎上,建議實行統一的保險費率制度,另一方面,針對企業的排污程度不同、污染程度不同、致害程度不同,在其購買商業性的環境責任保險時,應實行差別費率制,具體分為行業和企業的差別費率制,這樣有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可避免逆向選擇的發生,體現了誠信原則。另外,輔之“獎優罰劣”的保險費率經濟杠桿手段,實行保險費率市場化,也能提供公司的競爭力,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穩健發展。
(五)相關配套機制
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運行中會涉及到很多具體問題,如超出保險限額的責任承擔問題,農村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程度,具體賠償金額的鑒定問題等,所以,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配套制度勢在必行。
1.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政府可以針對不同的存在環境污染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征收政策,將環境污染企業劃分為環境污染較高的企業、一般企業、輕危行業等不同類型,實行階梯式稅收政策征收環境保護稅,征收環境保護稅看似加重了企業負擔,但從長遠來看,可以督促投保人(企業)做好預防和減損措施,從而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同時,針對經濟實力較差但存在環境污染潛在危險的企業,其在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后,政府可以考慮給予適度的稅費減免政策。另外,在環境污染高發密集型工業園區,可以考慮在政府的扶持下,設立環境治理基金,政府也可以將環境責任保險納入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應急機制。
2.建立環境污染風險評估和污染損害評估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對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預防功能,對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功能以及對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促進功能,在一定條件下同樣適用于農業環境和農村環境保護。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雖然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規定了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具體內容,且該法也規定了各省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其轄區自身情況要求對縣一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全國各地環境評估標準不一,加之侵權行為的原因關系的復雜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專業的環境影響評估標準。同時,在環境污染事故中,保險理賠的前提即對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進行評估,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強制規定建立污染損害評估制度,以完善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3.環境風險證券化環境風險證券化是指保險公司利用證券市場優勢技術,將資產證券化后創立并發行證券,將保險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行為。目前,國際上較為普遍的環境風險證券化產品主要為巨災債券。實行環境風險證券化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散保險市場風險和實現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的需要。構建我國的環境風險證券化機制,首先,應該充分借鑒和利用國際上較為成熟的環境風險證券化的實踐經驗。其次,應當加大宣傳,使投資者和需求方了解知曉投資渠道和產品功能。再次,應重視對環境風險評估或評級的中介機構的培育,以提供更為可靠的環境損害指數參考和資信評估服務。最后,環境風險證券化的本土化需要法律、證券、保險以及稅收制度共同協調推進,方能實現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有效融合與銜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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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來宏 單位:湖北汽車工業學院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