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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論分析
1.1中小企業協同創新的動因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提出這樣一條假設:大企業有利于創新。盡管學者對這一假設持不同觀點,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在創新方面具有互補性。中小企業在需要靈活性的短周期創新中具有優勢,而大企業則在需要雄厚實力的長周期創新過程中占據優勢。同時不可忽視的是,單一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創新過程中呈現出的劣勢也是存在的,比如創新能力薄弱、創新資源不足等。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主要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技術研發與產品創新,這些企業普遍缺乏基礎研發能力。面對這樣的不足,通過產業集群與其他創新主體合作進行協同創新,從而整合創新資源,提高創新效率是中小企業克服自身創新能力與創新資源不足的最好方法。一套完善的公共資源體系能夠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有力支撐。中小企業在產業集群中進行協同創新能獲得的優勢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同創新主體間的創新能力與資源互補。例如高校、科研院所是新知識、新技術的源頭,金融、技術服務、咨詢等各類服務機構則是知識流動與技術轉移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同時,集群內部圍繞主導產業聚集的眾多產業鏈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動也是重要的創新資源。根據科技部火炬中心創新型產業集群統計數據,目前我國創新型產業集群所在區域的高等院校數平均為11家,技術檢測、產品認證、研發中心等平臺數量平均達30.5個,每個平臺服務的企業數超過5家;集群內還進駐了各類科技服務機構、法律、財務、人才、專利等中介服務機構平均每個集群內達到50家。集群內創新配套資源豐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充滿吸引力。而如何利用好集群內各種創新資源,真正實現雙贏甚至多贏的協同創新局面,需要中小企業謹慎的選擇協同創新的模式。
1.2協同創新的模式在產業集群中,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協同創新的合作對象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其他企業,這里企業包括產業鏈上游的供貨商,產業鏈下游的顧客,以及同行業競爭對手。供應商能夠幫助企業明確潛在的技術問題、現存的技術困境,幫助企業獲取產品開發與改進等相關的關鍵技術信息。顧客反饋則能使企業迅速捕捉到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與趨勢,從而降低企業創新的市場風險。另外,同行業競爭對手之間通過分享知識與技巧,能夠減少創新實踐的風險;同時企業也應當通過衡量競爭對手的技術水平與技術戰略,形成不同企業之間的差異化發展,使自身獲得更多的競爭優勢。通過評價自身所處產業集群的背景環境,科技型中小企業主要有以下三種協同創新模式:一是中小企業之間形成產業聯盟的協同創新模式。這其中包括沿產業鏈縱向結合,以及與同行開展橫向聯盟。這種協同創新模式要求聯盟內部的企業之間具有創新資源的互補性,使得創新資源能夠在企業之間共享。例如泉州微波通信產業集群,以泰克通信、雷克微波、澤仕通科技等為代表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共同組建了泉州數字微波通信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二是中小企業依附于集群中大型骨干企業開展協同創新。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中小企業可以從合作過程中亦最低成本獲得新知識和新技術,風險在于中小企業不易獲得創新過程中的核心技術,最終可能導致中小企業創新能力的喪失。例如,以海爾、海信等知名大型企業為中心、相關配套企業為基礎聚集形成的青島數字化家電產業集群;以東風汽車集團為核心,以汽車零部件為主的十堰商用車及關鍵零部件產業集群。三是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產學研協同創新模式。高校與科研院所不但能產生新知識與新技術,還能為企業提供人才資源。例如武漢東湖高新區國家地球空間信息及應用服務產業集群,以中地數碼、適普軟件、武大吉奧、立得空間、華正空間為代表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與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等高校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促進地球空間信息及應用服務產業的快速發展。不能忽視的是,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協同創新過程中也發揮著極大作用,這其中包括研發投入、科研人員激勵、知識產權保護、稅收優惠、市場準入、政府采購等方面。在集群內各創新主體進行合作時,政府能夠通過提供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措施,為創新主體之間的協同合作創造條件;同時還能夠通過搭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協調各創新主體之間的關系,減少不必要的創新成本。政府還通過競爭政策、宏觀經濟政策、制度改革等手段為集群內市場機制的發揮創造有利的外部條件;有義務糾正創新系統的缺陷,建立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并為企業提供各種戰略性信息。同時,科學的政策績效評價體系也能夠產生正向引導作用,幫助產業集群健康快速發展。
