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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是一項社會性、群眾性的工作,關系到生態環境、林區安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為此,特簽定本責任狀。
責任目標
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總目標是不發生森林火災或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
責任內容
1、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駐村領導、駐村干部和村書記、主任為該村森林防火的責任人,負責森林防火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在森林防火期間,落實各相關責任人抓野外火源管理、違章用火查處、火災撲救的“三包”責任制。各村和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要建立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2、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隊伍。①各村(場)要組建一支15—20人的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②要配備1—2人的兼職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3、加強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①各村(場)應制定和完善護林防火公約,組織群眾學習,提高群眾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識;積極對中小學生開展森林防火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森林防火意識,保護森林;②一年開展兩次以上宣傳月活動,廣泛宣傳林區日常用火、管火和滅火的基本知識,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宣傳森林火災造成的環境和社會危害以及做好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使森林防火法律法規、鄉規民約家喻戶曉,人人皆知;③在鄉、村主要路口、重點地帶、主要景區景點等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④落實上級布置的森林防火安全宣傳各項工作任務。
4、加強森林火災預防工作。①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嚴格執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嚴禁違章用火;②組織相關工作人員不定期開展森林防火隱患大排查,督促林區經營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③實行疏堵結合的野外火源管理機制,積極組織引導農民開展林緣田邊可燃物計劃燒除,解決森林防火與農民生產用火矛盾;④建立智障人員的監護制度,杜絕上山玩火;⑤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要組織護林員巡山護林,做到“見煙查,違章罰”;⑥細化落實森林火險等級響應機制,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5、嚴格值班和火情報告制度。在森林防火期間,鄉、村兩級要加強值班,強化火情監測,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要立即查明原因,掌握動態,及時準確上報。
6、堅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發生森林火災,鄉林業站、駐村干部和村干部應在第一時間帶領村(場)撲火隊趕赴現場組織撲火;鄉應急分隊隊員集中待命;明火撲滅后,應組織人員對火場進行清理、看守,嚴防復燃。
7、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各村要發動群眾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從快從嚴打擊犯罪分子。
8、造林更新。發生火災的村要及時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復火燒跡地森林植被。
責任考評
各村(場)森林火災面積要求,過火率、受害率必須控制在0.3‰以內。
1、獎勵辦法:以村(場)為單位,按林業用地面積分二等。2萬畝以上獎勵300元,2萬畝以下獎勵200元,具體獎勵辦法:全年實現無火災的全獎;森林火災受害率控制在0.3‰以內的不獎不罰。
2、處罰標準:以村(場)為單位,按林業用地面積分二等。具體罰款辦法:森林火災受害率控制0.3‰—1.0‰的全罰;1.0‰以上的加倍處罰。受罰單位的村(場)領導和主要負責人也要相應受罰,罰款基數為100元,處罰對照上述辦法計算。
單起森林火災面積(含荒山)在15畝以上的,每起罰款2000—3000元,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的,罰款3000元。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發生一起火警罰款100元,每超一起加罰200元。罰金一律上交森林防火指揮部,作為森林防火專項經費。
3、領導責任。單起燒山面積在15畝以上或造成人員傷亡的要追究領導責任,由有關領導向森林防火指揮部寫出書面檢查報告。
檢查考核制度
1、年度按責任狀進行檢查考核評比,由鄉政府核定兌現。獎金主要用于獎勵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
2、發現火警火災隱瞞不報,不論面積多少,一律取消當年評比獎勵資格,若是受罰者,加罰原罰金的50%。
3、本責任狀考核期限從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