2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產業集群雖然發展迅猛,成效顯著,但是我國產業集群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協同創新發展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1許多政府主導的集群發展模式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目前我國產業集群發展態勢良好,對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發揮重要作用,但有一些產業集群在形成過程中仍然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出現了所謂的“形象集群”,缺乏核心的集群主導產業和產品,只是“物理”上的集聚而非真正意義上產業協同網絡下的產業集群,支持產業集群協同創新的政策體系也不夠完善,因此這樣的產業集群不能真正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協同創新發展。
2.2產業集群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與活力不足目前,我國大多數產業集群內企業自主研發投入明顯不足,集群內各類主體創新合作的意識相對淡薄,國際市場競爭力較低。目前我國產業集群的情況是,大型企業缺乏創新動力,滿足于已有市場,雖然具備一定的創新能力和創新資源,但是不愿冒風險進行創新;而中小企業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抱有強烈的創新意愿,希望通過技術創新開拓市場,做強做大,但卻缺乏足夠的創新能力以及多樣化的創新資源。中小企業希望能與大企業或科研院所進行協同創新,也希望能獲得來自政府的資助,但缺乏可靠的引導與有力的支撐。
2.3集群內中科技型小企業與其他主體之間協同創新機制不完善面對產業集群內多元化的創新主體,科技型中小企業應針對自身發展階段與特點選擇合作對象與相匹配的協同發展模式。同時,如何引導大型骨干企業、科研院所與各類科技服務機構敞開大門,與小企業進行創新技術與資源的合理對接,是一個主要問題。產、學、研各個主體之間充分合作,才能真正實現集群的協同發展。
2.4產業集群缺乏帶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協同創新的文化氛圍產業集群內各個主體之間應該形成一種合作共贏、良性競爭的氛圍,才能更好地發展。現在一些地方的集群缺乏合作精神,企業之間不愿進行合作,集群內充斥不良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的氛圍,主要是由于缺乏協同創新精神,和根植于本地區的合作共贏氛圍。政府的當務之急是要引導各地的產業集群營造一個像硅谷一樣的鼓勵冒險、善待失敗、樂于合作的區域創新文化環境。
3結語及政策建議
基于上述的文獻綜述和理論分析,針對我國產業集群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協同創新存在的問題,建議我國采取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政策完善與落實,著力提升產業集群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協同創新能力與效率。
3.1進一步加強對產業集群的引導和政策協同,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式發展政府在發展產業集群過程中,應逐步從“決定者”變成“引導者”,要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考慮產業的區域稟賦優勢,而非“一廂情愿”的“圈地運動”。要積極為產業集群發展創造和培育良好的軟環境,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用地、企業注冊、項目申報等方面開辟“一站式服務”。要重視高水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引入,發揮“領頭羊”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衍生和集聚發展效應。此外,還應加強科技、產業、財稅等政策在產業集群中的協同和落實力度,激發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創新活力。
3.2不斷完善集群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研發水平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面臨“有活力、沒能力”的普遍現象,在研發資源、檢驗檢測等方面存在“短板”。一方面,政府要加強對產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的投入力度,提升產業集群整體硬件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投入力度,通過“創新券”等財政補貼支持方式,引導公共科技服務機構、大型企業等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3.3深入構建產學研協同創新組織,促進集群內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大中企業協同聯動引導集群內企業、大學、科研院所采取市場化方式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圍繞競爭前共性技術開發形成聯合開發、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產學研協同創新組織,加強合作研發和人才流動,形成產學研協同創新、大中小企業優勢互補的格局。
3.4培育和營造良好的集群創新文化,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優良土壤”要適應創新大眾化趨勢,營造更加公平開放的集群創新生態,鼓勵一切有益的微創新、微創業和小發明、小改進。通過優化集群內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扶持和壯大一批科技型小微企業。積極引入眾籌模式、建立產業集群創新基金等新手段,吸納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加大對集群內典型企業的宣傳力度,培育和倡導創新文化。
作者:劉小丹 陳志軍 徐示波 單位:科學技術部 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